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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科技职业学院营养实训室行业软件招标文件
2023-08-29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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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货 物 类 ( 电 子 标 )第 一 册项 目 编 号 : SDGP371300000202202000340项 目 名 称 :临 沂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2021 年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三项 目 包 号 : A 包 、 B 包 、 C 包

采 购 人 :临 沂 农 业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 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东 润 项 目 管 理 ( 山 东 ) 有 限 公 司发 出 日 期 :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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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说 明关 于 不 见 面 开 标 注 意 事 项 :根 据 《 关 于 深 化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整 合 共 享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函 〔 2019〕 41 号 )、 《 关于 积 极 应 对 疫 情 创 新 做 好 招 投 标 工 作 保 障 经 济 平 稳 运 行 的 通 知 》 (发 改 电 〔 2020〕 170 号 )、 《 临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持 续 深 入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实 施 意 见 》 (临 政 字 〔 2020〕 70 号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关 于 实 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不 见 面 开 标 的 通知 》 等 文 件 要 求 , 我 市 各 类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项 目 全 部 实 行 “ 不 见 面 ” 开 标 , 不 再 现 场

递 交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企 业 登 录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按 照 “ 办 事 指 南 ” 中 “ 临沂 市 不 见 面 开 标 及 远 程 评 标 操 作 手 册 "中 “ 不 见 面 开 标 投 标 人 操 作 手 册 .doc” 并 按 照 其要 求 ,做 好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投 标 企 业 本 单 位 职 工 ,并 且 能 够 熟 练 的 操作 新 点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操 作 人 不 按 操 作 规 程 、 不 熟 悉 开 标 系 统 由 此 造 成 开 标 不 成 功的 后 果 由 企 业 自 行 承 担 。 各 投 标 企 业 需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加 密 版 电 子 文 件 上 传至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且 各 投 标 企 业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30分 钟 内 登 陆 临 沂 市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解 密 , 过 时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未 送 达 。 系 统 使 用 技 术 问 题请 拨 打 电 话 : 0539-8770063 0539-877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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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1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第 2 章 招 标 公 告 .......................................................................................错 误 ! 未 定 义 书 签 。第 3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38第 4 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 ...................................................................................42第 5 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56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6

第 7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格 式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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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章 投 标 人 须 知一 总 则1.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投 标 人1.1 采 购 人 : 是 指 依 法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组 织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1.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是 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从 事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 本 项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

1.3 投 标 人 :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及 伴 随 的 服 务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是 指 响 应 招 标 、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潜 在 投 标 人 : 以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3.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有 生 产 或 供 应 能 力 的 本国 投 标 人 。1.3.2 具 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关 于 投 标 人 条 件 的 规 定 , 遵 守本 项 目 采 购 人 本 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1.3.3 以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得 了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1.3.4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1.3.5 若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写 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 如 投 标 人 为 非 中 小 企 业且 所 投 产 品 为 非 中 小 企 业 产 品 , 其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5 货 物 , 是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部 分 的 要 求 ,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全 新 的 、 未 使 用过 的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 、 燃 料 、 设 备 、 产 品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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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服 务 , 是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部 分 的 要 求 , 完 成 规 定 的 货 物 供 货 过 程 中 须承 担 的 制 造 、 运 输 、 吊 拉 、 安 装 、 调 试 、 技 术 协 助 、 培 训 及 其 他 各 项 义 务 。1.7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其 相 关 投 标 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8 各 投 标 人 须 对 本 项 目 指 定 一 个 项 目 负 责 人 , 对 本 项 目 所 有 事 宜 全 程 负 责 。 未 经采 购 人 同 意 中 途 不 得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2.资 金 来 源2.1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已 获 得 足 以 支 付 本 次 招 标 后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资 金 ( 包 括 财

