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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 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续

 hercules028 2023-08-15 发布于四川

理性与进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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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续

要对建构论谬误在过去三百年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左右了许多最具独立性且最富勇气的思想家的态度一事做出充分估计,是十分困难的。拒绝承认人们从宗教上对传统的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渊源(the source of validity)及根据所给出的解释,导致了对这些规则本身的否弃, 因为这些规则不能被人们以理性的方式所证明。在这三百年的岁月中, 许多著名思想家的名声,正是来自于他们以这样的方式“解放”人之思想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我们在这里只能用相当随意的方式挑选几个独特的事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就这一传统的源头而言,人们很可能应当提到斯宾诺莎以及他所撰写的Ethics(Everyman edition, p. 187)一书中经常被引证的一句话,即“自由人就是只按理性的命令生活的人”。

在这些最为知名的人物当中有伏尔泰。他在我们主要关注的问题上所持的观点,可见之于他的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 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 并去制定新的法律”

就此而言,卢梭甚至发挥了更大的影响;有论者极为确当地指出了他的观点:除了活着的人的意志所创制的法律以外, 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律——这是他与包括基督教观点在内的许多观点的最大修道之处;这也是他在政治理论中做出的最重要的断言……他的所言所为,就是要摧毁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的正义所抱持的信心。他的所言所为具有着十足的革命性。

卢梭实现上述目的所依凭的方式, 乃是要求“社会”公正,似乎社会是一个有思想能力的存在。那种拒绝承认任何没有以理性方式加以证明或“未使每个个人都清楚和明白的”行为规则具有约束力的观点,成了19世纪一个反复出现的论题。

就此一态度言, 我们在这里可以举出两个范例。在 19世纪初期, 亚历山大·赫尔岑(Alexander Herzen)论辩说:“你想要一本规则手册,可是我认为, 一个人到了一定的年龄以后, 他就应当为他仍旧不得不使用这种规则手册而感到羞耻,(因为)真正自由的人会创制自己的道德规范”。

其次,一个卓越的当代实证主义哲学家也以一种与赫尔岑十分相似的口吻说道, “我们绝不可以去规则中寻求理性的力量,因为这些规则本是理性对我们的想象力发出的指令;因此, 我们必须去那种可以把我们从任何经由经验和传统而束缚我们的规则中解放出来的能力当中探寻理性的力量。”

就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家而言,凯恩斯勋爵可以说是对这种思想状态做出最佳描述的一个代表。他的观点可见之于他所发表的一篇题为“我的早期信仰”(My early beliefs)的演说辞中。在1938年,他这样评论35年以前亦即他20岁时他自己和他的朋友们的思想状况:

当时, 我们根本就不承认我们对遵守一般性规则负有个人义务。我们认为自己有权利根据每一个个别情势本身的是非曲直对它进行评判, 并且认为自己具有成功做到这一点所需要的智慧、经验和自制力。这是我们当时信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当然, 我们持有这种信念的方式是极为粗暴且极富侵略性的, 因此对于外部世界来说,这是我们所拥有的最为明显的、也是最危险的特征。我们也完全不承认习惯性道德规范、惯例和传统智慧。这就是说,我们是严格意义上的非道德论者……对于那些需要服从或遵守的道德义务和内在约束力, 我们也一概不予承认。面对上帝,我们竟宣称我们是裁定自己事务的法官。

在这段评论文字以后, 凯恩斯又补充道,“就我本人而言,要改变这种信念,可以说为时已晚。我现在还是,而且也将会是,一个非道德论者”。

对于任何一个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成长起来的人来说,这在当时显然不是布卢姆茨伯里群体(Bloomsbury Group,亦即伦敦文人学士集中的文教区中的一个群体)所特有的一种态度,而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态度,即使在当时最活跃且最具独立精神的思想家当中也有许多人持此种态度。

本文来源:《法律、立法与自由》/(英)哈耶克(Hayek,F.A.)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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