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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认错男子遭遇侵犯,要求对方赔300晚,事后男子被刑拘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浙江杭州,女子和朋友一同到KTV喝酒唱歌,因女子对一好友有好感,聚会结束之后,女子陪同朋友开了几间房,男子到房间与女子见面,两人自愿发生关系,可在男子离开后,女子遭遇另外一名男性朋友强奸。

高女士应朋友邀请到KTV玩乐,一群人一直玩到了凌晨,高女士对朋友丁某有好感,两人在聚会之中眉来眼去。



等到聚会结束后,几名年轻人都预定了房间,高女士和丁某就来到528房间,两人干柴烈火,自愿发生关系,高女士还睡了过去。

到了凌晨4点左右,另外一名朋友林某走入高女士的房间,掀开被子看到未穿衣服的高女士,色心一起,趁机与高女士发生关系。

房间之中并未开灯,高女士还以为是丁某去而复返,迷迷糊糊地配合林某运动,直到感觉到不对劲,睁开眼看到是林某,惊呼一声。

原来高女士和林某是第一次见面,是丁某带过来认识的,高女士无法接受与林某发生关系,坚持要报警处理。

可是高女士不愿意听林某解释,情绪十分激动,无奈之下林某只能找到丁某,让他帮忙求情,丁某得知情况后,只能硬着头皮向高女士请求原谅。

然而,即便是有丁某的保证,高女士还是不愿意接受,提出让林某赔偿300万元,否则就会将此事报警,让林某承担法律责任。

林某得知情况后,只能去四处凑钱,可是高女士只给了一天的时间,林某没办法筹集,随后高女士向派出所报案,林某被刑拘。



一开始,林某还想以喝多了为由,误入高女士房间来脱罪,可是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林某在进入房间前还带了避孕套,根本是有备而来。

高女士和丁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而林某是趁着高女士沉睡的时候强行发生关系,证据确凿,因此林某被依法以强奸罪起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高女士是在房间之中休息,林某未经同意进入她的房间,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在法律上是属于违背女性意愿,而高女士清醒过来明显表达了拒绝,对于这一点,林某是承认的,因此认定为强奸罪是合适的。

其次,林某辩解自己是误入房间,可是却随身携带避孕套,还和高女士发生实质关系,林某的口供证据不足,还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认定林某主观上没有对高女士有强奸的念头。

在此次事件之中,丁某是重要的人证,他与两人都有关系,林某亲口承认他强行与高女士发生关系的犯罪事实,丁某一时误会就向高女士求证,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支撑的。

如果高女士谅解了林某的行为,不起诉对方还好,可是双方协商私下解决的条件,林某没有完成,报警处理后构成刑事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综上所述,林某的犯罪事实清晰,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最后,法院一审根据林某的表现,有自首和悔罪的表现,林某被判三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林某不服上诉,依法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要知道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只要立案侦查,即便是高女士不报警,被警方查出有违法事实,也会进行追究的,提醒我们还是控制住自身的欲望,以免成为阶下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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