政 性 资 金 和 本 项 目 采 购 中 无 法 与 财 政 性 资 金 分 割 的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 预 采 购 项 目除 外 ) 。2.2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和 分 项 或 分 包 最 高 限 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2.3 投 标 人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分 项 、 分 包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投 标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3.投 标 费 用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4.适 用 法 律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投 标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受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及 本 项 目 本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二 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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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 标 文 件 构 成5.1 招 标 文 件 是 用 以 阐 明 所 需 货 物 及 服 务 、 招 标 程 序 和 合 同 格 式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招标 文 件 分 为 2册 共 7章 , 内 容 如 下 :第 一 册第 1章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二 册第 2章 招 标 公 告第 3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第 4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第 5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第 6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第 7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格 式5.2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不 一 致 的 , 有 澄 清 的 部 分 以 最 终 的 澄 清 更 正 内 容 为 准 ; 未 澄 清 的 ,以 投 标 须 知 资 料 表 为 准 ; 投 标 须 知 资 料 表 不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编 排 在 后 的 描 述 为准 。5.3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的 事 项 、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 如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实 质 性 响 应 ,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 该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5.4 招 标 文 件 以 中 文 编 印 , 且 以 中 文 为 准 。5.5 除 非 有 特 殊 要 求 , 招 标 文 件 不 单 独 提 供 招 标 货 物 使 用 地 的 自 然 环 境 、 气 候 条 件 、公 用 设 施 等 情 况 , 投 标 人 被 视 为 熟 悉 上 述 与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情 况 。5.6 现 场 考 察 或 者 答 疑 会 及 相 关 事 项 见 投 标 须 知 资 料 表 。5.6.1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册 第 三 部 分 “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采 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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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投 标人 承 担 。5.6.2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使 投 标 人 利用 的 资 料 ,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由 此 而 做 出 的 推 论 、 理 解 和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5.6.3 投 标 人 经 过 采 购 人 的 允 许 , 可 进 入 项 目 现 场 踏 勘 , 对 供 货 ( 或 施 工 ) 现 场 及 其范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项 资 料 ,但 投 标 人 及 其 人 员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及 其 人 员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 投标 人 并 应 对 由 此 次 踏 勘 现 场 而 造 成 的 死 亡 、 人 身 伤 害 、 财 产 损 失 、 损 害 以 及 任

何 其 它 损 失 、 损 害 和 引 起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承 担 责 任 。5.7 不 论 招 标 过 程 和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 含 电 子 版 ) 均 不 退 还 。5.8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招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时 间 单 位 “ 天 ” 、 “ 日 ” 均 指 日历 天 , 且 所 有 时 刻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5.9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5.10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其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何 ,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无 义 务 也 无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

6.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6.1 采 购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修 改 。 采 购代 理 机 构 将 以 发 布 澄 清 ( 更 正 ) 公 告 的 方 式 , 澄 清 或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澄 清 或 修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6.2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应 当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至 少 15日 前 , 以 书 面 或 公 告 等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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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认 。 投 标 人 未 回 复 的 , 视 同 已 知 晓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因 潜 在 投 标 人 原 因 或 通 讯 线 路 故 障 导 致 逾 期 送 达 或 无 法 送 达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因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有 关 的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有 效 进 行 。6.3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歧 视 性 条 款 或 不 合 理 要 求 等 需 要 澄 清 的 , 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 一 次 性 全 部 提 出 。 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条 款 未 提 出 异议 , 即 认 为 同 意 和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7.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顺 延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究 , 采 购 人 将 依 法 决 定 是 否 顺 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8. 编 制 要 求8.1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格 式 编 制 投 标文 件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若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资 料 或 对 实 质 性 要 求 未 作 响 应 是 供 应 商 的 风 险 , 其 投 标 将 会 被 拒 绝 。

8.2 供 应 商 对 多 个 分 包 进 行 投 标 的 , 应 以 分 包 为 单 位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每 一 包 投 标 文件 均 需 满 足 本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 盖 章 要 求 。8.3 封 面 设 置投 标 文 件 材 料 封 面 设 置 包 括 : “ 投 标 文 件 ”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所 投 包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8.4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格 式 编 写 其 投 标 文 件 ; 不 得 缺 少 或 留 空 任 何 招 标 文 件要 求 填 写 的 表 格 或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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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 内 容 ,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8.6关 于 兼 投 不 兼 中 要 求 详 见 :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9.投 标 范 围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准 和 计 量 单 位 的 使 用9.1 投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一 个 或 几 个 分 包 进 行 投 标 , 除 非 在 投 标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另有 规 定 。9.2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所 投 招 标 文 件 中 “ 货 物 需 求 ” 所 列 的 所 有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 如 仅 响应 某 一 包 中 的 部 分 内 容 , 其 该 包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9.3 无 论 招 标 文 件 第 4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 中 是 否 要 求 ,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均 应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9.4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0.投 标 文 件 构 成10.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及 要 求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件 的 密 封 与 装 订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封 装 失 误 产 生 的 任何 后 果 。 投 标 文 件 中 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涉 及 的 事 项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

10.2 上 述 文 件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签 署 和 盖 公 章 或 经 公 章 授 权 的 其 他 单 位 章 ( 以下 统 称 公 章 ) 。 采 用 公 章 授 权 方 式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部 分 附 公 章 授 权 书( 格 式 自 定 ) 。10.3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其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该 证 明 文 件 是 投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0.4 上 款 所 述 的 证 明 文 件 ,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 图 纸 和 数 据 等 。10.5 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投 标 , 须 使 用 用 于 证 明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单 位 电 子 签 名 的 实 名 认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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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和 用 于 投 标 人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申 请 办 理 实 名 认 证 证 书 的 方 式 详 见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网 ( 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 主 菜 单 “ CA 网 上 办理 ” 栏 目 。电 子 投 标 基 本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电 子 投 标 基 本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1) 登 录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2) 下 载 电 子 投 标 操 作 手 册 及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 按 照 操 作 手 册 安 装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 使

