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工商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有关链接:重磅!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
核心提示: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合同后,应全面履行义务,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65号
案情:
一、2014年5月16日,赵勇在张士香、刘桂英的带领下到工商银行育岗支行开立借记卡,卡号为8824,并将农行卡上的3000万元存款分六笔每笔500万元转到育岗支行尾号为8824的卡上,分别办理了一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年利率3.3%,到期日均为2015年5月16日。
二、2014年5月19日,赵勇又来到工商银行建南支行,开立了卡号为4531的借记卡,开通该卡网上银行功能,并添加在育岗支行开立的尾号为8824的银行卡的网上银行功能。
三、2015年5月存款到期,赵勇到育岗支行查看存款,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款已于2014年5月28日起分多笔通过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渠道转至他人的银行账号上。
四、另,根据董泽霞的系列讯问笔录显示,公安部门从董泽霞处搜到了与赵勇尾号4531的银行卡相符的U盾及其他储户的U盾;董泽霞称其通过范丽曼获得银行储户的卡号、U盾和网银登录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储户卡内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所控制的银行卡上。
五、另查明:石家庄中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范丽曼、董泽霞等人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追缴范丽曼、董泽霞等人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追缴后发还给储户办理存款的银行。
六、赵勇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工商银行育岗支行给付赵勇存款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工商银行建南支行承担共同责任。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育岗支行、建南支行在本案储蓄合同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向赵勇支付存款本息责任的问题:范丽曼作为建南支行的大堂经理,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赵勇办理开户、开通两张银行卡的网银,且在业务凭证上加盖“现场管理范丽曼”的名章,其行为代表建南支行。对到银行营业场所来办理业务的普通储户赵勇来说,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范丽曼的所说所做即代表建南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因中国工商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建南支行向赵勇支付存款本金2880万元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95.04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赵勇在将3000万元存入育岗支行后,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合同关系,育岗支行在存款到期后即负有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建南支行作为一家具有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分支机构,对储户存款的安全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是出于对银行高度信赖,银行也应当取信于储户,在储户的存款到期后,及时予以兑付。建南支行因其员工参与的共同犯罪,而致储户的账户资金损失后,应当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全力追缴赃款,而不应推卸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南支行与赵勇在履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均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履行行为,对于赵勇存款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建南支行在为赵勇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存在未尽最大注意义务以及风险提示义务的违约行为。建南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为普通储户尤其是年龄偏大的类似赵勇的储户办理网银、交付U盾等直接关系存款安全的业务过程中,应当但未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亦存在重大漏洞。上述均属建南支行在履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二、赵勇在开通网银过程中有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违约行为。
三、案涉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建南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储户存款以及结算业务等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公众对专业化服务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制定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加强内部管理。故建南支行应当对赵勇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为赵勇本金损失的95%。
综上,改判建南支行支付赵勇存款本金2736万元,并支付利息。
 
笔者分析:
储户基于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当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储户资金受损时,银行应当第一时间承担责任,全力挽回储户的资金损失。
              
点击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说执行难
    【民间借贷】     【民商事】   【案例研究
民法典   【秩序请求权    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  【执行案例】  司法拍卖
刑事辩护      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     【执行规定】 
律师如何代理执行案件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