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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漫谈之35

 zl_gong 2023-08-03 发布于广东
西方法治漫谈之三十五 “效忠誓辞”风波刍议(上)    2003年第四期《读书》杂志有一篇题为《效忠誓辞: 席卷全美的宪政风波》的文章,我读了之后不由得掩卷深思: 美国社会在思想信仰自由方面真是处处玩真的,任何人任何宗教信仰者都能在美国自由表达内心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不会遭到强权压制。美国之所以为“美”国,这一点是其显著特征之一,令世人为之惊叹不已。下面,我把这场风波的前因后果给大家细细道来,稍稍评议。      (一)    时间: 2002年6月26日。地点: 美国西海岸旧金山市。人物: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位医生和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事体: 关于美国公立学校要求学生每日面对国旗诵读“效忠誓辞”的诉讼。结果: 上诉法院裁判该“效忠誓辞”违宪。反响: 一场席卷全美国的宪政风波。……这个引起轩然大波的裁决源于旧金山一位名叫纽道的医生。这位医生的女儿在旧金山的一所公立学校上小学。美国的公立学校多年来习惯性地让学生每天面对国旗诵读“效忠誓辞”。纽道医生声称自己的女儿因此每天受到精神折磨,因为誓辞中把美国称为“上帝之下的国家”(One nation under God),而他女儿是个无神论者。于是他决定告到法院,诉公立学校宣扬宗教,因而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媒体报道说,是纽道本人对女儿天天背诵誓辞十分不满,因为他不想让他女儿被迫信神。纽道说: 我是一名无神论者,效忠誓辞令我反感,我有权阻止老师向我的女儿加诸神的概念,好让她能在一个无神的环境中长大。同时,我告上法庭,也是为了女儿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不再对我说由于不背诵效忠誓辞而遭到(同学)冷淡对待。结果,纽道医生的诉讼居然赢了,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赞成一票反对裁定: 公立学校的国旗效忠誓辞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 奇了怪了,公立学校每天组织学生对国旗诵读效忠誓辞,这一举措肯定得到绝大多数国民的首肯,也是美国政府大力支持赞同的。一个居于极少数地位的普通医生,怎么敢不自量力想去推翻这条金科玉律?而法院居然不顾国情民意,竟敢裁决他胜诉,其“政治立场”哪里去了?诸君须知,美国法官不能参加政党组织,所以没有“政治立场”。美国法院唯一的立场就是维护宪法及其衍生的法律法规,舍此之外,任何其他意识形态的东东都得服从于此。“司法独立”在美国可是货真价实,法官眼里只有法律法规,没有上级领导,没有人情关系,也没有什么“政法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掣肘,所以执法绝对是“我行我素”、“独断专行”。“效忠誓辞”固然是爱国之举,但用宪法天平衡量却有违宪嫌疑。       (二)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文曰:  “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 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诉冤的权利。”上述文字涉及三方面的内容: 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权利)。宗教自由之所以放在首位,是因为美国人最初是以清教徒为主的移民组成,因而它事实上是一个有神论的国家。不仅如此,与南美那些来自西班牙、葡萄牙的天主教移民不同,这些清教徒在欧洲受到宗教迫害,他们是为了避难,也是为了坚持以自己的方式敬神,才漂洋过海来到当时是不毛之地的北美。所以,当他们一旦建立自己的国家并制定宪法时,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很自然要被放在首位——不仅在当时的十条修正案中位列其首,而且在第一条里也首当其冲。美国宪法由两大板块构成。其一不妨叫作“权力法案”,其二就是作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国家进行权力授予和分割,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别授予以及这三种权力的并列与分立。后者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二者的逻辑关系在于,国家权力来自公民权利(即每个公民割让出自己的部分权利使之转化为国家权力),因此,权力的目的就是为权利服务。但是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它完全有可能反过来造成对母体权利的侵害。因此,当年的美国制宪先贤认为:在授予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不能让国家这个庞大的“利维坦”(怪兽)反噬公民权利。这样,在制定完成宪法“权力法案”四年之后的1791年(中国清朝乾隆年间),又出台了作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当时批准生效时有十条)。这前后两个法案的分工应该是: 前者是权力分工,后者是权力防范。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看似简单,但内涵却相当丰富。