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5月,最高检印发第一批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总结基层检察院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的经验做法,推动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双向衔接,以“数字革命”助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为充分发挥案例的典型价值,推动控申检察业务与数字检察深度融合,本刊“典型案例传真”栏目特组专题,约请第十检察厅和各案件承办人撰写文章,进行案例解读、分析实践难点、总结办案经验、畅谈办案思考,以进一步挖掘本批案例价值,提升典型案例传播质效。 侵害人身权类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的构建 蔡伟伟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检察部主任 一级检察官助理 吴洁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政治部主任、正科级 陈健飞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二级检察官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对于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可以进行大数据建模,通过与相关单位协作配合,进行数据收集、数据碰撞和对比,全面筛查类案救助线索。在拓展刑事类救助案源的同时,可以依规开展民事类救助,有效解决救助案件线索渠道来源单一、救助工作开展不及时等问题。发现社会救助线索的,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开展多元化帮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应当同步依法履职;发现社会治理问题的,应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工作机制。 关键词:司法救助 侵害人身权 民事类救助 收集救助线索 多元救助帮扶 全文 一、大数据运用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信访人李某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映魏都区人民法院怠于执行,申请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经了解,李某的丈夫张某2017年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李某159684.47元,但一直未执行到位。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并调查核实了信访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张某的儿子张小某正在大学求学,为交学费申请助学贷款18780元,妻子李某罹患乳腺癌,母亲年过八十需要赡养,因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家庭生活较为困难。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张小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二人发放救助金20000元,并为救助金到账开通“绿色通道”,缓解二人的“燃眉之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还联系当地卫健委、妇联、办事处等单位对李某、张小某进行社会救助和帮扶。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许昌市院”)从该案切入,深入研究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580起司法救助案件,发现侵害人身权类司法救助案件高度集中,占比高达83%,且存在司法救助线索发现难、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充分、法律监督质效不够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精细等问题。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2022年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各部门移送的占31%,占全年审查起诉案件数的3.6%,均为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当事人申请的占69%,其中侵害人身权类占比最高,仅交通肇事后未及时获得赔偿的就达40.7%。从中不难发现,本院移送线索占比偏低,且均为刑事案件,而民事类司法救助大多是依靠当事人申请获取线索,工作方式被动、救助措施滞后,很难及时、全面掌握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是否依法执行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建模,对受害人人身遭受不法侵害后不能及时得到民事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案件开展全面排查。另外,还有必要全面整合妇联、残联、民政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行政部门掌握的特殊群体数据,通过数据碰撞、分析比对,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筛查、挖掘救助线索,拓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覆盖面。同时还应从司法救助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 二、模型建构中的难点与思考 (一)数据来源的选择难点与解决路径 建立“数据池”是构建大数据模型的基础,没有数据或者数据不全面,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就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数据壁垒,建立“数据池”就变得困难重重,数据壁垒的存在导致不能构建理想化的数据模型,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效果。 模型设计之初,许昌市院认为若能对公安机关受案数据进行收集,将监督视野前置,可实现救助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因此最初建模思路是:以公安机关警综平台的数据为基础,从案卡中提取被害人及家属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案件状态、案情摘要等信息;在案卷中抽取关键信息,以交通事故类案件为例,提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鉴定意见,并从中提取事故致人伤害情况;以“家庭情况”为关键词在询问笔录中定位并提取被害人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获赔情况、就业就学就医等信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情况作出全景画像。将以上信息形成结构化数据,建立交通事故类案件被害人情况列表。按照人身损害、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经济收入等类别设置关键词,深入挖掘、筛选出被害人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赡养扶养抚养人以被害人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等司法救助案件要素。确保及时全面发现救助线索,实现“应救即救”“应救尽救”。 建模思路形成后,许昌市院通过公安警综平台开展数据提取、分析,验证建模思路的可行性,获得了2条救助线索,同时发现了将该思路付诸实践存在的几个困难: 1.数据提取方面。实践中发现,被害人“因案致贫”情况从案卡信息中很难直接得到,公安办案人员往往对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关注不多,通过询问笔录也很难获取到有效信息,即使将来通过一定机制对相关文书进行规范,通过软件对文书进行关键词定位、信息提取、语义分析,花费成本也过高。 2.赔偿预判方面。预判一个案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不仅需要掌握被害人信息,还需要评估加害方的赔偿能力,在公安环节,多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处于赔偿的磋商阶段,虽然尚未达成赔偿协议,但将来能否赔偿到位存在不确定性,盲目救助会违背“辅助性救助”原则,即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避免造成政府过早兜底。 3.案件引流方面。筛查出线索后,需要案件被害人通过控告、申请侦查活动监督、申请立案监督等方式进入检察环节,检察机关才能开展救助,需要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引流过程存在导致信访矛盾蔓延升级的风险。 经过研判,许昌市院最终确定立足检察数据建立“数据池”,以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内发现救助线索为目标,坚持不任意扩大救助边界和辅助性救助为原则,从以下途径收集数据:一是检察业务数据,包含刑事案件数据、民事监督案件数据(包含民事支持起诉、民事判决裁定申请监督、民事执行申请监督、庭审违法申请监督)、司法救助案件数据,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二是检察信访数据,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信访信息系统;三是人民法院执行数据,来源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四是相关行政部门数据,分别来源于大数据局、民政局、教育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等单位。 (二)数据赋能监督的难点和解决路径 “数据池”是否能够充分发挥效应,确保不遗漏重要线索,需合理设置模块标准和关键词。数据池代表“业务端”,体现数字赋能监督,“治理端”聚焦监督促进治理,重在多元化帮扶。在模型设置上是否对需要社会治理项提出预警,是否指引出多元化救助措施,是数据赋能监督的重点和难点。 许昌市院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业务端”刑事、民事监督和信访数据,与法院执行数据和相关行政部门掌握的特殊群体数据碰撞比对,探索构建侵害人身权类案件受害人司法救助线索大数据智能平台,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筛查、挖掘救助线索。该平台涵盖多元化救助、违法监督和社会综合治理,按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理念,构建“一库三模块”的整体框架。“一库”是指可能救助案件库,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法院执行数据和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等单位掌握的特殊群体数据。依托检察数据与平台收集的行政机关数据进行碰撞,将已办救助案件从中核减,对受害人进行特征筛查,获得人身损害类案件救助线索。“三模块”包括重点线索收集、多元化救助、社会综合治理3个应用模块。重点线索收集,是指法律监督线索和重点群体的收集,对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等适时进行监督,设置关键词提取重伤、残疾、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多元化救助,是指对排查出的重点群体在司法救助的同时,对有医疗、教育、抚养、赡养、就业、心理疏导等需求的,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实现救助线索闭环管理、协同共治、辅助决策;社会综合治理,是指对大数据检索出的司法救助线索进行结果性分析,提取人身被侵害等信息,分析行政机关是否第一时间给予受害人帮扶救助,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治理端”涵盖多个治理领域,既涉及行政履职领域,也涉及执法司法领域。数据来源方虽然含有监督线索,但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初衷依然得到了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积极回应和大力支持,实现了无障碍获取数据。 (三)模型设置的数据分析规则及推广价值 数据分析规则设置需具有可行性,方能使模型建构具备必要性和可推广价值。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共分四个步骤进行分析。 第一步:获取基础数据。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调取刑事案件受理数据、民事监督案件数据、司法救助案件数据,从检察信访信息系统内调取信访数据,同时从法院大数据平台调取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数据,从相关行政部门调取低保户、防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困难妇女、孤儿、春蕾儿童、失独家庭等数据,形成基础数据池。 第二步:数据碰撞。一是提取民事监督案件申请人信息和信访人信息,分别与法院执行数据中的执行申请人信息碰撞,得到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救助线索;二是提取民事监督案件申请人信息和信访人信息,分别与相关行政部门掌握的特殊群体信息碰撞,得到涉案困难群众的救助线索;三是因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无法直接提取刑事案件被害人信息,因而采取提取犯罪嫌疑人信息,与法院执行数据中的被执行人信息碰撞的方法,从而得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执行不到位的救助线索。 第三步:数据反比对。将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或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从第二步排查出的线索中核减。 第四步:设定关键词人工核查。按照人身损害、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经济收入等类别设置关键词,进一步深入挖掘,筛选出被害人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急需救治且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等情况。对筛查出的线索,可返回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检察信访信息系统查阅案件卷宗,通过人工核查确定是否符合司法救助和多元救助条件,提取社会治理要素,并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履职,扩大救助效果,促进协同共治。 在推广应用方面,该模型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数据来源稳定,司法救助是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有力措施,各单位共享数据的积极性较高,协调外部数据难度不大;二是数据格式统一,作为数据来源的各单位业务系统均属于省级或全国统一部署,各地数据格式基本无差异,模型无需改造即可在全省甚至全国推广应用;三是模型使用方便,模型软件采用BS架构,通过检察工作网即可登录使用。 三、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建立的实践启示 (一)可实现批量发现救助案件线索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有利于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有利于彰显检察机关的民生关怀,进一步密切检民关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救助如果被动依靠检察官办案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监督等方式,势必遗漏救助线索,造成救助不平衡、不及时的问题。该模型荣获河南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一等奖,入选第一批13个全省推广应用模型。 5月11日,模型在河南省检察机关推广应用以来,郑州、洛阳、开封、焦作等11地市已上传数据301万条,筛查救助线索8184条,受理525件,办结447件,发放救助金536万元。 (二)可实现部门联动开展多元救助 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救助,可暂时缓解困难群众的现实困境,部门联动整合司法救助资源,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合力,可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后顾之忧。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残联、民政、教育、卫健委、人社等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与妇联会签《对困难妇女群体开展多元化救助实施方案》,与乡村振兴局会签《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合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三方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救助工作机制,形成救助线索快速移交、“绿色通道”办理以及联合多元救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许昌市检察机关已应用模型发现并向民政、妇联等部门移交社会救助线索249件。 (三)可实现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许昌市检察机关统筹利用数据资源,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督办案,实现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监督质效得到大幅提升。使用该模型筛查救助线索过程中获取执行监督线索12条,制发检察建议6份、口头纠正违法6次,与法院联动,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成功帮助3人取得执行款120余万元,实现以履职“我管”促依法“都管”,在推进堵漏建制、服务保障民生、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该模型发现线索,办理了徐某芳国家司法救助案,并开展常态化多元帮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该案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典型案例”。鉴于许昌市检察机关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全市控申条线3个集体被表彰为“许昌市三八红旗集体”和“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7月(经典案例版) 责任编辑 | 韩彬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张薰尹 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