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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嫖娼不给钱,看女子很享受, 感觉吃了亏索要辛苦费1000元!

 紫気東來 2023-06-28 发布于吉林

【案件摘要】

卖淫女哭诉被强奸,警方侦查后发现事情可没有那么简单。

坐标长沙,一位嫖客和一位卖淫女之间,因为一次卖淫嫖娼,却牵扯出了一起刑事案件。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卖淫女在到达交易地点后坐地起价,嫖客已经开好了房间,不舍浪费了房间的钱,可心里又对卖淫女不讲行业道德坐地起价的行为十分不满,于是嫖客虽然嘴上同意了新价格,可心里却打着小算盘。

卖淫女看嫖客只是嘴上同意,可并没有支付的意思,于是就要离开,欲主动结束这场交易。

嫖客见状急眼了,觉得卖淫女简直不把自己放在眼里,于是三下五除二将卖淫女推倒强奸了。事后,卖淫女威胁嫖客,若不按照新价格支付,那么就去公安局告他强奸。

嫖客听此言,并未紧张,而是开口说道:你就是干这行的,你以为你说的话警察会信吗?我刚刚看你也挺享受的啊,现在又反过来跟我要钱,是不是不太合适。

这样吧,你给我1000元补补身体,咱俩这事儿就算完。要不然,我可保不准干出什么事情来。

听到嫖客这样说,卖淫女心里犯嘀咕了,现在俩人独处,如果不按照嫖客说的做,万一被打或者被杀人灭口可怎么办?

这时,嫖客一把夺过了卖淫女的手提包,从里面拿出了1000元钱,说是自己补身体的钱,俩人从此互不相欠。

卖淫女没敢多说,赶紧离开了。事后,卖淫女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嫖客与自己发生关系时,明明自己就是不愿意的,那么他就是强奸。卖淫女最后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最终嫖客被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卖淫女坐地起价的行为属于违约吗?嫖客的权益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嫖客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3、嫖客在事后索要1000元补身体,构成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一、卖淫女坐地起价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的确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在双方达成交易的时候,已经有了货币交换的约定,而卖淫女未经嫖客同意,私自开出了新的价格,违背了原先的约定。

因此,卖淫女的行为是不规矩的,不符合行业道德。

但是在法律上,卖淫本身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废除对卖淫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卖淫行为也存在类似消费者权益,如使得一方不能按照约定付费,另一方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嫖客并没有完全接受新价格,也没有支付货款,所以他具有合法的拒绝权。

但无论事情的表面如何,我们都应认识到,基于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相关法律关系,也就是卖淫女和嫖客的权益保护问题,因为并非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所谓保护。

二、嫖客使用了强制手段,与卖淫女进行了性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强制猥亵他人身体,或者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卖淫女坐地起价并不足以构成对嫖客的挑衅者法律上的攻击,嫖客的暴力行为完全是由于其个人恶劣的心态所支配,卖淫女并没有对嫖客进行强行打击。因此,嫖客强奸了卖淫女并违背了其意愿,嫖客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

三、嫖客在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以后,使用了一种特殊的方式来索要钱款,即索要“身体补偿费”,并威胁卖淫女如果不支付就会遭到不幸。这个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要挟、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携带在他人身上的珠宝、财物等行为。

在本案中,嫖客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卖淫女,只是寻找卖淫女合法质疑处,于是在没有得到强烈拒绝的情况下,利用其对卖淫女的性别和体型优势等,加以威慑强行索要1000元的“身体补偿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卖淫女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嫖客不会拒绝自己临时起意的坐地起价,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合理性。而嫖客面对卖淫女的不讲信用,并没有选择拒绝,而是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以个人权威索要1000元补身体。

就两者而言,在处理问题上都存在不当之处,这也是为何最终引发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需要大家共同携手进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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