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已于今年3月1日和6月1日先后实施,现对比两本通用规范与废止的若干本现行规范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以供大家直接地了解新规范中消防防排烟要求的变化,跟消防防烟排烟内容有关的废止强制性条文数量以及新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数量对比如下图所示: 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格所示 —————————————— 对于原有规范内容比较了解的,可以直接跳过至分割线看后面的结论—————————————— 为便于称谓,几本常用规范在后文采用简称如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简称为《防火通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简称为《消设通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简称为《火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简称为《火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简称为《烟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简称为《车库火规》。 消防防烟内容对比↓ 消防排烟内容对比↓ ———————分割线—————— 结论,大部分条文内容,根本的要求及描述没有变化。变化比较明显的几处如下: 1. 防烟部位增加“封闭楼梯间”和“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2. 细化了丙类场所不设置排烟的面积要求,增加了“不适合设置排烟的场所”描述; 3. 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设置排烟设施的基本要求; 4.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高度竖向分段高度明确了是“系统服务高度”; 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部位余压要求,由一般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6.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由一般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7. 划分防烟分区的要求,由一般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8. 防烟排烟管道材质要求的描述进行了修改。除管道材质要求外,管道内表面的粗糙度、管道的密闭性尚需减少流动阻力及管道漏风量,以满足系统正常工作、提高系统工作效率的要求; 9.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由一般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10. 《烟标》中关于“固定窗”要求的修改,新规范中取消“固定窗”称谓,改为“应急排烟窗”,规范条文解释中,其作用为保障消防救人员的安全,及时排出火灾烟气及热量。“满足自然通风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以利用既有外窗,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窗的开口大小等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此外,《消设通规》中废止了《烟标》第3.2.1条,(原文内容: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这条废止后,楼梯间自然通风面积的量化要求在现行国家规范或标准中暂时找不到相应的依据,结合本文结论第10条的理解,笔者认为新规范的本意是废止《烟标》第3.2.1条的分号前的半句,对于原条文分号后的半句,即楼梯间可开启通风面积要求需要在调整后新标准中明确。在此期间,可参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4.2.1条执行。 《通用规范》发布通知中废止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文,包括条文内容及其强制性要求,但是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当原标准条文与通规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通规规定时,可作为推荐性条文进行要求。当原标准条文与通规矛盾、不一致或低于通规规定时,原条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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