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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读书笔记

 时宝官 2023-07-28 发布于河北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读书笔记

刚做律师时,有一次听律协组织的讲座,授课老师是陈瑞华,老师讲完课后推销他写的这本《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就买了一本。一晃好多年过去了,随着不断深入刑事领域,才更加了解陈瑞华老师的分量,才更加清楚这本书的价值。

这本书共486页,字不大,也就是说内容十分详实,我看了好几次,印象中好像每次都半途而废,这一次,我下定决心通读一遍并作了笔记。

1、【辩护形态】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

2、【无罪辩护】因不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因证据不合法不能定罪、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3、【罪轻辩护】不构成被指控重罪、降低犯罪数额、在数罪中减少罪数。

4、【量刑辩护】降低法定量刑幅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5、【程序辩护】排除非法证据、挑战一审程序的违法性。

6、【证据辩护】质疑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质疑全案证据体系。

7、【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一律应排出法庭之外,从而无法发挥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在证据有了证据能力的前提下,要掌握其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可以从真实性与相关性两个角度进行把握,如果一个证据具有了证据能力,但却不真实、不相关,仍然可以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

8、【证据能力】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取证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形式是否合法。

9、【证明力】真实性(定性问题)、相关性(定量问题)。

10、【真实性】证据载体及其包含的信息两个角度。

11、【证明力比较】言词证据的载体真实性和信息真实性都要弱于实物证据。在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上,如果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发生矛盾,应当慎重排除实物证据。在确认证明力尤其是真实性具有优先性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不能仅以证言笔录就推翻实物证据的真实性。

12、【证明要素】证明从理论上可以分为三个要素:一是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二是证明责任,往往也同时分配了败诉的风险。三是证明标准,什么程度,怎样的内心确信。

13、【推定规范】明知要素和目的要素是目前运用得比较多的推定规范。

14、【辩护方式】消极辩护,只需要攻击对方的证据链,使其不成立。积极辩护,承担举证责任。

15、【证据思维】无罪辩护需要我们运用证据来论证犯罪构成要件不成立。我们可能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无罪辩护往往是实体辩护,不善于运用证据论证构成要件的事实存在问题,这方面,证据辩护的意识还不够强。量刑辩护,不善于从证据角度来搜集量刑的证据。程序辩护,不善于运用前面所谈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进行程序辩护。证据辩护是所有辩护的基础。

16、真实性,不能仅仅满足于能够说明指控证据的非法性,而且还要说明其非法性的同时,最好也能够说明其不真实。

17、关联性,控方有一个通行的说法,说证据是一个集合体,是综合的,不能仅针对这一个证据来说有没有关联性,所有证据加起来就有关联性。律师必须穷追不舍,再一次提出关联性的问题,要求说明关联性究竟在何处。

18、利用列表的方式,分析栏,加以分析论证。

19、无罪辩护:(1)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以刑法为依据,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对指控予以彻底的否定。(2)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一种是消极的证据无罪辩护,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没有达到定罪所需要的证明标准,因而推翻指控的无罪辩护。一种是积极的证据无罪辩护,辩护人通过积极的调查取证,收集到关键证据,足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推翻指控的无罪辩护。(3)程序辩护,不仅证明程序违法,而且还要证明由于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或者证明由于程序的违法,导致证据不可靠。

20、【常见的量刑情节】自首、立功、认罪态度、犯罪形态、罪行程度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犯罪里面数额是最大的问题,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21、【主动收集量刑证据】第一类是发现、寻找已经存在的量刑证据。比如犯罪后的表现、平常的表现、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积极退赃。第二类是律师还要去促成某些情节的成立,比如,有的案子自首需要促成,让被告人交待侦查人员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促使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构成坦白情节。

22、量刑辩护就两种,一种是消极辩护,一种是积极辩护。积极辩护又分两种,一种是主动取证,一种是动员、帮助被告人创造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23、卷宗里控方提供的证据中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我们应当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上专门举证。这种举证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对控方质证时,以出示反证的方式举证,用证据反驳控方证据。另一种是在辩方举证时一并出示。具体运用哪一种方式要根据庭审情况见机行事,当然还要尊重法庭的意见。比如控方截取了证人证言的部分内容宣读,断章取义,那么律师就要将同一份证言中有利于被告的那部分提出来,单独举证,这是完全可行的,效果也比较好。

24、律师的非法取证行为不应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裁,证据法只关心辩方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而不关注其合法性。

25、【独立辩护】律师辩护权应当独立于出资人意志和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干扰,而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这是非常重大的原则问题。

26、【证据思维】我们没有理由和权利保证或是确认当事人做了什么,没做什么,但是,我有权利和理由根据现有的证据来推定当事人如何。谁都不信,只相信证据。

27、被告人认罪,律师还想做无罪辩护,律师可以和被告人达成协议,被告人认罪,争取认罪态度,律师作法律上的分析,这样既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影响自首等情节,同时,律师又能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否构成犯罪,这也是一种无奈的办法。

28、【辩论风格】平和,主动,充分的法庭辩论风格。对于一名律师来说,法庭辩论的成功并不在于语言的激烈和态度的强硬,而应当更注重说理的充分和态度的平和。

29、【逻辑的重要性】法庭辩论的语言用不着如何华丽和美妙,最重要的就是逻辑,第一是逻辑,第二是逻辑,第三还是逻辑,强有力的逻辑论证才是最重要的。

30、【逮捕辩护】第一个方面,论证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第二个方面,论证没有逮捕的必要。第三个方面,论证逮捕有可能带来负面后果。

31、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那么没有录音录像佐证的那部分证据就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32、不要对他们表现出厌烦、没耐心、居高临下、不屑一顾。

33、【开庭准备】准备好三个提纲,法庭询问的提纲,质证提纲,辩护思路提纲。

34、【庭审讯问注意】(1)在控方讯问的时候要注意分析控方意图;(2)对控方的不当讯问方式及时提出反对;(3)要把握询问的技巧,一次只问一个问题,现场再现,要善于掩盖意图;(4)少问为佳,律师拿证据讲话,尽量少问。

35、对案卷中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要申请单独出示。

36、【交叉询问】一般就是指开放式询问和诱导式询问两种情况。开放式询问就是询问本方证人。诱导式询问就是反问,是问对方证人的。整个询问就是开放式询问和诱导式询问这两种方式,必须熟练掌握。

37、【二审辩护注意】二审的开庭顺序是颠倒的、繁简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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