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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个体户经营场所登记为“流动”行不行?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导读

个体户经营场所登记为“流动”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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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读者咨询关于经营场所登记为“流动”或其他非固定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笔者查询发现,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均有存在。

但按照现行《个体工商户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均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须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那么,这些无经营场所证明,的流动个体工商户从何而来?为何存量不少,而且还在继续发展呢?

这要从个体工商户的诞生开始。

建国初期,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三大改造”。其中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合作化运动基本完成了5亿农民从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转变。走上了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道路。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后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三大改造的重点,经过改造工作,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三大改造到1956年完成,它使我国的经济结构、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私营经济退出了社会舞台,小商贩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被彻底割除。

一、个体工商户从禁止经营到允许经营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国家允许各地可以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1978年全国个体经营者14万人,私营企业在允许登记后的1989年,总数9.05万户。

二、经营场所列为登记事项,流动摊贩需要登记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走上了法制轨道。

《暂行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在经营场所方面,1987年《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交材料为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未明确必须提交经营场所证明。但将经营场所列为登记事项。

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定,原国家工商局出台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了从事个体经营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行业有关证明,如车船牌照、驾驶执照、食品卫生证件、药品、烟草证件,以及帮手、学徒的合同等等。

《细则》明确了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解释为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至此,按照《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对流动摊贩的经营场所登记为“本辖区流动经营”有了法定依据。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布,标志着中国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国开始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改革初期,流动摊贩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受到的鼓励远远大于管制。但九十年代之后,中国的城镇化进入快车道,同时,大量下岗职工加入了摆摊大军。

三,流动摊贩划归城管

1992 年,建设部颁布《城建监察规定》,授权各地方单位组建城建监察队伍,负责监察市容、交通、工商、园林、环保、卫生等方方面面。此后,流动摊贩陆续由城管部门接手监管。

在城管与流动摊贩的相爱相杀中,时间来到了2009年。

四、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流动摊贩登记

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 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 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按照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流动摊贩可以登记,但仅限于固定区域。这一要求与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存在一定延续性。

这一期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陆续发放登记为“流动”等字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五、《条例》正式出台,删除流动经营要办执照的规定

始料未及的是,2011年3月30日,《个体工商户条例》正式出台,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流动经营的各项条款。将经营场所确定为登记事项,属于登记要件。同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将“经营场所”具体规定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自此,《条例》和《办法》代替了《暂行条例》和《细则》,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宣告“流动经营”摊贩无须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六、不办照不是禁止经营,是零准入,全监管模式

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摊贩不予登记,并非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相反的,不予登记其实是放开流动摊贩准入门槛,允许其自由经营,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由城管部门监管即可。

前文所述的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条款的关键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解释,多年来难以落实。

一种观点认为除涉及全国性许可的523个事项及地方设定的少数行业许可外,个人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均可经营,不违法。即,无明文规定必须办执照,可不办执照。

另一种观点认为,除明确有规定不需要办理执照的,都要办理执照。即无明文规定不用办执照,则必须办照。但据了解,目前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本身规定的两个模糊条件外,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某某行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持两种观点的法学研究者以及执法人员均有不少,至今存在争议,并无定论。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为“流动”等内容是历史特定阶段的特殊做法,在2011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出台后,这一方法不再具备法律基础。当前,对存量个体工商户应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其依法登记,对新增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方可登记。如省级政府无明确规定,不宜登记为流动。

登记注册小助手(djzcxzs) 来源:作者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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