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效力如何确定呢? 《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归属的一般原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的合同,即使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以非善意为例外。即以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来区别。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分为意定和法定。意定即当事人自行确定的权限,如公司股东会或着董事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明确和规定,属于意定。法定即根据法律规定授予的权限。一般而言,对于法定权限,相对人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只有对意定权限,相对人可能不知道。即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订立合同,相对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代表行为为无效。 4、 对于法定权限,相对人负有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公司机关决议的义务,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仅为形式审查,不能要求对内容的真实与否进行实质性审查。 5、 超越代理权的,给公司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造成损失的,公司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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