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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起通航公司胜诉案例谈“飞防作业飞行的风险防范”

 飞行邦 2023-07-10 发布于福建

关键词
飞防作业飞行、一般侵权、特殊侵权
引言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作为通航公司的一项重要的经营业务,不仅要面对飞行安全风险压力较高的问题,而且还要面对因侵权责任被诉的问题。
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中通航公司一旦因侵权责任被诉、败诉、被判赔,则基本上会造成通航公司在未来三年内无法再投政府农林喷洒作业项目,甚至会造成通航公司再也“无缘”政府农林喷洒作业项目。因为,政府的农林喷洒作业项目一般会要求通航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飞行安全事故,近三年在防治过程中没有造成因防治不当引发的人、畜、鱼、虾、蟹、蜂等次生灾害。通航公司未来三年无法投标政府农林喷洒作业项目,意味着通航公司未来三年无政府农林喷洒作业业绩,即便三年后通航公司满足了“近三年在防治过程中没有造成因防治不当引发的人、畜、鱼、虾、蟹、蜂等次生灾害”,也往往因无业绩的原因造成通航公司“无缘”部分政府农林喷洒作业项目。通航公司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中因侵权责任被诉不仅仅是“赔点钱”这么简单的问题,他会带来一个“多米诺效应”问题,他给通航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困扰。笔者近些年代理了多起通航公司为被告的相关案件,每次代理类似案件都深感责任重大,总有一种通航公司的未来在自己肩上的感觉。下文主要以笔者代理通航公司方的一起胜诉案例简要谈一谈“飞防作业飞行的风险防范”,期望能为通航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期望能为促进通航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丝丝的促进作用。

案情简介
2021年A通航公司中标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项目,并签订《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合同》。2021年6月,A通航公司在履行合同飞防过程中,被以C某为代表的养殖户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C某以A通航公司和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共同被告,向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A通航公司主张赔偿损失280万元等。C某称,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了防治有害生物,采购了A通航公司的有害生物防治飞防服务,A通航公司的直升机在施药时从其养殖地上空及养殖地的边缘树林上空飞过,造成其养殖物大量死亡,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A通航公司应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C某向法庭提交了无法辨认注册号的直升机飞行视频、与A通航公司员工及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沟通此事的视频和录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购买种苗的大额收据、公证书、某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等以证明其所述的事实及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庭支持。
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自己履行了事前告知义务,是C某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C某明知飞防而不采取措施,恣意放任损失,C某应自担不利后果,且我方与A通航公司约定,如若发生次生灾害损失均由A通航公司承担,被答辩人应起诉A通航公司而不是答辩人”。A通航公司辩称“答辩人无损害行为、被答辩人无损害事实、即便假设被答辩人有损害事实也无因果关系、即便假设被答辩人有损害事实也是由于被答辩人个人过错造成的,所以法院应全部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先后经过四次开庭审理,二审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C某先后更换两名律师,笔者先后五次亲自调查取证与走访核实相关案件问题,笔者先后向法庭提交三份代理意见,该案在一审及二审阶段均经历了“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的案由之争”,在举证质证环节打掉了C某提交的购买种苗的大额收据、证据保全的公证书、某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三份核心证据。最后,该案取得了一个比较好的结果,该案一审法院支持了A通航公司的观点,全部驳回了C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阶段时C某迫于事实处境被迫主动撤诉。

实务经验总结
1、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抓住核心问题即找准了努力方向。具体到该案,该案到底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笔者接受A通航公司委托及看到C某的《起诉状》副本后即明确了该案属于一般侵权这一核心问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如果对核心问题把握不准,等于找不到案件努力的方向,最终案件结果基本上只能是“听天由命”了!
2、基础工作要扎实、认真。工作上的细节、规则必须坚持,例如庭审时的质证环节不能流于形式,要扎实到位。该案C某委托的律师在一审及二审阶段均有证据突袭的个人工作习惯。一审时笔者多次(每次开庭都要问对方要两三次证据复印件)当庭向C某及代理律师索要证据的副本,C某委托的律师讲“我也只有一套证据原件,你看一眼就行了”,笔者质证的时候,没等笔者看完,C某直接从笔者手中“夺走”了证据。二审的时,C某委托的律师在开庭前夜里1点多才把证据电子版发给笔者。笔者当庭立即向法官提出,如果C某不向我方提供证据的原件及复印,我方无法完成质证,C某必须向我方提供一套复印件及出示原件,我方在C某提供一套复印件及出示原件后庭后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现在回想一下,之所击破了C某的三份核心证据,与当初的坚持将础工作做到位关系。不知道为什么笔者在看到C某的《起诉状》之初开庭前,就潜意识里预判C某在核心证据方面会出现重大纰漏,果不其然,C某提交的购买种苗的大额收据、证据保全的公证书、某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三份核心证据都出现了重大纰漏。
3、笔者个人认为,因飞防作业飞行所引起的侵权类案件,例如养殖的动植物死亡,并非全部为特殊侵权中的环境污染侵权类型,到底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中的环境污染侵权类型?笔者个人认为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还要细致入微的分析(案件的乐趣也在于此)。一定要牢牢掌握每一种侵权类型的构成要件,严格根据具体个案的案件事实及侵权类型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界定。绝对不能“任由”法官“自由”决定,有些时候“说服”的不仅仅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律师,而且还要“说服”法官。

风险防范建议
1、加强与飞防作业飞行相关的法规、技术性规定、咨询通告的学习。
2022年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制定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以下简称“136部”)及新修订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91部”)《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四部部门规章。2022年9月15日下发了《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运行规则》(以下简称“43号咨询通告”)。
如果仅仅从前述法规表面上看,新法规及新修订的法规实施后,一是提高了获得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行政许可的难度,二是开展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业务也受到了更多的“法规及标准的约束”,行政违法的风险还增高了。如果对前述法规深入学习后,你会发现,这些法规实质上是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业务的“指导手册、流程图、护身符”
2、防止“碰瓷”。出现投诉信息后不要轻易直接与对方沟通,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让律师代表公司与对方沟通。有些地方的政府农林喷洒作业项目已经开展很多年了,周边个别别有用心的养殖户的“飞防经验”已经比绝大部分通航公司丰富了。例如上述案件,C某第一时间进行了录音录像、采取以公证的方式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再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C某的这一套组合动作及“专业”知识,显然不是一般的养殖户能比的。当然我们也要实事求是,如果是我们造成的损害,我们绝不逃避,如果不是我们造成的,我也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不要在招投标文件中体现具体药物名称,以免被“碰瓷”。因为,一旦周边“有经验”的个别养殖户知道了具体药物名称,如果他想“出手”,通航公司几乎无“还手”余地。
由于政府项目受到招投标相关法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的限制,做到让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中不体现具体药物名称这点很难。但笔者认为,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只要我们从现在开始提出我们的合理建议,表达我们的合理观点,加强呼吁,甚至是以我们整个通航行业以集体的力量发声,我想定会慢慢改观。
3、在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甲方的告知义务及其未尽到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监督或督促甲方做好养殖户的告知、避让工作,尤其是要留存好证据,帮助甲方制作好相关文书资料,例如《告知书回单》《风险告知单》《确认单》《承诺书》等。
关于作者

丁海涛(18510516218)
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与优势:航空法;丁海涛律师在从事专职律师前有近十年航空行业工作经历。丁海涛律师对解决航空行业法律问题及争议案件更具有航空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优势。擅长一般法律与航空法、民航规章、民航规范性文件等交叉适用时的疑难法律服务,尤其是一般法律法规与民航技术性规定的交融点、临界点的疑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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