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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炜、刘梅: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及其与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一致性——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的考察

 老王abcd 2023-06-18 发布于广东

[摘 要]马克思的辩证法可以称之为历史辩证法。相比于恩格斯,马克思更多地关注社会历史领域,他的辩证法主要表现为一种历史形态,呈现为一种看待事物和问题的历史性或历史主义原则。当然,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不仅涵盖了社会历史领域,而且也关涉到自然界,因此,它是统摄一切的世界观而不仅仅是一种历史观。恩格斯的辩证法给人印象更为突出和深刻的似乎是一种以自然辩证法为代表的逻辑形态的辩证法,表现为哲学教科书那般以范畴和规律为内容的理论体系。然而实际上,恩格斯也有与马克思相一致的丰富的历史辩证法思想。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或曰辩证法的历史形态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或曰辩证法的逻辑形态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历史形态的辩证法更为根本,它是因,逻辑形态的辩证法则是果。两者的根本一致性就在于,辩证法的本质就是历史性或历史主义,辩证的就是历史的           

    我们知道,自卢卡奇以来,西方理论界一直有人对恩格斯的哲学特别是自然观(表现为自然辩证法这一理论形态)加以指责(近年来国内也有个别学者附和、认同这类指责),认为马克思的自然观与恩格斯的自然观根本不同,后者谈论的是离开人的实践活动的自然自身的运动,而前者则是一种“人化自然”的思想,即经过人的实践活动中介过的自然,因而马克思拒绝了恩格斯那种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辩证法,他本人的辩证法是建立在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基础上的,是一种社会的或历史的辩证法。这种把马克思与恩格斯对立起来的观点和看法当然是错误的,在事实和理论上都缺乏充分的依据。不过在我们看来,以往我国学界对这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自然观和辩证法思想关系的认识比较简单化甚至有些武断,并没有把问题真正说清楚;而且以我们之见,这里还涉及一个如何理解和看待辩证法、辩证法是否存在不同的形态、这些不同形态的辩证法是否具有统一性的问题。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很好地加以解答,上述那种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所谓“对立”论就总会有市场。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仔细梳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进而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个准确的认识和定位。

一、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

    为了阐述的方便,我们先从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谈起。

    要对恩格斯的包括辩证法思想在内的整个哲学作出概括,其实并不难,因为除了与马克思合著的涉及哲学问题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外,恩格斯还写过几部专门的哲学著作,如《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等。在这些著作中,恩格斯运用他一贯的平实、清晰的写作风格,比较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思想。就辩证法而言,恩格斯的思想也十分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下面:

    第一,恩格斯对什么是辩证法有过明确的阐释。他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毫不含糊地说:“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个堪称是辩证法经典定义的说法表明,恩格斯心目中的辩证法首先并不是像辩证法这个名词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种方法,而是一种客观的、规律性的东西。也就是说,在恩格斯看来,首先,辩证法是一种本体论范畴的概念而非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概念;其次,由于“科学”可以被视为关于客观事物的规律的学问,按照这一理解,辩证法也可以被视为科学,而且由于与具体科学不同,辩证法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等一切领域,因而辩证法可以被视为一种“普遍科学”。恩格斯这种对辩证法的理解,符合人们对哲学与科学是一种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的认知,故而在哲学界具有普遍的、高度的甚至可以说是统治性的影响力。

