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在深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的通知》 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含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2.首次在深就业员工。 (二)补贴条件 1.在2023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深就业员工(须于招用当月参保并正常缴费),且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以失业保险为准)满3个月; 2.新招用员工在深无历史参保记录(特定工伤、职业伤害、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除外)。 补贴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最高30万元。本项补贴可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2.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员工初次就业补贴。本项补贴可与基层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办理流程 (一)申请流程 免申请发放。企业新招用员工补贴、员工初次就业补贴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员工申请,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信息公示 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汇总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三)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后,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示结束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分别拨入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账户、员工个人金融社保卡。 温馨提示 在发放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过程中发现,因缺少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或深圳市金融社保卡信息,部分企业或劳动者的补贴未能成功发放,详细情况深圳人社局已发送短信提醒,请按照短信通知要求办理,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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