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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奇葩判决:没搬过砖,投资人如何成了建造者?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本文副标题:法院不应随意创设法律规则

前文:

实际投资人能否取得物权并以案外人身份排除执行 ——兼论刘眉寿与力达公司、鑫岳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判决在此:(2017)晋08民终2560号刘眉寿与临猗县力达商砼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链接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06e2d48-f771-403e-acc1-a8d00124ba25&KeyWord=%E5%88%98%E7%9C%89%E5%AF%BF

法院的奇葩判决理由是:

刘某某作为“怡锦苑”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应成为已建造完成的B号楼的物权人。

以下内容不奇葩,约1800字,阅读需300秒。

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是这么看的,从投资人→建造者→物权人(所有权人)。这个两步推论是否成立,先看下定义: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显然,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收益、增值,非获得物权。

建造:建筑、兴建,即将许多材料依设计规格,逐步施工,而成为建筑物或结构物的过程或方式。

简单的说,建造就是要搬砖。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问题一:投资人没有搬砖的话,能不能认定他是建造者呢?

我们不用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只要想一下,如果投资人是建造者,那么搬砖的工人是什么呢?作为项目的开发主体即业主又是什么呢?

问题二:即使投资人搬砖了,能不能认定他就是业主即物权人呢?

我们也不用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搬砖的工人能不能翻身作主人呢?工人建造了房屋,是否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呢?

如果照上述判决逻辑推理,所有公司的股东,你们可以直接享有公司财产的物权,尽管拿吧!

总而言之,投资人、建造者、物权人是三个法律概念,没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无法将他们看作是同一个人

在前文所说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中,法院根据有关协议就认定投资人建造了房屋,于是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排除了其他债权人的执行。能不能这样认定?我们还是看法律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560号判决明确认定:怡锦苑小区内B号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山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均登记在鑫岳公司名下。

然而法院最终却将房产判给了投资人刘某某。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根据查封后作出的另案判决提出异议肯定不能支持,查封前的判决如果是债权类的,其异议也不能被支持。

2560号判决所引用的15号判决既是查封后的判决,又是债权类判决,根本不能排除执行。

第三,《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均确认了所有权人的名称,法院不应重新认定。

即使按照《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该条的本意是,房屋的原始建造者可以取得物权;但不代表房屋建造完成后,建造者可以随便变更;更不代表没有搬过砖的人就能随便成为建造者。

况且,在有证据证明房产符合第十四条的情况下,也不应适用第三十条,作出与第十四条不同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法院创设了一个法律规则,把投资人等同于建造者,再把建造者等同于物权人。这个规则是超出法律规定的,更是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在裁判文书网上,笔者还未发现存在与该案相同的判例,直接通过判决将投资人的债权变为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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