用 实 名 认 证 证 书 打 开 制 作 软 件 , 按 提 示 和 操 作 手 册 导 入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件 , 使 用 实 名 认 证 证 书 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签 章 、 加 密 , 生 成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扩 展名 为 .LYZF 文 件 , 不 得 对 已 生 成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修 改 、 压 缩 、 解 压 等 操 作 ) , 于 投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自 行 上 传 至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3) 如 果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需 要 对 已 经 成 功 生 成 并 上 传 系 统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行 修 改 、 补 充 的 , 应 当 先 行 撤 回 原 文 件 , 使 用 制 作 软 件 重 新 制 作 并 生 成 完 整 的 电 子 投 标文 件 , 重 新 上 传 系 统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上 传 的 ,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4)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上 传 的 , 将 被 系 统 拒 收 。

5)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 供 应 商 使 用 实 名 认 证 证 书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远 程 解 密 或 在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地 点 自 行 携 带 设 备 进 行 解 密 , 解 密 时 长 一 般 为 30分 钟 。6) 供 应 商 有 多 个 CA 锁 的 , 请 务 必 使 用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时 使 用 的 CA 锁 , 否 则 将 导 致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 因 此 原 因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 由 供 应 商 自 负 。7) 若 供 应 商 实 名 认 证 证 书 即 将 到 期 或 已 过 期 , 请 确 保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实 名 认 证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 供 应 商 实 名 认 证 证 书 在 续 期 后 务 必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前 重 新 制 作 和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否 则 将 造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进 行 解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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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 果 本 项 目 在 开 标 前 通 过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了 答 疑 文 件 , 请 供 应 商 自 行 下载 答 疑 文 件 , 并 依 据 答 疑 文 件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 否 则 会 造 成 无 法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或 产 生 不 利影 响 , 甚 至 会 造 成 废 标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自 负 。因 投 标 人 以 下 原 因 ,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未 成 功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的 ;2)对 已 生 成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破 解 、 修 改 、 压 缩 等 不 当 操 作 , 或 自 备 的 解 密 电 脑 环 境配 置 不 当 等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解 密 的 ;3)开 标 时 , 实 名 认 证 证 书 ( CA 锁 ) 过 期 失 效 、 密 码 丢 失 , 或 者 投 标 人 实 名 认 证 证 书 在

续 期 后 未 在 开 标 前 重 新 制 作 并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导 致 无 法 解 密 的 或 提 供 的 非 加 密 投 标文 件 无 法 成 功 导 入 的 ;4)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长 内 未 能 成 功 解 密 的 。10.6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含 以 下 各 个 部 分 , 具 体 组 成 内 容 见 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式 。10.6.1 商 务 部 分1) 报 价 函 ;2)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 按 照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扫 描 件 加 盖 公 章 ) ;1)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三 证 或 五 证 合 一 的 只 需 提 供 具 有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2)提 供 2021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的 扫 描 件 或 者 具 有 良 好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承 诺 书 ;3) 提 供 近 3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扫 描 件 、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据 扫 描 件 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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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缴 纳 社 保 、 税 收 出 具 资 格 承 诺 函 ; (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资 金 ) ;4)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5) 供 应 商 在 “ 信 用 中 国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平 台 等 网 站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为 记 录 名 单 、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 截 图 体 现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项 目 磋 商 公 告 发 出 之 日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止 )6.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供 应 商 须 对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 并 保 证 无 不 诚 信 记 录 。资 格 证 明 的 字 迹 、 印 章 必 须 完 整 、 清 晰 ,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会 被 拒 绝 。5) 符 合 价 格 扣 除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6) 案 例 一 览 表 ;10.6.2 报 价 部 分1) 开 标 一 览 表 ;2) 分 项 报 价 表 ;3)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明 细 表 ;

