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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回转中并不必然撤销根据原判决作出的执行裁定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根据生效判决作出的执行行为,即使今后该判决被撤销的,该执行行为并不必然属于执行错误。执行回转的范围仅包括执行的数额,不包括错误执行的损失。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78号
案情:
1、1995年5月17日,兰州中院对永登冶炼总厂与土地总公司等侵权纠纷一案作出(1995)兰法经字第94号民事判决。
2、1996年10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永登冶炼总厂的申请,兰州中院作出(1996)兰法执字第5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土地总公司的财产。
3、1998年1月22日,兰州中院作出(1996)兰法执字第58-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土地总公司案涉房屋20年的使用权评估作价651949元,由永登冶炼总厂使用,以抵偿债务。
4、1999年3月8日,甘肃高院作出(1998)甘经监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兰州中院(1995)兰法经字第94号民事判决,指令兰州中院再审。
5、2001年12月17日,兰州中院作出(1999)兰法申再字第006号民事判决;土地总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于甘肃高院;甘肃高院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2002)甘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兰州中院(1999)兰法申再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永登冶炼总厂的诉讼请求。
6、2003年6月6日,土地总公司向兰州中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将原错误判决执行其公司的所有资金款项、财产物品、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包括应计利息总计418万元,如数执行回转。
7、兰州中院受理后,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兰法执字第302号民事裁定,裁定: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永登冶炼总厂已取得款项981640元及财产、物品,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土地总公司。执行中,未执行回转任何财产。
8、2003年10月8日,兰州中院作出(2003)兰法执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书,因永登冶炼总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9、土地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后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要求撤销(1996)兰法执字第58号、58-1号民事裁定书。
10、另查明,2019年9月26日,兰州中院作出(2019)甘01执恢1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经查,永登冶炼总厂已被登报公告吊销,其所使用的土地和厂房系租赁当地集体土地,已被收回。案涉房屋因使用权到期,被产权单位收回,被执行人永登冶炼总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裁定:一、撤销(1996)兰法执字第58号、(1996)兰法执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二、终结(2019)甘01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
裁判理由:
兰州中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异议人土地总公司异议理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驳回土地总公司的异议请求。
甘肃高院认为,兰州中院(1996)兰法执字第58号、58-1号民事裁定书,属于执行行为范畴。土地总公司异议认为该裁定错误,采取的执行行为违法,可以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因兰州中院上述执行裁定中采取的执行行为已经终结,土地总公司所提异议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兰州中院依据该司法解释驳回其异议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同时,根据该案查明事实,在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情况下,兰州中院已对该案执行回转,该院(1996)兰法执字第58号、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执行内容作为执行回转对象,可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予以解决。驳回土地总公司复议申请。
 
最高院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经查,兰州中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兰法执字第302号民事裁定,裁定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永登冶炼总厂已取得款项981640元及财产、物品,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土地总公司。因此,兰州中院上述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而土地总公司申请撤销原据以执行的裁定,依据不足。
甘肃高院在审查复议申请中认为,根据该案查明事实,在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情况下,兰州中院已对该案执行回转,该院(1996)兰法执字第58号、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执行内容作为执行回转对象,可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予以解决,并据此驳回土地总公司的复议申请,上述处理符合本案实际。
综上,驳回土地总公司的申诉申请。
 
笔者分析:
本案异议人为执行回转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但所主张的异议实质为撤销其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所采取的执行行为,并非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由于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其法律地位发生逆转,但并不因此取得了对原执行行为主张异议的权利,即法律后果并不因此当然逆转。在执行回转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据此终结执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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