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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登记(二):乡政府、管委会等主体能否成为国有出资人?谈国资公司登记两个要点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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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国有公司如何登记?如何理解出资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近日,在公众号注册助手的读者群众讨论了几个案例,情况大体一致,是某地拟将某国有公司股权划转给某乡政府或管委会。要求登记机关将公司出资人(股东)变更为某乡政府或某管委会。各地登记人员对案例发表了意见,均表示应谨慎办理。

前日,公众号发布了国资登记(一):国有资产投资和监管原则及相关限制性规定,对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做出介绍。

本期从登记人员关心讨论的“乡政府、管委会等主体能否成为国有出资人”问题出发,对国资公司登记两个要点简单解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身份是为国务院特设机构,表明了其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2008年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则进一步确立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意见指出: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在基层登记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县政府想把某国有股权登记给某乡镇政府,某管委会,某局委办等,但这个登记的出资人并不是国资监管机构或者自称是国资监管机构却无法出具其文件证实,基层登记机关面对上级压力和不熟悉的领域,难以应对。

政府领导拍板后,压力传导到登记机关。而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这么一条,导致登记机关不敢承担风险,只能硬着头皮说不。“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这条规定好似悬在登记人员头上的利刃,如果登记的企业出了问题,有关部门很有可能对条款内容做扩大化解释,认为该申请不符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尤其是没有国资监管机构的县区级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可能并不了解相关政策要求,登记过程中基层登记机关往往左右为难——登记机关审查国资监管问题名不正言不顺,涉嫌“越权“,对不合规定的登记听之任之更可能被动背锅。做出决定后,还要时刻担心会不因为该企业本身的问题被牵连。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登记机关有没有办法既落实政府决策,又保证不承担风险呢?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果本级人民政府没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授权一个就OK了。只要记得上文中提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要注意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职的是部门或机构,而不是政府本身。

如果乡政府作为出资人,可以授权乡政府下设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实际上可能没有哪个地方这样做,因为即使较小的县,一般也有财政局或国资办作为国资监管机构。按照唯一性原则,不能一级政府设两个相同职能的机构,比如两个财政局、两个市场监管局等。

另外,政府组成部门内设的科(股、办)等并非法定的政府组成部门或机构,不能登记为出资人。如财政局国资科这种,一般应当挂有人民政府国资办牌子,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民政府国资办名义履职,三定方案明确授权给财政局的,以财政局名义履职。

这个国资监管机构,就是在文书上需要出资人盖章时出手的那个机构。

二、出资人

上文所述的国资监管机构是在各类文书上代出资人用印盖章的主体,那么登记的出资人应当是谁呢?

毫无疑问,出资人应当是各级人民政府。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这里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出资后的收益和管理权,而不是出资权。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否出资是人民政府决定,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钱也是政府的,可以理解为政府的“管家”。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并不属于某一个单位所有。

在实务中,出资人(股东)登记为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的做法都广泛存在,并无统一认识。公众号注册助手(djzcxzs)认为,国有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当据实登记为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

打个比方说,老板授权司机管理汽车,那汽车应该登记到司机名下吗?当然不是,这些财产仍然应当登记到老板名下,司机只是有限监管权,涉及汽车的重大事项,还需要向老板报告,由老板批准。因此,从实务和理论方面来看,国有公司的出资人都可以为本级人民政府,而不只是国资监管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管委会类组织可能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缺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意味着其无法独立承担权利义务,不能成为出资人或国资监管机构。

关于国有出资人名义,除法律因素外,还有一些涉及到国有资本改革的政策性问题。实际上,在国家层面,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有的是国务院、有的是国资委、还有的是金融、文化、烟草等部门直接管理,具体情况本文不做讨论。

综上所述,本文尝试分析解决国有公司谁登记为出资人,谁盖章用印的问题,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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