4)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明 细 表 ;5) 节 能 产 品 明 细 表 ;10.6.3 技 术 部 分1)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2) 技 术 评 审 文 件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技 术 文 件 ;10.6.3.1 证 明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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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2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 并 保 证 所 供 货 物 必 须 是 全 新 的 、 未 使用 过 的 。10.6.3.3 投 标 人 在 详 细 阐 述 货 物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说 明 时 , 应 注 意 招 标 文 件 第 八部 分 技 术 要 求 及 说 明 中 指 出 的 工 艺 、 材 料 和 货 物 标 准 以 及 参 照 的 品 牌 或 文 字 叙 述 仅 起 说明 作 用 , 并 无 任 何 限 制 性 , 投 标 人 可 选 用 替 代 标 准 、 品 牌 或 文 字 叙 述 , 但 这 些 替 代 要 实质 上 满 足 技 术 规 格 及 参 数 要 求 。10.6.3.4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详 细 的 技 术 资 料 证 明 其 投 标 货 物 是 否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而 采取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相 关 部 分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10.6.3.5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所 提 供 货 物 ( 如 机 械 、 电 子 、 仪 器 仪 表 、 软 件 、 商 标 等 ) 知 识产 权 方 面 的 一 切 产 权 关 系 负 全 部 责 任 ,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纠 纷 及 费 用 , 投 标 人 须 全 部 承担 。10.6.4.关 于 “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 的 特 别 说 明10.6.4.1 为 合 理 节 约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成 本 , 提 倡 诚 实 信 用 的 投 标 行 为 , 特 别 要 求 投 标 人应 本 着 诚 信 精 神 , 在 本 次 投 标 文 件 的 “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 中 , 均 以 审 慎 的 态 度 明 确 、 清楚 地 披 露 各 项 响 应 情 况 。 投 标 人 须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 参 数 与 要 求 , 逐 条 说 明 投 标货 物 与 服 务 是 否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响 应 ,

10.6.4.2 响 应 程 度 分 为 “ 无 偏 离 ” 、 “ 正 偏 离 ” 、 “ 负 偏 离 ” 。10.6.4.2.1 “ 正 偏 离 ” 是 指 投 标 产 品 或 方 案 的 技 术 及 功 能 相 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技 术 更先 进 、 档 次 更 高 、 更 适 合 采 购 人 使 用 。 标 注 “ 正 偏 离 ” 的 , 投 标 人 必 须 注 明 认 为 “ 正 偏离 ” 的 理 由 。10.6.4.2.2 “ 负 偏 离 ” 是 指 投 标 产 品 或 方 案 的 技 术 及 功 能 相 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在 瑕疵 和 不 足 。10.6.4.2.3 本 次 招 标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复 制 粘 贴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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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情 况 。10.6.5关 于 质 保 期 的 特 别 说 明10.6.5.1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质 保 期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表 或 第 4章 技 术 要 求 及 说 明 。10.6.5.2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册 如 无 特 殊 要 求 的 , 国 产 货 物 质 保 期 最 短 5年 。10.6.5.3 质 保 期 大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投 标 人 视 投 标 需 要 提 供 制 造 商 出 具 的 质 保 函 。10.7 证 明 投 标 标 的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文 件10.7.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其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该 证 明 文 件 是 投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10.7.2 上 款 所 述 的 证 明 文 件 ,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 图 纸 和 数 据 。10.7.2.1货 物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10.7.2.2 货 物 从 采 购 人 开 始 使 用 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保 质 期 内 正 常 、 连 续 地 使 用 所 必 须的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清 单 , 包 括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的 货 源 及 现 行 价 格 ;10.7.2.3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及 伴 随 的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技 术 规 格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10.7.3 本 条 所 指 证 明 文 件 不 包 括 对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部 分 的 文 字 、 图 标 的 复 制 。10.7.4 货 物 安 装 、 验 收 标 准 ;

10.7.5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明 细 表 ( 包 括 联 系 人 、 详 细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11.投 标 报 价11.1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应 当 包 括 满 足 本 次 招 标 全 部 采 购 需 求 所 应 提 供 的 货 物 , 以 及 伴 随的 服 务 和 工 程 。 报 价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表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遵 守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 。11.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投 标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单 价 ( 如 适 用 ) 和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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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的 价 格 应 包 括 : 投 标 货 物 ( 包 括 备 品 备 件 、 专 用 工 具 等 ) 的价 格 ( 包 括 已 在 中 国 国 内 的 进 口 货 物 完 税 后 的 仓 库 交 货 价 、 展 室 交 货 价 或 货 架交 货 价 ) , 投 标 货 物 运 输 ( 含 保 险 ) 、 安 装 ( 如 有 ) 、 调 试 、 检 验 、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所 有 伴 随 服 务 、 工 程 等 费 用 。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分 项 报价 表 不 一 致 的 ,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最 终 报 价 及 分 项 报 价 。 任 何 非 澄清 范 围 内 的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1.4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各 分 项 投 标 单 价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由 予 以 变 更 。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 其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

