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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汤康康律师 2023-07-26 发布于安徽
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在 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黑恶势力实施的寻衅滋事;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5.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
(2)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中二项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3)寻衅滋事造成二人以上轻伤或多人轻微伤的;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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