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实际上, 多数研究是一个较为综合的视角, 很难归入其中的一种理想类型。
[2]张世荣:“'不抵触’原则新探”, 载《人大工作通讯》1995年第9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3期。
[4]其他三条是:同上位法的规定相违反;同上位法规定的精神或者立法目的相违背;搞“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李步云:《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第231—234页。
[5]另有四种情形:上位法有明确规定, 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虽然不是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 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规定的, 即搞“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的;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249页。
[6]杨小军:“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 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7]按照《纪要》例举顺序,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 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 或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条件。
[8]较早时期蔡定剑教授就以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概念作为参照, 研究国内法律规范的冲突现象。此后, 信春鹰教授和刘莘教授的研究也都体现了这一视角。参见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 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信春鹰:《法律辞典》,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290页;刘莘:《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3页。
[9]分别是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 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或者增加设立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10]黄进:《国际私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1页。
[11]董皞:《论法律冲突》, 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第41页。
[12]吴恩玉:“上下位法间的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兼论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的位阶与适用”, 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
[13]胡建淼:《行政法学》,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第125页。
[14]孙波:“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探析——兼论日本'法律先占’理论”, 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
[15]一般而言, 授权立法必须明确授权目的、范围等, 否则授权无效。《立法法》第10条部分体现了这一原理, 但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我国大陆尚未见“授权无效”事例。参见叶俊荣:《行政命令》, 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 (上册)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第567页。
[16]如同立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要遵循合理性原则一样, 上位法授权或允许下位立法必然要求下位机关合理、善意和正当行使权力。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 徐炳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版, 第57页。
[17]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 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