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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辩点探析

 行者无疆8c3m05 2023-07-28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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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导语】本文成文于参加庭立方出庭技能培训的经济辩护课程之后,在两天三夜的课程中庭立方的陈武、王珏老师针对经济犯罪中常见的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随堂案例对以上罪名进行论深入分析。本次课程尽管是本人第三次复训,仍受益匪浅。所谓温故知新,谨以此文对两天所学做一个简单复盘回顾。律师生涯学无止境尽管经历了大学期间本科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但是那只是学生时代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的刑事辩护相去甚远刑事辩护技能只有不断学习积累实践才能与时俱进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本文将不可避免引用两位老师在课堂上讲述的内容该部分内容知识产权归庭立方及两位老师所有本文只做学习转发再次向两位老师致谢

【正文】

合同诈骗罪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针对同一案件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就即便是同一个法官在不同阶段都可能有不同看法因为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外观表象确实太接近了作为律师现实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你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去公安机关控告被诈骗损失几十万却被告知本案是合同经济纠纷不予受理而当你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当事人因为一个合同欠款生意失败而被控合同诈骗经过声嘶力竭的无罪呐喊当事人仍被判有罪

在课堂上陈武老师就讲起,其曾经被当事人的A家属扮成受害人前来咨询称因为工程纠纷被骗走200万,如何才能成功控告对方合同诈骗。然后过了两天,当事人的B家属才以被告人家属的真实身份咨询称因拖欠工程款被冤判成合同诈骗罪,如何才能翻案。原来,该当事人因为工程欠款欠他人200万,对方控告他合同诈骗,其被刑拘37天后取保,一直是自由状态,但是早几天开完庭后被判决十年有期徒刑后被入监收押。之前一直认为是经济纠纷会无罪,现拿到有罪判决后,坚持上诉,两名家属才分饰两角,以相互对立的身份,前来咨询律师。最后陈武老师以中肯中立的案件分析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担任了当事人的二审辩护人。该案经二审辩护后改判无罪。

确实,就罪名而言,裁判文书网上合同诈骗罪的无罪案例是最多的,其中还不乏申诉改判无罪的案例。可见从辩护视角而言,合同诈骗案的无罪辩点需要仔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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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方式”入手寻找辩点

辩点一:行为人获取财物与签订的合同无关。并非签订了合同就是合同诈骗。如果骗的方式基于合同而是其他,也不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

例如,杨某向蔡某谎称可以为蔡某的公司(产煤公司)与某电厂签订供煤合同。但是需要公关费。蔡某称可以支付,杨某拿到公关费后,伪造了一份某电厂与蔡某公司购煤的买卖合同。蔡某信以为真,就按约发货,货物到某电厂后,某电厂称没有签署任何买卖合同,拒绝收货,蔡某公司损失一千万元。

控方认为,杨某伪造了买卖合同,并利用该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款项,符合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据此指控杨某合同诈骗一千万元。

辩方认为,控方的观点有误,本案杨某并不是利用电厂和煤厂的买卖合同诈骗财物的,而是利用蔡某认为只要支付公关费就可以向电厂销煤的心理,虚构其与电厂有特殊关系的事实,骗取蔡某向其支付公关费。诈骗所得是公关费,而不是蔡某公司的一千万元。本案中蔡某公司的巨额损失可以作为本案量刑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但不是诈骗数额。

辩点二:案涉合同并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是符合市场经济范畴的合同,如那些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辩点三;当事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辩点四:被告人占有款项,并非是与双方合同履行的相关款项。

但是,上述辩点在实践中会存在一个风险就是如果认定不是利用合同诈骗,是否仍属于诈骗,如果属于诈骗,则是否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诈骗罪相对合同诈骗而言,量刑会更重,辩护人并不可将控方指控的合同诈骗(轻罪)辩成诈骗罪的重罪。个人认为以上辩点可以反过来运用于诈骗案辩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

二、从“是否虚构实施或隐瞒真相”入手寻找辩点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始终是诈骗类案件的客观行为表现。在做案件分析时必须审查哪些事实是行为人编造出来的假象?哪些事实是应该告诉合同相对方的。