    更进一步看,恩格斯不仅把辩证法一般地理解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而且还阐述了辩证法的具体内容。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恩格斯明确地把辩证法“简化”为我们今天的每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必不可少的“三大规律”,指出:“辩证法的规律就是从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的历史中被概括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可以简化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恩格斯进而对上述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都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有趣的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的规律体系(当然,这是我们后人的认识,马克思自己并没有像恩格斯那样明确地把辩证法作为一个体系加以阐述)中似乎更重视否定之否定规律(当然,马克思似乎也没有像恩格斯那样十分明确地把辩证法视为一种规律)、列宁和毛泽东似乎更重视对立统一规律(即恩格斯在上述引文中所称的“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有所不同的是,恩格斯似乎更重视质量互变规律(即恩格斯在上述引文中所称的“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在三大规律中,他对这一规律的阐述最为详细和透彻。恩格斯不仅对质量互变规律的内容作了精确的表述,而且还以物理学、化学等学科中的具体例子来加以详细的说明,同时对自然科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富有哲学意义的阐释,如将作为天体和地球上物体的科学的力学、作为分子力学的物理学和作为原子物理学的化学的关系视作“纯粹的量的分割是有一个极限的,到了这个极限它就转化为质的差别”这一原理即质量互变规律的表现,把物理学的常数解释为“大部分不外是这样一些关节点的标记,在这些关节点上,运动的量的增加或减少会引起该物体的状态的质的变化,所以在这些关节点上,量转化为质”,等等。特别有意思的是,由于恩格斯对化学这门学科当时的发展状况十分熟悉,他甚至从质量互变规律的角度对化学进行了视角独特且富有哲学色彩的定义:化学是质量互变规律体现最集中、最充分的科学领域,“化学可以被称为研究物体由于量的构成的变化而发生的质变的科学”。他因此而高度赞扬门捷列夫元素周期律是科学上的一个伟大发现,认为它可以和勒维烈发现海王星相提并论。

    第二,除了上述那种最广泛意义上对辩证法的理解以外,恩格斯还有一个较为狭义的对辩证法的理解,即辩证法是关于思维过程的规律的学说。在恩格斯看来,辩证法的范围和对象既包括外部世界,也包括人类思维;它既是关于外部世界一般规律的科学,也是关于人类思维一般规律的科学;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概念的辩证法”或思维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由于马克思主义用关于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规律的科学——主要由马克思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主要由恩格斯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结束了旧的历史哲学和自然哲学,因此,旧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那种从头脑中想象出事物的联系的研究方式已不再有效,唯一可能的就是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如此一来,“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

    第三,在人类哲学史上,恩格斯不仅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哲学基本问题”这一重要的哲学概念,明确地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确立为哲学基本问题的答案,而且将其作为划分哲学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基本标准(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个方面),这对后来的体系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极为重要,至今仍然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尽管没有直接提到辩证法这一术语,但根据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他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二个方面的回答显然体现出一种辩证法的思想和精神:“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我们关于我们周围世界的思想对这个世界本身的关系是怎样的?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我们能不能在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表象和概念中正确地反映现实?用哲学的语言来说,这个问题叫作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这样,通过哲学基本问题,恩格斯就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统一在了一起。熟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都知道,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大特征。

    第四,关于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思想。主要包括:两种对立的发展观——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和条件性、事物的相互联系构成运动和变化等等。鉴于这方面的内容众所周知,每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均有专章专节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只拟提出两点过去不太为人注意的内容和观点稍加分析和说明:其一是“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这是指“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像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尽管有种种表面上的偶然性,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这一伟大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如果我们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观点,那就不会有人再幼稚地提出所谓“最终解决”和“永恒真理”的要求,因为我们明白自己所掌握的现有知识形式所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明白这些知识难免受到我们所生活的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样一来,真理与谬误、善与恶、同一与差别、必然与偶然这些一直流行至今的旧形而上学所始终不能克服的僵硬的两极对立,对于我们而言就不再有任何的神秘性了,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懂得,这些对立完全是相对的,因而只具有相对的、有限的意义。那些所谓必然的事物实际上是由偶然性所构成的,而在所谓偶然事物的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则是必然性。这就是说,在恩格斯看来,旧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正在为新的辩证思维方法所取代。这种思维方法转变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结果就是,自然科学正在开始从过去的“主要是搜集材料的科学,关于既成事物的科学”变成“本质上是整理材料的科学,是关于过程、关于这些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关于联系——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大的整体——的科学”。这种认识超越了直到恩格斯所处的那个时代仍然占据统治地位的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大大加深了我们对事物(包括自然界)的相互联系和整体发展的认识。其二是既然唯物辩证法或辩证唯物主义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是“最完备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那么认为“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就是顺理成章的了。而既然认为事物的相互联系构成运动和发展,那么说辩证法表达的是一种关于事物的历史性或历史主义的思想,即辩证法=历史主义,也就不存在什么异议了。这样,作为逻辑形态的辩证法的“联系”和“发展”的思想又从根本上与作为辩证法的历史形态的历史主义相统一了,即逻辑与历史得到了统一。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具体展开讨论。

