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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市场监管报》刊载一起案件查办文章的不同看法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导读

日前,《中国市场监管报》刊发一则案例,笔者对文章中对涉案产品定性有不同看法,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日前,《中国市场监管报》刊发一则案例,笔者对文章中对涉案产品定性有不同看法,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案例称,某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售卖的酒精可能是“三无”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售卖84消毒液和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不明液体。84消毒液外包装标识有品名、执行标准、净重、厂名厂址等信息,不明液体据当事人陈述为消毒用的酒精。

案例中,介绍了三种办案思路,一是从产品标签入手,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二是从无卫生许可入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移送卫健部门。三是从危险化学品管理方向入手,移交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该局研究后,做出以下结论:

1.当事人销售的不明液体属于消毒用品。一是进货单据品名为“75%乙醇”;二是当事人在微信上销售过程中对外宣称该产品为“75%酒精”,为消毒作用;三是根据GBT 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规定,70%至80%乙醇含量为消毒剂产品。

2.当事人销售的不明液体为75%乙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是根据GBT 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规定,其原料要求为“生产用水应为去离子水”。二是根据2018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第2568品名“乙醇(无水)别名无水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75%的乙醇原料含有水,不属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乙醇。

3.应当移送卫生计生部门处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转致《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销售的84消毒液与75%乙醇属于消毒用品,应由卫健委处理。

最后,办案人员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经市局批准,移送给当地卫健委处理。

笔者认为,案例分析中对危险化学品的认定存在瑕疵。

首先,文章中所称的“2018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并不存在,原安监总局在2018年并未发布过《危险化学品名录》,现行有效文件为于2015年安监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其次,文章中认为“乙醇(无水)”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加水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是《目录》2568项表格之表述,这里的问题在于办案人员没有正确理解和使用《目录》。《目录》中仅规定了纯净物的名称,但对混合物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不明确。为此,原安监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规定“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同时,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信息表》2828-87项中明确规定了“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别名“酒精溶液”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

因此,笔者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含24%以上乙醇溶液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属于危险化学品,70%以上的乙醇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

第三,案例中仅对75%酒精做了是否危险化学品的判断,而忽视了查验其销售的“84消毒液”是否为危险化学品。按照《目录》第166项规定。“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市售有关产品中就存在有效氯含量超标的产品。不仅酒精消毒剂属于危险化学品,高浓度“84消毒液”也属于危险化学品,除此之外,乙醚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和氯仿消毒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涉及消毒产品案件,应当充分考量其危险化学品特性,符合规定的,同样可以依法移交应急管理或公安部门查处。

登记注册小助手(djzcxzs) 作者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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