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职业打假在一定范围内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转,但另一方面职业打假可能面临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风险,也会给市场和执法部门带来不利影响。 阅读指南 1.阅读概览:一表了解职业打假对企业和执法部门的四大影响及应对措施 2.职业打假给企业和执法部门带来的四大影响 3.面对职业打假带来的四大影响,企业和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4.小编延伸:打假获刑“第一人”——臧家平 阅读概览:一表了解职业打假对企业和执法部门的四大影响及应对措施 职业打假给企业和执法部门带来的四大影响 1.积极影响: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激励了消费者维权意识。 当前国内市场环境还不完善,经营者在产品质量、营销宣传等方面还存在种种问题,职业打假人瞄准市场中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问题商品,发起投诉赔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营者制假售假的成本,对整个市场来说,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有利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净化。 此外,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也为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树立了榜样,在职业打假行为的激励下,普通消费者更能积极树立维权观念,提升维权能力,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增加了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成本 大部分职业打假人为牟取利益,常常揪住一些小而偏的问题,一天就能发起几十起投诉举报,且大多数投诉举报的内容都比较相似,原因在于为节省时间发起更多投诉举报,很多职业打假人在撰写举报内容的时候,往往复制粘贴之前的举报内容,甚至有人全盘复制他人的举报内容,导致举报内容和实际问题无法对应。 由于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有限,面对大量涌入的职业打假投诉举报,一个市场监管人员可能一天需要处理几十起投诉举报,且当自身赔偿要求不被满足时,职业打假人还会发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一起职业打假投诉所需要耗费的人力、时间和精力通常是普通消费者投诉的好几倍,这导致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成本被大大增加。 3.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受专业能力和检测成本限制,大部分职业打假人主要针对产品包装、营销宣传等显而易见的问题进行投诉,通过寻找产品标志、标签或宣传用语等细小瑕疵,甚至采用掉包商品等恶意手法,以发现问题产品为由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发起诉讼,甚至以向媒体曝光为由进行要挟,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 此外职业打假人之间通常还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当一个职业打假人发现问题商品并最终取得相应赔偿后,会第一时间通知其他职业打假人,引导他们进行打假,导致同一个经营者可能同时被上百个职业打假人盯上,经营者面临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却无计可施,不走正规途径的舆论施压更是让无数企业不堪重负。 4.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恶意的职业打假行为持续发展,可能会成为新的黑恶势力,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部分职业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还伴有敲诈勒索等不良行为,面临着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等刑事风险。 面对职业打假带来的四大影响,企业和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1.对企业来说,应对措施如下: (1)在合法的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确保合规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受法律限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人以食品、药品存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诉讼,获得赔偿的概率非常大,为避免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企业在经营食品、药品时要格外注意,确保在合法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面对善意打假行为,进行索赔前应看是否存在其他化解的方式。 面对善意打假人指出的违规经营行为,企业应积极自查并及时改进,在打假人提出索赔要求前,尝试是否能够通过积极沟通、退货退款等方式达成协商,避免后续被打假人举报或者上诉。 (3)针对恶意打假行为,要勇于与违法行为人斗争。 部分职业打假人为牟取利益,常常恶意挑刺或以假换真,严重者甚至存在诈骗和敲诈勒索的行为,这时商家要勇于与违法行为人进行斗争,不应抱有给钱了事、破财消灾的念头,要尽可能多的收集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应对相关调查。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敲诈勒索等行为,更要积极要公安机关报案,以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对政府领导部门来说,应当区分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和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进行区别对待: (1)针对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37条对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明确指出应当鼓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2)针对通过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特别是打着打假的幌子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3.对基层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应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应对: (1)处理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时要注意控制执法成本。 基层执法部门控制执法成本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对等答复”,对于通过电话投诉举报的,要利用电话的天然匿名性,进行电话答复;对于书写信函投诉举报的,用回信的方式答复;对于使用12315平台投诉的,要使用平台自身功能进行回复。尽量避免出现用信函回复电话、用EMS回复挂号信等高成本回复行为。 (2)对职业打假的相关举报和投诉进行调解,降低复议或诉讼的可能性。 对于市监部门来说,受到执法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最常用的处理投诉的手段就是调解,无需纠结投诉举报人是不是高频投诉的职业打假人,毕竟法律也未规定打假多少次会从普通消费者转变为职业打假人,因此面对投诉举报市监部门都可以先受理投诉,进入调解程序,避免因不予处理被职业打假人揪住问题,从而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即使在进入调解程序后,市监部门也可以以调解不成终止调解为由,在合法期限内将受理和终止调解一并告知投诉者,以用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举报。 小编延伸:打假获刑“第一人”——臧家平 1956年,臧家平出生在山东青岛。1987年在一次为孩子购买新西兰奶粉的过程中,臧家平发现该产品可能是假货,便向新西兰大使馆写了举报信,在调查结束后,臧家平得到厂家和新西兰大使馆的正式感谢,让他颇有成就感,这便是臧家平的打假初体验。 1998年,原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的臧家平因病暂离职位后,购买了2000多元的假冒淋必治等药品,带头发起了“淋必治行动”,由此臧家平一时声名鹊起,一度成为和圈内顶流王海齐名的职业打假人,更是被称为“山东王海”“假药克星”。 2002年,臧家平以常用的打击手段向陕西一家保健药厂索赔4万元。但在获得赔偿后,臧家平并没有善罢甘休,而是向厂家表示,自己那台价值1.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内存有对厂家极其不利的重磅文章,要求厂家支付3.5万元一并买下。厂家随即报警并配合北京警方在交易现场将其捉拿归案。 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臧家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臧家平由此成为“打假获刑第一人”。 经过三年的服刑,自2006年出狱后,臧家平由于“不信任执法部门”已经不干打假索赔的买卖了,而是选择接受企业的委托,查制市场中的制假窝点。在他看来,“搞定一单得一单”也是不错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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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washcloth > 《202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