    第五,唯物史观的创立诚如恩格斯所言更多的是马克思的功劳,但恩格斯的贡献也绝不应被忽视。在我们看来,这种贡献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恩格斯以他一向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风格,将唯物史观的内容阐述得更加容易为人理解和接受,从而扩大了唯物史观的影响力。如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将《共产党宣言》关于唯物史观的观点概括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这一表述尽管不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那段关于唯物史观的著名论述知名度和引用频度高,但却非常简洁明确、易于理解。其二,更为重要的是,恩格斯在其晚年对唯物史观作了众所周知的、著名的重新阐述和重要修正:经济状况是现实生活的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或者说,人类历史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萦回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现在我们知道,恩格斯关于唯物史观的这一重新表述对唯物史观后来的发展和应用是极为重要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使唯物史观由“历史唯物主义”发展为“历史辩证法”的形式,无论对于唯物主义还是辩证法的发展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使得唯物史观可以比较灵活地应对来自左右两方的攻击或歪曲——面对来自唯心主义的攻击,唯物史观可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来为自己辩护,从而不至于与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事实相抵牾;而在面对机械唯物主义的歪曲或将其作为公式滥用时,唯物史观则可以采用恩格斯的阐述加以应对。

    另外,有必要指出的是,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印象——恩格斯直到晚年才意识到有人把唯物史观理解成经济决定论的危害从而试图加以纠偏有所不同,其实恩格斯早在这之前很久就表达过上述那种反对把唯物史观理解成经济决定论的看法。他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社会的政治结构决不是紧跟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这种剧烈的变革立即发生相应的改变。当社会日益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时候,国家制度依然是封建的。……在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地方,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束缚和各种特权同它相对抗。”

    通过前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包括辩证法思想)与中国读者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所了解到的内容非常接近。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就是以恩格斯的哲学为蓝本编撰的。

上述我们所概括的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只是其辩证法的部分内容而远非全部。这些内容主要表现为一种逻辑形态或理论形态的辩证法。这种形态的辩证法固然是辩证法极为重要的一种形态,但却非唯一的形态。这是一种源自黑格尔而又被恩格斯加以继承和大大发扬了的辩证法形态。在我们一般人的心目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就是这样的辩证法,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但是我们必须指出,长期以来,有一种情况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视或大大地淡化了,那就是辩证法除了以这种逻辑的形式出现在恩格斯的论述中以外,还有一种形式的辩证法恩格斯也绝对没有忽视,这种形式的辩证法可以称为历史形态的辩证法或直截了当地称为历史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正是表现为这一形态。

二、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与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一致性

    与恩格斯不同的是,马克思没有写过专门的哲学(包括辩证法)著作,而且在自己的著作中谈到辩证法的地方也不是很多,更没有像恩格斯那样对辩证法下过直接的、明确的定义,因此我们只能从他对辩证法和与辩证法有关的一些论述中来体会和把握他头脑中的辩证法。就各自的辩证法思想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而言,马克思与恩格斯也有所不同。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首先和主要是自然辩证法即有关自然界的辩证法,而马克思的辩证法主要是社会或历史辩证法。这里的所谓自然辩证法及社会或历史辩证法有两种含义:其一是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关注的领域或侧重点有所不同,后者更多地关注自然领域,形成了所谓自然辩证法(自然观),而前者则更多地关注社会或历史领域,形成了历史辩证法(历史观)。其二是说恩格斯的辩证法虽然也有我们后面将要论述的历史主义或历史性的一面,可以说历史辩证法的内容也是非常丰富的,但给人印象更深的似乎是其辩证法思想的逻辑形态即自然辩证法的一面,以至于我们一谈到辩证法,不仅脑海里马上出现的多半是恩格斯的名字,而且国内外哲学界都有很多人把主要由恩格斯所创立的自然辩证法直接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而马克思则与此有所不同,他的辩证法思想主要表现为一种历史形态,我们可将其称为历史性原则或历史主义(不是那种狭义的历史观)。但是这种所谓历史性或历史主义不仅涵盖了狭义的即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历史观,它甚至统摄了自然观。因此,它代表着一种世界观,一种统摄一切的世界观,而不仅仅是社会历史观。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主要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历史辩证法。

