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澍Ryan 紫荆资本 法务总监 热爱私募法律实务分析,连载有私募小乒乓系列。工作之余喜下厨犒劳自己的胃,自拍深度爱好者。 私募小乒乓系列——17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详细解读 01 前言 02 《私募条例》整体设计 《私募条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内容非常详细,充分展现了国务院对私募基金的定位和顶层设计理念。 一、基于过往私募基金风险处置的经验教训,强化源头管控,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要求,将典型的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进行点明约束,并强化了相应的合规责任。 二、结合私募基金的特点,在靠近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均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为私募基金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如要求私募基金也需要遵守《资管新规》投资层级的要求,但新增了母基金豁免投资层级的要求。 三、搁置争议问题,探索解决机制。例如基金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股权基金、基金法中的托管人职责是否需严格适用、股权基金中的投资顾问是否需要特定资质;创投基金的监管如何进行、私募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上的监管交叉如何处理等疑难问题上,条例基本采用了搁置争议的方法,对于部分问题也给出了后续沟通解决的方案。 四、提升创投定位,明确创投定义,明确差异化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理念,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分工职责。《私募条例》本次花了一个独立章节共四条来解决前述问题,足可见对创投基金的肯定和期许。 五、强化监管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加速出清风险。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以及可以采用的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手段,大大提高了并处罚金的水平,有效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威慑,也提供了加速行业出清风险的必要手段。 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部分: 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行业定位、基本定义、基本原则、信义义务、财产独立性、监管职责划分以及差异化监管理念。其中在差异化监管理念中,既明确了证券基金、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分类监管的差异化,也提出了按照管理人的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不同实施差异化管理,落实扶优限劣理念。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针对过往风险处置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从强化源头管控的思路出发,在私募条例层面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托管人及其股东、高管、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其登记义务和产品备案义务。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确立了私募基金应当自行募集,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委托募集的基本原则;合格募集的基本标准;明确了契约型基金中应由管理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产品备案的基本要求;私募基金监测机制设计;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母基金投资层级豁免;管理人从业人员投资申报制度要求;禁止转委托和证券咨询服务需依法依规;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须年度审计;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义务;管理人失能情形下的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 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设计思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政策的职能划分等,为差异化监管和支持政策的落地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对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职权范围、行政管理措施和义务、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协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设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全面提高了 (1)未履行登记备案义务从事基金投资活动的行为;(2)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适格高管,或未建立投资申报管理制度; (4)私募基金管理人转委托,或聘用不适格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 (5)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关联交易制度; (6)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禁止性行为(混同财产、为他谋私、侵挪财产、内幕交易等)情形; (7)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8)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信义义务情形; 等情形下的合规责任,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外,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对相关机构处以10万 30万 100万不等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除以3万 30万不等的罚款,对部分严重违法行为还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所得倍数的罚款。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对严重违法的相关具体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对于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人,条例未做明确安排,授权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私募条例》的要求另行制定。 要求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开展募集活动,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以下为全文解读。 03 《私募条例》逐条解读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规定了不适格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四种情形。与《登记备案办法》相比大致相同,第二项新增加了管理人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形下的不适格要求。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规定了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适格人选,与《登记备案办法》的内容基本相同。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与现行要求一致。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原则上仅适用于契约型基金,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设计,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私募基金实施法律行为(包括开立账户、列入被投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此时为了让该行为“显名化”,要求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此举看似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笔者感觉更像是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的要求,尽可能从立法和技术上实现这种“显名化”。而关于显明的问题,深圳已经试点了一段时间,效果还是很不错的。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目前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监测已经有了一些安排,如在AMBERS系统中有相应的产品季度更新、年度财务监测等,未来是否会就相关监测机制、监测内容等有新增要求,应该需要等待进一步的规定。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对各类私募基金均提出了进行审计的要求,并应当向投资者和基金业协会提供相关审计信息。目前也基本在《登记备案办法》中予以了落实。 解读 VC小乒乓 与现行规则基本一致。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依照监管规则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依照监管规则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向托管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明确了应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和投资标的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信息披露(包括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报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相应的禁止性行为。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为将来基金业协会为创业投资基金出台更加便利的登记备案标准留下了空间。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了未经登记备案手续开展基金投资活动的违法成本。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实控人通过控制管理人来控制基金财产为自己谋私等违法活动的违法成本。 解读 VC小乒乓 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持续满足财务状况良好、营运资金充足和高管团队持股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明确了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不规范的各类情形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并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情形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并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适格高管,或未建立投资申报管理制度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转委托,或聘用不适格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情况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关联交易制度情形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明确和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禁止性行为(混同财产、为他谋私、侵挪财产、内幕交易等)情形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明确和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明确了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信义义务情形下的合规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严重违法的相关具体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阻碍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人员和机构,也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为对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提出的廉洁勤政要求。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条为明确民事赔偿责任、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间的优先顺序。优先应当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 VC小乒乓 解读 VC小乒乓 本来还想再写一点,但有点写不动了……留待和朋友们讨论讨论以后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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