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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不再“遥远”

 cb2004 2023-06-23 发布于新疆

  ■ 朱士龙

  随着5G技术的到来,万物互联已逐步影响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应用更加广泛,“网购”已经成为购物新常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已经成为当前热点,尤其是在各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考评,以及疫情常态化管理的背景下,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更成为政府采购领域热议的话题。远程电子评审是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电子化中比较重要的一环,也是实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点问题。下面,笔者就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谈谈个人的看法。

  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的现状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所实行的电子化评审(包括远程电子评审),绝大多数是将纸质文件变成电子化文档。在电子评审环节,依然需要评审专家或者协商人员到现场实施评审,也就是由评审纸质投标文件变成评审电子投标文件,严格意义上讲,是属于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材料由有纸向无纸转变,应当属于电子化进程的初步阶段。此外,当前实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评审是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而设定的,其法律适用还存在问题。因此,真正意义上实现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的项目可以说是寥若晨星,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应当具备相应功能,一是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或者协商人员无需到现场进行评审;二是评审专家或者协商人员之间既能实现“背靠背”,又能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进行相互沟通或者协商,以确定相关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三是评审专家或者协商人员依据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仅能独自提出各自的电子评审意见,还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与每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和协商;四是提供评审多样性、便利性选择,供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不同的采购方式进行合理选择和使用,同时还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便利性(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材料、报价等),以及谈判、磋商和协商的便利性;五是评审数据的统一和互联互通,以及评审专家或者协商人员评审意见可溯源性;六是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还应当具备提供在线评审和离线评审的功能,等等。

  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的障碍

  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未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形式作出限定,也未对政府采购电子化进行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这也只是对电子采购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政府采购实施远程电子评审尚缺乏法律依据。

  2013131日,为推进电子化采购工作,财政部曾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明确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是一个标准化体系、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八个主要子系统,形成了“1248”架构体系。其中“八个主要子系统”包括计划管理、电子评审、电子卖场(协议和定点采购)、合同管理、监督预警、诚信体系、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信息服务门户,这也是目前大多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推进电子化的依据。但20202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文件,废止了《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的操作依据不存在了。

  目前,在各地电子化交易平台中,还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电子化平台,将政府采购项目纳入进行电子招标,该电子化平台的建设及内部流程设置是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而设定的。该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共有966条,分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目的:一是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二是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是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网络化、无纸化的全面、实时和透明监督,对行政监督的内容、方式等进行规范,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鉴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是否适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标采购问题曾引起争议。202041日,在财政部国库司对湖南省财政厅就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问题的回函中,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不适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投标。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时,应当审慎,尽量避免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此外,在政府采购远程电子化评审中,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保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评标的封闭性,谈判、磋商、协商的一致性和公平性,线下评审的保密性;又比如,平台软件性能的稳定性、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相关数据的溯源性等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不好这些屏障或者堵点,都将影响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的持续发展,同时也会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实施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的建议

  综上分析,是不是意味着在财政部没有出台政府采购电子采购办法之前,就不可以实行全过程电子化?就不可能推进远程电子评审呢?答案是否定的,政府采购电子化是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信息透明,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人和供应商成本。目前国际上也在促进电子采购的推广。因此,我们可以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范围内,结合政府采购实际,逐步推进远程电子评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动政府采购远程电子化评审相关工作。

  谋全局,紧紧围绕政府采购机制改革核心要义,推进政府采购远程电子化评审工作。201811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财政部已将《政府采购法》纳入修法范围,并正式启动了《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标志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已经进入新一轮调整期,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发展电子化采购将是必然趋势;因此,要按照中央要求,围绕政府采购机制改革核心要义,根据财政部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的部署安排,有序推进政府采购实施远程电子评审工作,不得以远程电子评审为由人为设置障碍,也不得将不适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的一些做法强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影响政府采购机制改革大局。

  新理念,探讨围绕区块链新思维、新技术,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远程电子化评审”工作。近年来,全球掀起了一股区块链热潮,其基于分布式网络形成的共识机制等独有的区块链技术优势逐步得到认可,分布式网络使得基于区块链的应用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可拓展性,使得一些商业模式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共识机制的独立存在使合约的执行成本降到最低,执行效率大大提升,服务的范围大幅度扩大。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和理论,需要我们从基层做起,尤其研究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协议和加密数字三个层级的内容,将其特有的不可更改性、可溯源性等新技术和新理念,应用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场景中去,可更有效地采集政府采购大数据,并加以分析和应用,不仅解决了电子平台建成即“落后”的尴尬局面,而且将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作为其中的一个“块”,其目前面临的技术难题也将迎刃而解,这些需要理论研究者、网络技术者、各相关参与方,以及监管部门积极引导、投入和良性互动,更需要相关企业投身区块链的开发和创业中。

  解难题,紧紧围绕解决政府采购活动的存在难点问题,推进政府采购远程电子化评审工作。政府采购远程电子评审既要立足当前,解决评审专家控标、顶替评审等现实存在的问题,又要着眼长远,考虑非库内专家的选择、评审过程及意见的溯源、违法违规证据的采集等等,同时还要考虑评审专家使用的可操作性,线上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时效性、有效性等问题,确保评审结果满足或者优于采购需求,达到物有所值或者物超所值的采购目标。

  相关链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188号)

  三、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安排和实施步骤。请你厅按深改方案和实施意见统一部署,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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