辩点:被告人在案件中始终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称“我们的已经取得了专利技术”“我们是行业佼佼者”等夸大事实的描述,这些应当只是属于夸大宣传,这些虚构的事实并不会实质影响合同的履行,并非合同诈骗罪范畴内的虚构事实。

在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课堂案例中,徐某在开超市之初就与他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与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方的“入店费”。至合同履行届满,当合同方向其索要场地租赁费、货款时,徐某出具空头支票以拖延时间,后告知因超市营业执照暂时没有批下来所以没有经营也没有收入,现账上无钱并表示有钱了就会付款。但对方一直等待,徐某一直无法兑现。后合同方报案,公安以合同诈骗将徐某拘留。

本案中,徐某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其无法付款的原因是超市无法正常营业无收入导致。不能认为其没有营业执照签了合同就属于合同诈骗。没有营业执照就签合同在现实中很常见,并不是刑事犯罪。

三、从“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入手寻找辩点

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实践中经常成为重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预付款或定金等形式占有他人财物后,并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相对方损失。控方会认为行为人长期亏损,现金留或净资产较低,理论上无法完成合同的,都属于“没有履行能力”,进而认定合同诈骗。

此时如何辩护呢?我们认为,不同性质合同的履约核心条件是不同的,判断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应当以合同核心要求为要件,而不是简单看资金状况和产生的后果。

辩点: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具有履约条件,不能履约的原因系客观条件变化导致不能,并非行为人主观故意不能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属于合同诈骗。

四、从“受害人受蒙蔽的情况”入手寻找辩点

受害人交付财物的原因是否是基于陷入了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看财物。或者说,行为人虚构和隐瞒的内容与受害人受蒙蔽交出财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在课堂案例中有这样的案例,被告人伪造了无抵押的房屋产权证,隐瞒了房屋实际被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卖给受害人。受害人实际已经知道该房屋是有抵押的,但是了解到该房屋周边会有政府改造计划,近期将会升值,仍然决定付款签约购买。合同签订后,政府改造计划有变更,房屋没有升值,而此时抵押权人主张拍卖房子实现抵押权。

此案辩点就在于,受害人对房屋被抵押对情况完全清楚,不存在受到蒙蔽;受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是预计房屋会升值,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不存在实质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尽管存在欺骗行为,但并非刑事诈骗。

辩点受害人交付财物的原因是基于其他理由,而不是基于陷入被告人虚构事实的认识错误。

五、从“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入手寻找辩点

合同诈骗罪都会存在合同主要义务最终不能履行的后果。这时需要考究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在很多案件中,有些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偶然原因导致的,还有些是因为被办案机关查封导致资金链无法循环而导致的。

辩点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客观条件变化所致不是行为人主观积极追求的

六、“非法占有”主观要件的认定寻找辩点

“非法占有”指的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使合同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行为人在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相将受害人财物予以占有。

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二是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三是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四时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六是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是其他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以上推定的前提是“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不能简单认定有资金损失就推定非法占有。

辩点一:资金实际的用途用于合同约定项目,并未被行为人挥霍。部分资金被挪用到其他地方,但是是存在客观原因的。

辩点二:一份合同的履行通常是需要资金来源,特别是前期履行过程中资金并非全部来源于受害人资金,被告人自己也将大量资金用于项目中。

辩点三:被告人为履行合同具体做了哪些事情,被告人是否实质的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例如积极备货,筹集资金,组织人员等,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

辩点四:从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来论证这些原因是否是被告人主观意图所能控制。

七、从“主观故意”入手寻找辩点

辩点: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后来不能履约的原因系客观条件变化导致不能。

行为人为了履约做的事项有很多,并没有实质性的欺骗或隐瞒行为,案件中的部分隐瞒真相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行为,不是合同诈骗行为,行为人收到货款后并没有高消费或其他挥霍行为。然后再阐述行为人的真实主观目的是什么

最后,陈武老师认为,合同诈骗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很难清晰界定,完全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都是刑事犯罪,不完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都是民事纠纷。民事欺诈只是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是利用合同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完)
【关键字】 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暨刑事合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关于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李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写于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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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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