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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公安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不予立案合法吗?

 汤康康律师 2023-07-04 发布于安徽

有朋友在评论区评论说自己报案了,结果公安局不予理会。小编有点难以相信,下面给各位朋友总结一下报警后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不予立案时怎么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16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其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16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因此,报案人应该会得到受案回执。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3)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5)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均应当通知控告人(被害人)。

对于不予立案怎么办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被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除外),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处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等);(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以上就是关于报案(控告)后,公安受案、立案的相关规定以及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希望对广大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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