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承包人与违法分承包人约定按照“最终审定结算价的78%”作为最终结算价,该约定是否为分承包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支持? 裁判要点: 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分包,双方约定按照“最终审定结算价的78%”作为最终结算价;该约定是否有效,应查明承包人是否存在管理行为、并结合公平原则酌情确定。 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中航天重庆公司应得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问题, 本案中,中建七局二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后并未进行施工,而是违法分包给中航天重庆公司等主体进行实际施工,并以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结算价的78%作为最终结算价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 针对管理费的问题,应在查明中建七局二公司是否存在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处理。如果中建七局二公司参与工程管理,则可根据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协调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支持一定的管理费。二审判决未查明有关事实,仅以中航天重庆公司自愿按审计价款的78%计付其应得工程总价款,此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为由认定中航天公司应得工程价款的数额,有失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161号 2023年03月2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