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笔者代理一件非法采矿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采矿行为均发生在《司法解释》以前,即2015年和2016年的7月1日至8月15日(汛期),又因2003年6月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汛期河道采砂并未规定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2015年、2016年汛期采砂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的出台,实现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入刑目标,为维护河湖防洪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长期以来非法采砂行为违法成本低、定罪量刑难、多发频发的局面必将得到根本解决。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