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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清代官印及相关制度概述,晚清官印造假类型分析

 思明居士 2023-07-04 发布于河北

作为取信的重要凭证,中国的印章具有悠久的历史,对个人来,它代表身份信用,于政府而言,它是权威的象征。

官用印章属于行政系统中所使用的代表国家权力部门或官员的权威信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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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用印章,一般称为“官印”,在行政系统中往往扮演十分关键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是权力的符号化体现。

一、清代的官印制度

自秦汉以来,官印即成为政治权威的象征,有学者指出官印是既是正统权力的物态呈现,也是信用符号的象征。
自入关以后,清廷便开始注重官印的铸造、使用、贮藏,清朝的官印制度在承袭明代旧制的基础上更趋完善在雍正一朝。

官印的神圣性被塑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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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十分重视铸印的程序,谓:“印信乃一应事件凭据,不惟藩臬印信,即州县印信,亦属紧要。
著礼部俟有数印,一同交与钦天监择吉铸给。
雍正还进一步把铸印与神化权力联系起来,持印者不仅要在开封印与受印时顶礼膜拜,即使铸造也要择吉而行。
铸印择吉之制成为以后历朝铸印时必先遵守之程序。
为了显示权威性和等级性,并防止官印的伪造、冒用等舞弊问题,朝廷对不同部门官印的规格、字体、铸造、印泥颜色等都有严格规定:“凡印之别有五:一曰宝,二曰印,三曰关防,四曰图记,五曰条记。
各辨其质与其文而铸焉,惟钤记不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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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质直钮三台者:宗人府、衍圣公,清、汉文尚方大篆,方三寸三分,厚一寸。
六部、户部盐茶、都察院、行在部院,清、汉蒙三体字,清、汉文尚方大篆,蒙文不篆,方三

三分,厚九分。
虎钮三台者:提督、总兵。
可知清代官印的名类繁多,形状、大小皆有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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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印较前代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印文用满文、汉文、蒙文三种文字(主要是满文与汉文)。
《光绪会典》中还规定了不同职能使用的印色也不相同:“宗人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詹事府、内务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銮仪司、武备院、上驷院、奉臣苑、顺天府尹、仓场侍郎等衙门,盛京五部、奉天府、各省总督巡抚色用紫,惟本章内用朱。
衍圣公同。
其余文武衙门皆用朱”。
在国表时期,各衙门本章文移,均盖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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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印色的规定,也是等级的象征。
中国官僚等级制度在清代达到高峰,这在清廷对官印形制的规定中也有所体现在官印铸造方面,清政府设有礼部铸印局,专门铸造官用印章,前段引文己有涉及。
又,《清史稿职官志》载:“印铸局汉员外郎、满洲署主事、汉大使(未入流—原注)各一人”。
“题销铸印,掌铸宝玺,凡内外诸司印信,并范冶之。”

“主事衔笔帖式满州一人,掌清篆;大使汉一人,掌铸印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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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礼部在满汉司官内遴选二人负责监督铸造,并设一人专管局事,为防止这些“专人”出现“专权”问题。

还规定对其“一年期满,再行更代。”

象征皇权的“御宝”由礼部与内务府共同监制,朝廷大部分官员所用印章皆为礼部铸印局所铸,未入流的佐杂等员用印,则经历了由部颁发到下放到各省自制的过程。
乾隆三十四年谕:“佐杂等官卑人冗,所用止系钤记,若悉令由部颁发,事体尤属纷繁。
朕意莫若交与各直省督抚,于省会地方定一镌刻铺户,如官代书之类。
令佐杂钤记,即就官铺镌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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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许悬挂包刻门牌,以除陋习。
其余市肆,一概不准私雕,已足备稽査而昭信守,于事理庶为允协”。
乾隆此举,将下层官吏的印章制作交由地方,不再由中央部门负责,这样不仅减轻了中央礼部铸印局的工作负荷,也缩减了中央的财政开支在官印的使用方面,采用多人分责、权力制衡的方式,如内务府规定“凡各司有钤用堂印事件,该司官呈堂请印堂笔帖式由银库请印至堂,将行稿与咨文磨对登记,印簿堂主事会同该司官开封用印,用讫仍行封固,送广储司银库收贮。
为了避免负责掌监印信的书吏、书办等吏役们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的弊端,各官府机构设有不同的掌监印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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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作为中央的重要部门六部,采取遴选司员设当月处“主受事、付事,兼掌堂印。
遴司员分司之。
并轮执印信,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由固定得执掌印信一职可能所引发的各种弊端。

