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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农民身份的公民人身损害的误工费应如何认定?

 随手一阅 2023-08-18 发布于浙江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应否支付受害人的误工费。误工费是具有补偿性质的拟制赔偿项目,结合我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方式,部分家庭成员受伤必然会导致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农业生产增加劳动付出,以确保家庭生产的整体收益,故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受到损害时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误工费。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受害人的误工费。

沈某森诉任某成、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造成农民身份的公民人身损害的误工费应如何认定

案件索引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2430号

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应否支付受害人的误工费。误工费是具有补偿性质的拟制赔偿项目,结合我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方式,部分家庭成员受伤必然会导致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农业生产增加劳动付出,以确保家庭生产的整体收益,故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受到损害时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误工费。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受害人的误工费。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7日,原告沈某森乘坐孟某涛驾驶的鲁Cxx xxx号小型汽车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山路路口时,与顺宝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任某成驾驶的鲁Cxx 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沈某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成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沈某森无责任。

后沈某森入淄博世博高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为肺挫伤、软组织挫伤、肋骨多处骨折。

任某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

沈某森起诉要求判令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向其支付医药费5779.14元、误工费22087.2元、护理费6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90元,共计36347.34元,不足部分由任某成赔偿。

法院裁判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森提交村委证明、苹果入库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苹果买卖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果园地块分布及所在位置卫星地图、果园照片等证据,欲证明其果农身份和收入情况。任某成和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沈某森年龄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沈某森提供的村委证明真实性不认可,其没提供土地承包产权证书,无法证明其从事果园种植;另外提供的收入和买卖证明,系沈某森单方提供,不予认可;任某成也没有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误工费不应承担。因此,沈某森主张误工费,证据不足,任某成和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相关辩论观点成立,故对误工费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一、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沈某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169.14元;

二、驳回沈某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某森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增加误工费22087.2元。并在二审中提交沈某森苹果买卖收据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代理人张某丽的近三年微信朋友圈及QQ发布的相关内容,拟证明沈某森的果农身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根据沈某森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从事农业生产,以种植果木为业。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应否支付沈某森误工费。误工费是具有补偿性质的拟制赔偿项目,结合我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方式,部分家庭成员受伤必然会导致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农业生产增加劳动付出,以确保家庭生产的整体收益,故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受到损害时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应当赔付沈某森误工费。根据沈某森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沈某森系从事果木种植。沈某森住院三天,出院后世博高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沈某森需要休息7周即49天,故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应当赔付沈某森误工费9571.12元[184.06元(2017年山东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67182元+365天)×(49天+3天)]。据此,二审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

二、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沈某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740.26元;

三、驳回沈某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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