    与大多数人的一般印象不同的是,马克思不仅直接提到辩证法的次数寥寥无几,首次提到的时间也比较晚。根据我们的初步考察,马克思第一次直接提到“辩证”一词是写于1847年的《哲学的贫困》这部著作。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在一段话里面两次提到“辩证运动”,指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问题,就是立即切断了辩证运动。”这段话虽然并不太为人重视,引用频率也不算高,但其值得注意之处在于,马克思十分明确地把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共存和斗争视为辩证法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这应该就是后来体系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将对立统一规律视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的一个重要根据。而下述两段有关辩证法的论述则引用频率颇高:在1872年为《资本论》第2版所补作的“跋”中,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根本不同: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他认为现实事物是由思维过程创造的,前者不过是后者的外部表现,而“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在这里,马克思显然并不是在正面谈论辩证法——他并没有说自己究竟是怎样定义或理解辩证法的,他只是在比较他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而且这种比较只是在说明他们两人的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而非辩证法的具体内容和观点的不同。另一段有关辩证法的论述同样出自《资本论》第2版的“跋”:“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与前面那段话显然有所不同,在这里,马克思是在正面谈论他对辩证法的理解,而在我们看来,这应当是马克思关于辩证法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也是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原则的集中体现,因而特别值得加以注意。

    传统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实现了革命性变革,其根本途径和形式就是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加以结合,从而建立了哲学史上全新的唯物辩证法或辩证唯物主义,而历史唯物主义则是辩证唯物主义一般原理在社会历史领域里的推广和应用。然而这种看似逻辑十分自洽的体系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历史不能完全契合,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写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这样一段话:“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与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这段话被后人引用的频率并不低,但它却远不像马克思的许多其他的著名论断那样得到比较详细和系统的阐释和发挥。论者们往往不是几乎不加说明和阐释地一笔带过,就是将其简单解释为马克思创立了一种新的历史观——唯物史观。然而,在我们看来,正是这段论述(当然还有其他许多论述)不仅代表了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不同于以往所说的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结合的另一方面的内容,而且体现了马克思的思想所一贯具有的历史主义特征,而不仅仅是提出了一种狭义的历史观。

    那么,马克思的这种历史主义到底是一种什么东西呢?历史主义问题十分复杂,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不拟对历史主义的来龙去脉和具体内容进行详尽的分析,只对历史主义的含义和实质扼要地谈谈看法。

    简单地说,关于历史主义,就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能够将历史唯物主义的全部内容概括无遗,将唯物史观理解为“经济决定论”更是一种十分片面的认识,这是因为唯物史观除了注重经济因素以外还有其他方面丰富的内容,它之所以被称为“唯一科学的”历史观,之所以在本质上不同于唯心史观,不仅仅在于它理解和看待历史是从经济因素出发(历史的唯物化、经济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将经济因素作了历史性的处理和对待(唯物主义或经济的历史化)。在它看来,离开历史性的视角,孤立的、逻辑化的经济因素对理解和看待社会发展并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中就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唯物的”(即经济因素),另一个是“历史的”,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不过,我们还要补充一句:这里的“历史的”不是那种狭义的、逻辑化的、概念化的历史,而是生生不已的、川流不息的人类实践活动。简单地说,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就是认为一切存在都是历史的存在、一切事物都具有历史性的一种观点或原则。这是一种看待事物的方式、方法和原则,而与平时所说的一般的具体观点有所区别。这也正是前引马克思那段关于辩证法的著名论断的精神实质所在。按照这样的一种理解,辩证法与历史主义在本质上是同一个东西,辩证法的本质就是历史性,辩证的就是历史的。如果这样来理解辩证法,那么马克思不仅有辩证法思想,而且异常丰富。只是限于篇幅,我们这里就不拟过多引用马克思的其他相关论述来加以论证和说明了。

    把马克思的这种历史主义原则视为辩证法的同义语,这对熟知传统教科书体系的人来说是既熟悉又陌生的。说熟悉,是说根据“辩证法是关于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学说”的观点,我们自然不会没有注意到马克思这方面的思想,在这方面我们称马克思是辩证法大师是有充足的理由的;说陌生,是说由于长期浸淫于以“X对范畴”和“三大规律”为骨架的辩证法体系框架,我们早已习惯于以是否提出和论述了什么范畴和规律来判断一个人的思想是否属于辩证法的学科领域和他对辩证法理论的贡献大小,而忘记了辩证法的真精神及其实质乃是对变化和发展的重视和崇尚,而不仅仅是增加了什么范畴和规律。而且,前者是后者的来源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展开和结果,而以往的认识似乎或多或少出现了倒果为因的情况。在此,我们可以十分明确地说,辩证法其实是可以分为两种形态的,即历史形态和逻辑形态。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结合应当属于逻辑形态的辩证法(恩格斯对此贡献最多),唯物主义与历史的结合应当属于历史形态的辩证法(马克思对此贡献更多)。两种形态的辩证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所不同。而且,按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历史形态的辩证法是更为根本的,它是因,逻辑形态的辩证法则是果。两者的根本一致性就在于,辩证法的本质就是历史性或历史主义,辩证的就是历史的。

