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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IPO问答30条(19-21)

 雨送黄昏xzj 2023-07-22 发布于四川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30条(19-21)

1-19  现金交易
发行人存在销售或采购环节现金交易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情形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1.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现金使用是否依法合规;2.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为自然人或发行人的关联方,现金交易对象含自然人的,还应披露向自然人客户(或供应商)销售(或采购)的金额及占比;3.现金交易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4.现金交易是否具有可验证性,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与执行有效性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是否与相关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7.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以及发行人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风险,并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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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境外销售
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来自境外的销售收入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1.境外销售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进口国和地区情况,主要客户情况、与发行人是否签订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境外销售模式、订单获取方式、定价原则、信用政策等;2.发行人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境外销售所涉及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3.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报告期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差异原因是否真实合理;5.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6.进口国和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汇率变动等贸易环境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7.主要境外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资金往来。境外销售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上述事项全面核查发行人的境外销售业务,说明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方法。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就境外销售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就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境外销售业务发展趋势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境外销售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披露。
1-21  第三方回款
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或实际交易对手)不一致的情况。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通常情况下应考虑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例如:(1)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2)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3)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4)政府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5)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物流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6)境外客户指定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3.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
如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常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1.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2.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7.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8.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
同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还应详细说明对实际付款人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情形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抽样选取不一致业务的明细样本和银行对账单回款记录,追查至相关业务合同、业务执行记录资金流水凭证,获取相关客户代付款确认依据,以核实和确认委托付款的真实性、代付金额的准确性及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说明合同签约方和付款方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合理原因及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记录的完整性,并对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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