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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紧急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加班不属于违纪

 贯泽 2023-07-15 发布于河北

2015年1月15日小徐与上海某软件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徐的职务是软件工程师。合同中还约定,如果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根据规定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辞退等行为。2019年4月25日小徐收到公司的开除通知,主要内容为:“鉴于你在担任本公司软件工程师期间,出现以下严重违纪行为:1.在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5日之间,恶意拒绝执行公司安排的加班任务;2.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午休时间规定……经公司领导决定,予以开除。针对你的违规行为,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小徐认为,2019年春节期自己应获得充分的休息,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自己正当假期,因此拒绝了公司要求其将工作电脑带回家处理工作的要求。另外,公司工作制度中规定午休只有半小时也不合理,且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并未按照“半小时午休”的规定执行,大部分职工均提前用餐。2019年5月,小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在假期内的工作安排,是否属于违纪行为呢?用人单位又可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笔者借本文来做个简单分析。

一、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正当休息权利。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该法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占用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用人单位如因生产经营确实需要安排加班,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直后方可实施。加班的工作时间也有法定标准限度,也需满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二、非紧急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加班不属于违纪。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有权利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春节假期等特殊时期加班。本文前述案例中,公司要求劳动者携带工作设备回家,从用工管理的角度并无不妥。但是小徐虽系用人单位的职工,同样有在休息休假日免除工作义务的权利,小徐出于能够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或陪伴家人等原因,拒绝公司提出的携带电脑的要求,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确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加班只能视为双方未就延长工作时间达成一致,并不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除紧急情况等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不同意在休假期间加班为由主张严重违纪,一般不会得到裁审部门的支持。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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