11.5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 或 多 个 方 案 的 报 价 。11.6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允 许 投 标 人 递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评 标 委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11.7 未 经 检 验 的 新 产 品 、 试 制 品 不 能 参 加 投 标 。11.8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11.9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表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样 品 的 , 样 品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12.投 标 保 证 金12.1 根 据 鲁 财 采 【 2019】 40号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不 向 诚 信 记 录 良 好 的 投 标 人 收 取 投 标 保证 金 。1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及 中 标 后 如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形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将 如 实 上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13.投 标 有 效 期13.1 投 标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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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 其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3.2 因 特 殊 原 因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要 求 投 标人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 接 受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标 。 投 标 人 也 可 以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上 述 要 求和 答 复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14.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14.1 电 子 标14.1.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的 规 定 , 上 传 加 密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上 传 至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14.1.2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单 位 电 子 公 章 , 投 标 文 件 指 定 位 置 应 由 投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章 、 加 盖 单 位 电 子 公 章 。14.1.3 投 标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5.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5.1 电 子 标

15.1.1 本 项 目 实 行 电 子 投 标 , 投 标 人 无 须 提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本 项 目 招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 加 密 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在 使 用 系 统 进 行 投 标 的 过 程中 遇 到 涉 及 平 台 使 用 的 任 何 问 题 , 可 致 电 平 台 技 术 支 持 热 线 咨 询 , 咨 询 电 话 请见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16.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16.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方 式 递 交 。 投 标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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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6.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17.投 标 文 件 的 接 收 、 修 改 与 撤 回17.1电 子 标17.1.1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17.1.2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 将 记 载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情 况 , 在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中 生 成 回 执 , 投 标 人 自 行 查 看 、 打 印 。

17.1.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 如 果 投 标 人 要 进 行 撤 回 的 ,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临 沂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中 进 行 撤 回 。17.1.4 如 果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需 要 对 已 经 成 功 生 成 并 上 传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系 统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补 充 的 , 投 标 人 应 当 先 撤 回 原 文 件 , 使 用 自备 计 算 机 和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重 新 制 作 生 成 新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并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重 新 上 传 。17.1.5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五 开 标 及 评 标

18.开 标18.1 电 子 标18.1.1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开标 并 邀 请 公 证 员 及 自 愿 到 场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 开 标 过 程 同 时 在 临 沂 市 公 共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上 进 行 。投 标 人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开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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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开 标 时 , 工 作 人 员 在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中 公 布 投 标 人 后 , 投 标 人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自 行 解 密 , 全 部 投 标 人 解 密 完 成 或 解 密 截 止 时 间 后 , 系 统 予 以公 开 唱 标 。 未 能 成 功 解 密 或 未 进 行 解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退 回 。18.1.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 。18.1.4 投 标 人 代 表 对 开 标 过 程 和 开 标 记 录 有 疑 义 , 以 及 认 为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 的 , 应 在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中 提出 询 问 或 者 回 避 申 请 。

19.资 格 审 查19.1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 对 投 标 人 的 资格 进 行 审 查 。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不 进 入 评 标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不足 3家 的 , 不 得 评 标 。19.2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查 询 投 标 人 的 信用 记 录 。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9.2.1 投 标 人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或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以 及 存 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任 何 成 员 存 在 以 上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联 合 体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9.2.2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情 况 签 字 并 存 档 备 查 。 投 标 人 信 用 记 录情 况 以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的 与 网 站 信 息 不一 致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亦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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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查 询 时 间 之 后 , 网 站 信 息 发 生 的 任 何 变 更 均 不 再 作 为 评 标依 据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的 与 网 站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亦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据 。20.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20.1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本 项 目 本 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标 工

作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及 有 关 经 济 、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5人 (5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0.2 评 标 委 员 会 具 有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评 标 的 权 力 , 且 不 受 外 界 任 何 因 素 的 干 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对 评 标 结 果 独 立 写 出 评 审 意 见 , 并 承 担 责 任 。 评 委 成 员 若 拒 绝 在 评 标报 告 上 签 字 且 不 陈 述 其 不 同 意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和 接 受 。20.3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 1)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做 出 解 释 或 者 澄 清 ;

