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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赔款10亿白银分39年还清,大清10年后就亡了,剩下的债怎么处理的?

 新用户36578gXR 2023-07-01 发布于四川


1901年,在八国联军攻入北京之后,清政府派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辛丑条约》,《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其中关于赔款是这样规定的:规定赔款总额为45000万两海关银,年息四厘,自1902年1月1日起,至1940年止,39年内,需付本息银总计982238150两,各省地方赔款2000万两不计在内。‍

但《辛丑条约》签订10年后,清朝就灭亡了,那么剩下的债怎么办?

清灭亡后,接下来是北洋军阀和民国政府,其实就是这两个政府是如何对待债务的问题。北洋政府本就无能,不用说,有多少给多少,不够还可以再加,主要说说民国政府。

债务问题,其实就是外交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当时的孱弱,外国侵略势力在中国错综复杂,外交处理得是否得当,甚至会影响到一个政权的生存。

中山先生在革命爆发之后,没有先回国,却是先去了欧洲,寻求政治上的支持,可见外交工作的重要性。但效果却一般,英国以中立为由,并没有表态。所谓的中立,其实就是静观其变,坐收渔利。

清灭亡的时候,关于剩下的债务如何办,孙中山等也做出过思考,曾多次表态要收回部分权益。

关于遵守不平等条约,胡汉民早在1906年就在《民报》上提出过:

于国际法,旧政府虽颠覆,而其外交所订之条约,则当承认于新政府而不失其效力,新政府当继续其债务及一切义务。

中山先生对不平等条约,自然是想取消的。但革命爆发之后,政局不稳,人心浮动,列强仍只与袁世凯发生事实上的外交关系。中山先生预计的取消不平等条约和借款,无法进行。

在出任临时大总统之后,1912年1月5日对外发布的《宣告各友邦书》中,对外国势力在清政府时期获得的权益,基本是全盘照收。

(一)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其缔结于革命起事以后者,则否。

(二)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其前泾经订借、事后过付者亦否认。

(三)凡革命以前满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各国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其在革命军与兴以后者,则否。

(四)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之域内,民国当一律尊重而保护之。

这样的表态,换来的是列强的中立,因为中山先生还并没有统一中国,还有一个强大的对手,袁世凯。虽然列强因为各自利益,各自的态度不一,表面中立,背地里暗许袁世凯。

但这样的表态不是出自于本心,所以这段时间中山先生关于此事的很多发言,都是前后矛盾的。通常是外交渠道表示遵从条约,接受拜访或者谈话的时候,又表示想要废除不平等条约。

中山先生外交上耗费的精力是很多的,甚至多于在发动民众上的精力。种种表态,并没有换来想象中的支持。二次革命、护法运动,列强都是冷眼旁观,中山先生对外的立场开始逐渐强硬,他对参加巴黎和会的国民党人说:

在和会上宜提出取消中国与列强若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被侵掠之各地。‍

在与中国共产党和俄国合作以后,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对庚子赔款和不平等条约做了宣言。

(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窃僭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负偿还之责任。‍

蒋介石形式上统一全国以后,对庚子赔款等不平等条约还是继续遵守,甚至在淞沪会战之时,国民政府仍在支付对日本的赔款。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签订的最屈辱的的条约,赔款额也是空前的,回首往事,尤感国家的强大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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