二、捐纳、功牌与奏销制度

与官印制度关系密切的有捐纳、功牌、奏销等制。
捐纳制度是指百姓出资,朝廷按照其出资的多少给予不同的官职,或是实授,或是虚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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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捐所取得的是国子监监生的身份或官职的候选、候补资格。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捐纳与科举、恩荫等制度,都是获取任官资格的重要途经,而于没有恩荫背景且科举之途行不通的人,报捐是其走上仕途的惟一实用便捷之道。
百姓花钱买官,自秦汉以来便是国家官僚制度中的常见现象。
捐纳制度在国家财政困难时期,常被推行出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国家经济的作用。
但随之滋生贪腐、官僚结构失衡等问题也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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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桓帝、灵帝之时,捐纳之门大开,国家机制因之溃烂,帝国覆亡不旋踵而至。
此后历代王朝,如不能有限度地施行捐纳,往往会产生政治和社会危机。
晚清即是捐纳取官非常严重的时代。
政府以捐纳收敛钱财的现象较前朝更为突出。
清代中央部门的纳捐地点在北京,由户部专门设有的捐纳房负责主要捐纳事务,负责此事的责任官员主要是由户部的郎中、员外郎、主事、小京官等兼任。

没有实施专人专责,而实际上办理各项具体事务的是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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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报捐的人要向户部提交介绍自己姓名、籍贯、年龄、身高、容貌、身份的文件申请。

包括证明自己身份的五、六品以上的同乡京官出具的钤盖衙门印信保证身份的印结。
户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报捐者发放“札付”(付款通知)、小票等证明票据。
报捐者持该小票赴户部银库缴纳应付银两,户部银库将在小票上钤盖证明戳记,最后以此为凭在捐纳房领取证明捐纳身份的“户部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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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同以降,由于自然灾害的频发和太平天国等引发的大大小小的战争,国家财政陷入危机。

相对于清代前中期较少的捐纳事例,从咸丰朝开始,捐纳之门肆意大开,捐纳的开办由中央扩展到地方。
办理捐纳之权由中央下放到地方之后,地方上的捐纳事务逐渐繁盛。
地方上的捐纳是由各省的布政史司主要负责,与北京报捐程序类似,报捐者向布政史司提出报捐申请。

即“投呈”,需要介绍自己的姓名、籍贯、年貌、履历、三代及其捐输的银钱数目和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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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到布政史司的批示之后向各省的藩库缴纳银钱,次日就会取得报捐银数的收据和临时报捐资格证书一一“实收”,这一程序称为“交付”。
临时的报捐证书还需要“咨部换照”,即将“实收”换成“户部执照”,如此报捐资格才能被正式承认,所需时间通常为一年。
清朝末年,为了尽快的筹集银钱,这花费一年时间的换照程序被废止,并下发空白执照,大大缩短了报捐的时长,短捷的报捐程序也起到了鼓励民间报捐的作用。

三、伪造文书,冒领公项

晚清时期,官场腐败之风盛行,官吏贪污舞弊成为常见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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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印作为防止假冒舞弊的权威凭证也成为贪官污吏牟取钱财的工具,不少官吏私雕官方印信。