    如果正如我们这里所说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历史辩证法,从表面上看这种辩证法显然是与前述恩格斯那种逻辑形态的辩证法有所不同的,而且就事实来说,马克思也的确几乎不曾以恩格斯那种方式谈论过辩证法(他对恩格斯的相关认识也很少明确表示过自己的意见)。然而我们不要忘了,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除了我们前面已经详加论述过的那种逻辑形态以外,历史形态的辩证法思想也十分丰富,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相当程度上被冲淡了,有些时候甚至被人为忽视了,以致于似乎不如逻辑形态的辩证法显得那么突出,乃至在许多人心目中,恩格斯的辩证法就几乎等同于逻辑形态的辩证法。

    首先,恩格斯同样把辩证法理解为认识事物的一种历史主义原则。恩格斯指出,包括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哲学在内的一切辩证哲学,其伟大意义和革命性质正在于它抛弃了以往形而上学关于人类思维和行动具有终极性的看法。它彻底地认识到,人类历史和人类认识永远也不会达到一种极致的理想状态,所有逐次更替的历史节点都只是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无限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个暂时的阶段而已。在这种哲学面前,所谓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皆不可能存在,所有的一切均只有暂时性,除了事物的生成和灭亡、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这一永不停歇的过程而外,其他的一切都不存在。不难发现,恩格斯所表达的这个意思与前引马克思那段论述辩证法的话没有任何两样,换句话说,恩格斯也像马克思一样把辩证法理解为认识事物的一种历史性或历史主义原则。

    其次,恩格斯有着关于辩证法的历史形态的丰富论述。长期以来,人们在心目中形成了一种刻板的印象,即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一种典型的逻辑形态的辩证法,因为它既有固定的研究对象——自然界,又有以“X对范畴”和“三大规律”为骨架的理论体系。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严重误解。实际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逻辑形态,就是那种过去我们所十分熟悉的、主要出现在哲学教科书中的那种以范畴和规律为基本内容的体系化的辩证法;另一种是历史形态,这种辩证法与前面我们阐述过的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并无二致,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更多地表现在社会历史领域,而恩格斯这方面的思想相较于马克思更多地涉及自然界。这种意义上的辩证法思想,恩格斯在多部著作中均作了极为充分的论述,比如“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他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又如“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同时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此,关于思维科学,和其他各门科学一样,是一种历史的科学,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等等。只是由于人们对辩证法的理解大多更偏重于那种概念化、体系化的形式,因而对类似于马克思那种表现为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精神或原则的辩证法在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分量,相对而言有所忽视。

三、结语

    将辩证法划分为逻辑形态的辩证法和历史形态的辩证法,并将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主要定位为历史辩证法,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则兼具逻辑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且也能够很好地协调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关系,从而正确地回答国内外学术界那种所谓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有些问题上是“对立”的看法。比如,卢卡奇就认为,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而这些因素在自然界里是不存在的,因而辩证法只能被限定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但是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错误地追随黑格尔,把这种方法扩大到自然界”。然而以我们上面对辩证法的理解来看,卢卡奇这样的看法实乃完全没有把握到辩证法的本质或精髓的表现,因为辩证法的本质或精髓就是我们所说的历史主义,就是对一切事物(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历史性即暂时性的一种彻底的体认和把握。就辩证法本身来说,它是没有领域之分而包罗万象的,无所谓哪个领域存在辩证法,哪个领域不存在辩证法。因此,卢卡奇对恩格斯的批评和指责,表明他并没有真正把握住辩证法的精神实质,他的自然观实际上还停留在黑格尔的“自然无历史”的观点上。

    作者:吴炜、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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