( 3)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比 和 打 分 ;( 4)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或 者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按 照 事 先 确 定 的 办 法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5) 向 招 标 单 位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非 法 干 预 评 标 工 作 的 行 为 。20.4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义 务 :( 1) 遵 纪 守 法 , 客 观 、 公 正 、 廉 洁 地 履 行 职 责 ;( 2)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评 标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 对 评 标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3) 对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 以 及 投 标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保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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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参 与 评 标 报 告 的 起 草 ;( 5)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的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 6) 配 合 招 标 单 位 答 复 与 会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质 疑 。21.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 与 澄 清21.1 符 合 性 审 查 是 指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和 完 整 性 对 招 标 文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21.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1.2.1 在 评 标 期 间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确 、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 以 及 评 标 委 员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履 约 的 情 况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 。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 应 在 评 标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1.2.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21.2.3 任 何 澄 清 和 必 要 的 解 释 说 明 的 书 面 答 复 均 需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否 则 ,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会 被 拒 绝 。21.2.4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投 标 货 物 的 描 述 前 后 不 一 致 且 对 不 一 致 内 容 无 书 面 解 释或 提 供 官 方 证 明 材 料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没 有 义 务 要 求 投 标 人 澄 清 , 在 评 分 过 程 中不 排 除 以 响 应 性 较 差 的 内 容 作 为 标 准 来 确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及 投 标 货 物 的 性能 情 况 。21.3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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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为 准 ;(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修 改 单 价 ;(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按照 第 21.2条 的 规 定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确 认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1.4 如 一 个 分 包 内 只 有 一 种 产 品 , 不 同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为 同 一 品 牌 的 , 核 心 产 品 的确 定 见 投 标 人 资 料 须 知 表 , 按 如 下 方 式 处 理 :21.4.1 使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投 标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 , 按 一 家 投 标 人 计 算 , 评 审 后 得 分 最 高 的 同 品 牌 投标 人 获 得 中 标 人 推 荐 资 格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评 标 委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投 标 人 获 得 中 标 人 推 荐 资 格 , 招 标 文 件未 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 其 他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不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21.5 如 一 个 分 包 内 包 含 多 种 产 品 的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中 载 明 核 心 产 品 , 多 家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第 21.4条 规 定 处理 。21.6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如 被 列 入 财 政 部 与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节 能 产 品 目 录 或 环 境 标志 产 品 目 录 , 应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在 评 标 时 予 以 优 先 采 购 , 具 体优 先 采 购 办 法 见 第 5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如 采 购 人 所 采 购 产 品 为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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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认 证 证 书 ,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2.投 标 偏 离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离 的 不 正 规 或 不 一 致 。23.投 标 无 效23.1 在 比 较 与 评 价 之 前 , 根 据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23.2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 1)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 盖 章 的 ;( 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未 按 要 求 填 写 ;( 3)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商 务 和 技 术 条 款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4) 报 价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的 ;( 5)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6) 联 合 体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书 的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 7)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分 包 规 定 的 ;

( 8) 属 于 串 通 投 标 , 或 者 依 法 被 视 为 串 通 投 标 ;( 9)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供 应 商 的 报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服 务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评 审 现 场 合 理 的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但 该 供 应 商 未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以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10) 投 标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 11) 属 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标 无 效 情 形 ;( 12) 不 符 合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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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比 较 和 评 价24.1 经 符 合 性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标 准 , 对 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作 进 一 步 的 比 较 和 评 价 。24.2 评 标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 详 细 评 标 标 准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5章 。综 合 评 分 法 ,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要 求 ,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方 法 。24.3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 财 库 [2020]46 号 ) 、 《 财 政 部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14〕 68号 )

和 《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17〕141 号 ) 的 规 定 , 对 满 足 价 格 扣 除 条 件 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了 《 投 标 人 企 业 类型 声 明 函 》 或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其 投 标 报 价 扣 除 10%后 参 与 评 审 。 具 体办 法 及 比 例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5章 。24.4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节 能 环 保 政 策 , 对 满 足 加 分 条 件 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了 国 家 确 定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的 投标 人 , 可 给 予 认 证 产 品 6%的 评 审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或 者 给 予 不 超 过 3分 的 评 审 加 分 ,

同 等 条 件 下 , 优 先 采 购 认 证 产 品 。 具 体 办 法 及 比 例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5章 。24.5 公 开 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评 分 细 则 , 在 评 标 期 间 , 不 允 许 做 出 更 改 。24.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打 分 。24.7 评 分 结 束 后 ,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汇 总 、 统 计 , 打 印 出 结 果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投标 人 的 价 格 、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进 行 最 后 的 复 核 , 并 签 字 确 认 。24.8 投 标 人 得 分 是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打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4.9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仅 基 于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靠 外 部 因 素 。 评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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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会 将 拒 绝 被 确 定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 投 标 人 不 能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符之 处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允 许 投 标 人 修 改 其 投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偏 离 的 、 微 小 的 、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25.废 标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将 导 致 项 目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家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的 ;

( 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6.保 密 要 求26.1 评 标 将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26.2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评 审 工 作 纪 律 , 不 得 记 录 、 复 制 或 者 带 走 任 何 评 标 资 料 , 不得 泄 露 评 审 文 件 、 评 审 情 况 和 评 审 中 获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六 确 定 中 标

