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户口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户 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户口管理的范围及对象。第三条北京市户籍管理遵循“务实、公平、透明、高效 ”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情理至上,依法治理,保障权益”的要求,提高人民群众对户籍管理服务的满意度。第二章人口管理第四条北京市公安 机关从事人口管理工作,履行人口普查、登记、核查、抽查和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公安机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坚持生育计划管理和人口控制,促进人 口合理分布和合理增长。第六条公安机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居民身份证管理,负责居民身份证发放、核查、变更登记等工 作。第三章户籍管理第七条户籍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公安机关在按照法定程序登记新生儿出生登记和迁入户口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及时办理全户迁入、单个迁入等业务。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旗 帜鲜明地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户籍管理作为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做到规范操作、要素齐全、依法办事。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贯 彻“情理至上”的服务管理理念,对户籍申请人实行24小时内有专人受理、48小时内办结等快捷服务措施,建立“一次办结”、“一站式服务” 等工作机制。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民为本、服务大局”的人文服务体系,在职业、学习、就业、生活等各个方面,为广大公民提供优 质的服务和支持。第四章﹑户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依法严格执行户籍变动程序,确保户籍资料真实有效。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严 格按照规定,经审批后予以办理的户籍变动登记,同时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口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特殊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采 用科技手段,提高户籍变动登记便捷度与精确度,做到“少跑腿、多服务”。第五章审批与复核第五章﹑审批与复核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户 籍变动、核查和解决问题的依据,建立和完善审批、复核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审批、复核标准和流 程等管理制度,确保户籍变动申请及处理程序透明、规范、公正。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大力推进户籍国家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日常 信息收集、维护和管理工作,在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增强群众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证件的管理,确保公民信用信 息真实、有效。第七章﹑监督和惩戒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法 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并做出严肃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户口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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