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息兑付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约定的付息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付息方案、债权登记日与除息日、兑息日、付息对象、付息方法等内容。 沪市—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满5个交易日前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深市—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期满前3至5个交易日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沪市—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深市—上市公司应当自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可转债余额本息的事项。 停止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沪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 (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资金发放日3个交易日前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债不停止交易)。 可转债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可转债自赎回资金发放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深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流通面值 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自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 (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日3个交易日前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债不停止交易)。 可转债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可转债自赎回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购或者认购、交易或者转让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不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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