27.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 原 则 及 标 准除 29条 规 定 外 , 对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按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排 序 , 确 定 中标 候 选 人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 评 标 结 果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与 投 标 报 价 均 相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5章 。28.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和 中 标 人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委 托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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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采 购 任 务 取 消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时 ,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人 中 标 , 且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0.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30.1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应 同 时 公 告 投 标 人 未 中 标 的 原 因 , 在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的 同 时 ,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30.2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发 出 。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将 告 知 未 通 过 资 格 审查 的 投 标 人 未 通 过 的 原 因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审 的 , 还 将 告 知 未 中 标 人 本 人 的 评审 得 分 和 排 序 。31.签 订 合 同31.1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31.2 招 标 文 件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等 ,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1.3 如 中 标 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31.4 当 出 现 法 规 规 定 的 中 标 无 效 或 中 标 结 果 无 效 情 形 时 , 采 购 人 依 规 可 与 排 名 下 一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另 行 签 订 合 同 , 或 依 法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2.履 约 保 证 金32.1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如 采 用 保 函 形式 , 格 式 见 本 章 附 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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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政 府 采 购 利 用 担 保 试 点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 除 31.1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按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合 格 的 履 约 担 保 函 ( 格 式 见 本 章 附 件 2) 。32.3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执 行 , 将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 中 标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如 有 )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可 依 规 确 定 下 一 候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3.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33.1 本 项 目 是 否 属 于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范 围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

33.2 如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范 围 内 , 中 小 型 企 业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由 按 照 财 政 部门 的 规 定 , 采 用 投 标 担 保 、 履 约 担 保 和 融 资 担 保 。33.2.1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担 保 函 和 履 约 担 保 函 应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33.2.2 中 标 人 可 以 采 取 融 资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进 行 融 资 。34.预 付 款34.1 采 购 人 预 付 款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34.2预 付 款 是 在 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 履 行 前 ,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预 先 支 付 部 分 合

同 款 项 。34.3采 购 人 于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且 具 备 实 施 条 件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预 付 款 , 货 物 类 项 目预 付 款 比 例 30%( 不 低 于 合 同 金 额 的 30%) 。35.廉 洁 自 律 规 定35.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操 纵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35.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采 购 人 或 者 供 应 商 组 织 的 宴 请 、 旅 游 、 娱 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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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收 受 礼 品 、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等 ,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供 应 商 报 销 应 当 由 个 人承 担 的 费 用 。35.3 为 强 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 供 应 商 可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的 监 督 电话 和 邮 箱 , 反 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廉 洁 自 律 等 问 题 。36.人 员 回 避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有 法 律 法 规 所 列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37.质 疑 与 接 收37.1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和《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向 采 购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机 构 提 出 质 疑 。37.2 质 疑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函 范 本 》 格 式 ( 可 从 财 政 部 官方 网 站 下 载 ) 和 《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的 要 求 ,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以 书 面形 式 提 出 质 疑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应 一 次 性 提 出 。

超 出 法 定 质 疑 期 的 、 重 复 提 出 的 、 分 次 提 出 的 或 内 容 、 形 式 不 符 合 《 政 府 采 购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的 , 质 疑 供 应 商 将 依 法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37.3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质 疑 函 接 收 部 门 、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资 料 表 。38.项 目 其 他 相 关 费 用38.1 中 标 服 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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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标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38.2 公 证 费公 证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38.3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评 审 费由 采 购 人 承 担 , 按 照 山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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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格 式 )( 中 标 后 开 具 )致 : (买 方 名 称 ) 号 合 同 履 约 保 函本 保 函 作 为 贵 方 与 (卖 方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于 年 月 日 就项 目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项 下 提 供 (货 物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货 物 )签 订 的 (合 同 号 )号 合 同 的 履

约 保 函 。(出 具 保 函 的 银 行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无 条 件 地 、 不 可 撤 销 地 具 结 保 证 本 行 、 其 继承 人 和 受 让 人 无 追 索 地 向 贵 方 以 (货 币 名 称 )支 付 总 额 不 超 过 (货 币 数 量 ),即 相 当 于 合 同价 格 的 %,并 以 此 约 定 如 下 :1.只 要 贵 方 确 定 卖 方 未 能 忠 实 地 履 行 所 有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双 方 此 后 一 致 同 意 的修 改 、 补 充 和 变 动 ,包 括 更 改 和 /或 修 补 贵 方 认 为 有 缺 陷 的 服 务 (以 下 简 称 违 约 ),无论 卖 方 有 任 何 反 对 ,本 行 将 凭 贵 方 关 于 卖 方 违 约 说 明 的 书 面 通 知 ,立 即 按 贵 方 提 出的 累 计 总 额 不 超 过 上 述 金 额 的 款 项 和 按 贵 方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付 给 贵 方 。

