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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

 昵称40317490 2023-07-30 发布于四川

       合同终止不会影响结算和清算条款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是,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存有疑问。

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支持的判例,也有不予支持的判例。(1)认为违约金条款无效,以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代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最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2)认为违约金条款有效,以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人民政府投资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代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视为对损失赔偿的预定,故一审法院在判决第四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三星堆客运公司所受的损失作了裁判,该判项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最高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在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隐含的判决思路为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赔偿(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75号民事裁定书)。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与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航空港公司称合同解除后不再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合同解除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5号民事裁定书)。

尽管存在争议,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始终是主流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1页;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48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51页;柳经纬主编:《债法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7页。)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尚有如下一些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案例:①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②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③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④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⑤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等财产权属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上述案例的判决重点虽然不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问题,但是都肯定了合同解除时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按照2009年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可以按合同法第8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指导意见变相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此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则明确提出,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解除后可以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上述做法进行了肯定,明确支持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观点(《九民纪要》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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