仅就宗教而言,其政教分离的精神就体现在国家不得以立法形式确立某一种宗教为国教,同样也不得以立法形式禁止任何一种宗教。美国虽然事实上是一个有神论国家,但宗教信仰却不是国家的事,而是民间和个人的事。这就是《新约》中出自耶稣之口的“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二者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相形之下,哪怕是一个无神论国家,如果“政教”不分,倒完全可能会充满宗教气息。)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主要是针对国会而制定,确定国会在宗教方面不得立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会议员由民众普选而出,一旦选出的议员由于自己的宗教倾向,又由于他们在国会中是可能的大多数,这时,他们如果利用手中的立法权确立他们信仰的教义为国教,事情就不可收拾了。所以,作为一种防范,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很自然地把矛头锁定在国会。但是从宪法完备的角度看,它毕竟有所疏漏,因为干涉宗教信仰自由的,不仅可能来自国会,也有可能来自政府。好在作为美国宪政的前驱先贤,托马斯.杰斐逊在1786年提出并由弗吉尼亚州通过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下面摘引该法令的一段文字,它既可以看作是对政教分离精神的一个注释,同时,也不妨给现在依然是政教合一性质的国家提供一个比较性的参照:“人的思想见解既不是文官政府可以指导的,也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如果我们容忍政府官员把权力伸张到思想见解的领域,任由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教义有坏倾向而限制人们皈依和传播它们,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这会马上断送一切宗教自由。” 美国是一个世界民族的大熔炉,宗教信仰极为普遍。据统计全国大约有250多个宗教派别,共有30多万个地方性的宗教团体,27万多名传教士。据2007年估算数据,美国52%的居民信奉基督教新教,24%信奉天主教,2%信奉犹太教,信奉其他宗教的占4%,不属于任何教派的占12%。然而美国没有国教。早期移民来到北美大陆,虽然带着欧洲思想文化的包袱,但具有摆脱部分欧洲传统宗教文化束缚的意识。移民们刚从欧洲大陆神权的桎梏和英国圣公会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在精神心理上对权威过于强盛的教会势力有本能的反感和担扰,所以他们相当警惕教会势力的扩张。这些移民中宗教信徒很多,而且怀有强烈的空想主义思想,希望在没有外力干涉的环境里,创造出一个符合上帝意图、为世人立下楷模的理想的“自由王国”。这样,移民们当然需要建立某种形式的“国教”,以便使他们在按照上帝的旨意行事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结果,在既对欧洲神权之淫威深怀憎恨,又对上帝的福音笃信不移的情况下,殖民地时期的移民在13个殖民地,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与世俗政权既相分离又互相依赖的教会势力。当然,这种教会权力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即使在教会势力强大的新英格兰,它的力量也没有发展到控制世俗政权的地步。掌握社会政权的不是神父、牧师,而是那些信仰上帝但又不唯教是从的凡夫俗子。17世纪时期,殖民地里英格兰人占绝对多数,宗教信仰因而也比较单一。18世纪初,各个民族的人民涌入北美大陆。这些移民带来了不同的宗教观念,改变了原先比较一致的宗教习俗格局,使先前存在于各殖民地的单一“国教”逐渐失去优势,代之而起的是多元化宗教信仰局面。美国建国先贤杰斐逊当年在弗吉尼亚人民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时,提出“政教”之间应筑起“一堵分隔墙壁”的口号,反对宗教以任何形式干涉政治。后来,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爆发,这种把“政教”截然分开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当时,英国圣公会试图为殖民地教会指派主教人选,激起了殖民地教徒的竭力反对。他们把宗教自由与政治自由联系起来,把英国圣公会的行为视为干涉殖民地人民政治自由之举。所以在制宪时,美国先贤顺应民意,特别在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将得到保证。至此,美国“政教”关系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它们的分离性质。虽然在1791年美国仍有几个州规定某教派为正式宗教,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宣称美国不能有国教,而不设国教便成为各州加入联邦的一个条件。然而,宪法修正案第一条里关于禁止立法确立一种宗教的规定所引起的争论自始至终都存在,并长期牵动着人们的感情。在最早的殖民地中,住在东北各州的一些人认为理性将使政教合一。宾夕法尼亚州1701年颁发的“特权许可状”,促使想当政府官员的人都去信奉基督教。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前夕,弗吉尼亚州重申所有纳税人均须纳税资助教会的规定。在独立战争前近20年里,佐治亚州一直从酒税中拨款资助圣公会。