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 被告:何某,女 原被告双方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因为给婚生子治疗疾病的偶然原因,发现被告有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 原告通过与被告的进一步联系,被告承认和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原告魏某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5万元。 但被告何某辩称,我没有和别人同居,我没有明显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我不应该赔偿他精神损失费。如果他认为我和别人同居,他在离婚时就应该提出来,不应该现在才提出了,况且我没有和别人同居,我一直都是一个人居住。 原告提交了原被告之间聊天记录,被告承认和认可有与他人同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出轨行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该行为,由于原告该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例是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案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也被民法典第1091规定全部借鉴了。
邳州律师姜威律师: 其实,有很多当事人朋友存在误解,只要拿着对方出轨的证据去法院,法院一定会判决对方给你赔偿,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要想让法院认定对方是过错方,必须要给你赔偿,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才可以,不能简简单单的有点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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