并伪造文书,冒领朝廷钱粮获利现代学界对清史的分界以1840年的鸦片战争为一重要标志,此后的清代称为晚清。
这一时期,清政府对外面临巨大忧患的同时,内部事务冗不见治,财政腐败问题愈加严重。
而伪造官方印信,冒取朝廷财物类舞弊事件依然是清政府吏治中难以解决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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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年8月,内务府上奏朝廷,称其内部职员库掌現璋、骁骑校庆丰等人勾结,多次私雕印信,“冒领冒销各库贮至三十余次之多”。
经过审查,数名舞弊者浮出水面,均被惩处:班瑋销除本身旗档外,与负责雕刻假印的佘三立即处斩;庆丰销除本身旗档,“照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柏唐阿海陞止知冒领,不知假印,着革去柏唐阿,销除本身旗档,从重发往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而“朱大价买假领从中图利,着照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交顺天府定地发配,不准留养。
对于失职且为立功欺君罔上的前任内务府大臣,己革四等侍卫宗室奕纪,“因不能查出冒领之人,辄令文景等赔缴已属颟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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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月摺内诈称大雨时行缴回银两等词,标画入奏,更属有心讳匿,着从重发往盛京充当苦差。
部分责任人“玩法养奸”,“消弭冒领案件”,为了规避处分,有的“查出造办处假文不行回堂”,着发往军台或发往伊犁效力赎罪。
其余失职人员均被惩处。
此案涉案人员众多,且是通过雕刻假印以制造官方文书,贪墨的是国库的钱粮,影响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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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对于主要涉案者作了严厉的处分。
但并没有看到朝廷为此制定相关补救措施,因而官印造假在制度方面没得到根治

结语

印章在中国有着璀璨的文化历史,官方用印也由来己久。
官印是国家机构权威的象征,并将责任具体到不同部门的不同官员身上,在国家事务运行中起到上传下达政令的作用。
为此,官方的印信制度有着严格的规定,其规格、字体、流程等多个方面都需要根据不同部门和不同等级进行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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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印的使用方面也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设置多个责任官员共同监管印章的取用、存放,相互之间形成权力制约,互相监督。
与此同时,需要钤盖印信的各部门所要负责的政务,如办理捐纳、报销、颁发功牌等,也同样规定严格,每项事务的办理都需要多道手续,多方印信证明,有的甚至到了繁琐的程度,以此来预防舞文弄法问题的出现。
但无论如何预防,制度经过长时间运行后,总会被别有用心者发现漏洞,并以此作为为自己的谋利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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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雕印信,伪造捐照功牌等就是胥吏们利用文书进行舞弊的诸多手段中的一种。
一些官员蠢吏、军官兵勇、刻字匠和无业游民或是为了谋生、或是为了发财,利用伪造的印信文书,冒领国家财物、售卖伪造功牌捐照获利,有的则在地方上假冒官员,狐假虎威,骗取钱财,或趁着地方上捐局林立的大势,假立捐局接收报捐者,骗取捐资,有的甚至在地方上假冒派捐之官吏以派捐为名到处强迫或勒索钱财。
另外,还有一些人利用伪造的慈善机构印章,假慈善之名,到处骗人募捐,以此获利。
针对伪造印信的违法行为,清朝法律有着严格的惩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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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私雕”和“描摹”两种伪造印章的方式定罪区别甚大,缺少对作案目的及案件损害的客观考量。
不健全的法律给伪造者们提供了便利,他们会以销毁雕刻好的印章实物来减轻或摆脱应有的惩处。
清代律例中对于私雕印信和失察假印的官员的处罚规定较为细致,但由于审判实践中的随意性。

对伪造者和失察官员的惩处都没有严格按律例规定执行,导致律例的震慑力降低,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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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雕印信,伪造文书执照的现象反映出晚清时期政治、社会中的诸多弊病。
一方面可以看出晚清时期官印等相关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官印制度一再更新,铸印标准时常变化,捐纳制度、功牌颁发制度在晚清时期逐渐放宽,颁理的标准一再降低。

一些规定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形同虚设,奏销制度亦是如此,“部费”等陋规的盛行给它笼罩了一层阴影。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官僚系统中的症结,官吏懒政,用来预防舞弊腐败的各种制度没有被严格遵守,文书审查等程序不能被正常运行,责任官吏玩忽职守,整个官僚系统中贪污腐败严重。
捐纳等的盛行,又造成官僚系统的内部拥堵,更新缓慢,政令运行迟缓,制度也逐渐僵化,漏洞百出。
清廷的国家威严和公信力降低的同时,维护其统治稳定的保证也逐渐弱化,而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更是捉襟见肘,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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