该州1777年的宪法只允许新教徒担任州议会议员。直到1961年,马里兰州还要求政府官员必须声明自己信仰上帝。从1796至1978年,有几个州的宪法规定教士不能担任议员。这些做法和限制如今已经取消,人们现在担心的是一些新问题:宗教领袖一般都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上表态,比如在外交、国防政策,种族关系,收入的再分配和堕胎等问题上立场鲜明。杰西.杰克逊和帕特.罗伯逊这两位黑人牧师在1988年竞选过美国总统。教会违法收容非法移民之事也时有发生。里根总统在竞选时提出,要在公立学校恢复祈祷等等。如今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礼拜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必须是一种私人的事情,要完全与政府相分离。上帝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说只具有个人的意义。接着讲“效忠誓辞”的违宪性。      (三)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政教分离的精神,美国联邦和州的各级政府以及各种公立机构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宣扬、赞助宗教活动。而公立学校要求学生诵读“效忠誓辞”,并由于这誓辞中含有“上帝之下的美国”抑或“上帝庇佑下的国家”这样明显带有宗教色彩的字眼,实际上就使宣誓本身变成了一种宗教活动的形式。更由于美国公立学校由政府拨款维持,而政府的款项又来自纳税人,这实际上又是用纳税人的钱来赞助宗教活动。因此,它给人的感觉不但是政府在扶持宗教,而且政府还认同一元神。这一元神,根据美国最初的移民构成,显然是指“犹太---基督”一系。那么,今天的美国,移民成份已经非常复杂,它既有来自东南亚的佛教徒,也有来自西亚和北非的伊斯兰教徒。当后者的孩子也被要求用这样的语言宣誓时,这是否有用一种宗教律例强加于另一种宗教律例之嫌?更何况上述情况还不包括来自各国的无神论者,他们是否会觉得这更是一种强加?因为,前者(比如一个伊斯兰教徒)在宣誓时毕竟还可以把抽象的神想像为自己心目中的真主,而对无神论者来说,菩提本无树,心中原无神,但口中却要念念有词。即使自己可以不念,至少还要被迫听别人念,并且不是一天而是天天: 这是不是一种长期的精神困扰?这是不是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因为在逻辑上,宗教自由内涵着不信宗教和反对宗教的自由。    从上文人们可以看出,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决“效忠誓辞”违宪的理由,根源仍是基于政教分离的原则。关于国家权力与教会权力的区分,英国宪政思想家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有经典的表述: “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政治的权力来自民众,其职责在于对世俗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教会则“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教会组成的前提是人们的自由自愿。在此基础上,教徒们“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世俗人们的思想活动也是如此。思想的根本目的是认识真理——然而由于每个人对“真理”的理解不同,因此这种“真理”首先只能表现为“自己的”真理,因此,独立的思想本身就包含着多元化的倾向。并且,正是因为思想的多元化,一个社会才能出现各种思想、思潮的摩擦、碰撞,乃至整合,从而使社会在充满活力与朝气中不断前进。因此,真正愿意服从真理、上帝,履行真理的要求与上帝的启示的政权,总是赞成并且欢迎多元化的真理观和思想局面。设想一下,倘若美国确立国教,实行政教合一,那它还能安享二百多年的社会稳定,政局平稳吗?人类历史不乏不堪回首的史实: 具有宗教狂热的人一旦从精神领域进入政治操作层面,并且掌握了一定的实际权力,他们潜在的意识形态专制思维倾向便会立即暴露无遗。欧洲宗教改革的代表人物加尔文,其人其事殷鉴不远——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了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政府,以宗教信仰凌驾公共事务。而且他以上帝的人间代表自居,成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言人,从而确立了他的独裁统治。罗马天主教的异端加尔文建立新教国家的历史,也是他大肆迫害异端的历史。至于西方后来所实现的个人权利和信仰自由,却是远非当时宗教改革领袖所服膺的,甚至正是他们所深为害怕的“异端”。在人类历史中,宗教信仰与世俗政治的边界长期模糊不清,教会与政府各自的权力范围长期缠绕在一起,得不到梳理。宗教涉及的是灵魂拯救,而政治所针对的则是世俗事务的管理。无论是宗教事务,还是政治管理,任何一方只要向对方领域跨出一步,都意味着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侵犯和践踏。政教合一的后果就是专制权力侵占并且统治人们的大脑,扼杀思想自由。诚如奥地利著名作家茨威格所说: “只要一种教条控制了国家机构,执掌了国家行使的政治工具,它必定是迅即建立起恐怖的统治。”我想,美国法院对“效忠誓辞”的裁决缘由大概如此。           (未完待续)    荀路 2020年元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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