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基本案情 ![]()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铭。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铭在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万宝路牌新型卷烟(电子烟)牟利。被告人李铭累计从他人处收购电子烟578条,总计178468元,购入后加价出售,销售金额总计约184960元。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李铭经与他人事先约定,欲以63756元的价格收购207条电子烟。卖方驾驶车辆运载上述电子烟至与被告人李铭碰面后,双方并未立即进行交易,在驾车前往他处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相关电子烟尚在卖方车辆上,未交付李铭。同时,警方在被告人李铭驾驶的车辆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电子烟126条,价值40320元。 被告人李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李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 裁判结果 ![]()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包括生产、收购、运输、存储、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环节,即是一种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实施收购、运输、存储电子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烟草专营专卖制度,应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电子烟是否销售只是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故警方在被告人李铭车内查获的待销售电子烟应计入既遂数额。 被告人李铭欲以63756元的价格收购207条电子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且于法有据,可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李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评析 ![]()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 一审:(2020)沪0151刑初59号 来源:《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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