2.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任 何 支 付 应 为 免 税 和 净 值 。 对 于 现 有 或 将 来 的 税 收 、 关 税 、 收 费 、费 用 扣 减 或 预 提 税 款 , 不 论 这 些 款 项 是 何 种 性 质 和 由 谁 征 收 , 都 不 应 从 本 保 函 项 下的 支 付 中 扣 除 。3.本 保 函 的 条 款 构 成 本 行 无 条 件 的 、 不 可 撤 销 的 直 接 责 任 。 对 即 将 履 行 的 合 同 条 款的 任 何 变 更 、 贵 方 在 时 间 上 的 宽 限 、 或 由 贵 方 采 取 的 如 果 没 有 本 款 可 能 免 除 本 行 责任 的 任 何 其 它 行 为 , 均 不 能 解 除 或 免 除 本 行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责 任 。4.本 保 函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期 满 前 完 全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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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 启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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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履 约 担 保 函 格 式( 采 用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形 式 时 使 用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编 号 :( 采 购 人 ) :

鉴 于 你 方 与 ( 以 下 简 称 供 应 商 ) 于 年 月 日 签 定 编 号为 的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 且 依 据 该 合 同 的 约 定 , 供应 商 应 在 年月 日 前 向 你 方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且 可 以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应供 应 商 的 申 请 ,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担 保 :一 、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一 ) 在 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1.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 且 未 经 采 购 招 标 机 构 人 同

意 ,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2.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1)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 数 量 和 期 限 供 应 货 物 /提 供 服 务 /完 成 工 程 的 ;( 2) 。( 二 )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数 额 为元 ( 大 写 ) , 币 种 为 。 ( 即 主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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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按 照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供 货 /完 工 期限 届 满 后 日 内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向 贵 方 供 应 货 物 /提 供 服 务 /完 成 工 程 的 , 由 我 方 在 保 证金 额 内 向 你 方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三 、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知 。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帐 号 。 并 附 有 证 明 供 应 商 违 约

事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产 生 争 议 , 你 方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部 门 出 具的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 或 经 诉 讼 ( 仲 裁 ) 程 序 裁 决 后 的 裁 决 书 、 调 解 书 , 本 保 证 人 即 按 照 检测 结 果 或 裁 决 书 、 调 解 书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在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定 后按 照 本 保 函 的 承 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四 、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前 ,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工 程 \服 务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的 ,自 验 收 合 格 日 起 ,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 保 证 责 任 即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终 止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 我 方 在 本 保 函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4.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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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我方 保 证 期 间 仍 依 修 改 前 的 履 行 期 限 计 算 ,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五 、 免 责 条 款1. 因 你 方 违 反 主 合 同 约 定 致 使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的 另 行 约 定 ,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供 应 商 应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义 务 的 ,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供 货 义 务 的 ,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六 、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 诉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 保 函 的 生 效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保 证 人 : (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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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范 本货 物 类第 二 册项 目 编 号 : SDGP371300000202202000340

项 目 名 称 :临 沂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2021 年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三项 目 包 号 : A 包 、 B 包 、 C 包采 购 人 :临 沂 农 业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 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东 润 项 目 管 理 ( 山 东 )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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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招 标 公 告项 目 概 况 :临 沂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2021 年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三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网 (http://ggzyjy.linyi.gov.cn)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并 于 2022-06-28 09:30(北 京 时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一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 : SDGP371300000202202000340项 目 名 称 : 临 沂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2021年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三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预 算 金 额 : 91.82295万 元最 高 限 价 : 91.82295万 元采 购 需 求 :标 包 标 的 名 称 简 要 技 术 需 求 或 服 务 需 求 本 包 预 算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A包 行 业 应 用 软 件 1、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注 册 ,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具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服 务

能 力 , 并 配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 3、所 投 产 品 及 服 务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行 业 许可 并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及 规 范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且 未 被 列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的 失 信 27.95B包 医 用 电 子 生 理 参数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13.82295C包 光 学 式 分 析 仪 器 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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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单 , 在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无 行 贿 记 录证 明 ; 5、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3、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三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1.时 间 : 2022年 06月 08日 8时 30分 至 2022年 06月 14日 17时 00分 , 每 天 上 午 08:30至 12:30, 下 午 13:30至 17: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2.地 点 :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http://ggzyjy.linyi.gov.cn)3.方 式 : : ① 到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http://ggzyjy.linyi.gov.cn) 办 理 CA 认 证 、 诚信 入 库 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② 招 标 公 告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注 : 各 潜 在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自行 关 注 交 易 平 台 ,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未 成 功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及 补 充 ( 答 疑 、 澄 清 ) 文 件 ,

责 任 自 负 。 本 项 目 采 用 “ 不 见 面 开 标 ” 系 统 开 标 , 各 投 标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代 理 人 不 需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与 本 项 目 开 标 活 动 。 但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投 标 企 业 本 单 位 职工 , 并 且 能 够 熟 练 的 操 作 新 点 系 统 , 因 业 务 不 熟 悉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企 业 自 行 承担 。4.售 价 : 0元四 、 招 标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6月 28日 09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五 、 开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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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2022年 6月 28日 09时 30分 (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六 、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七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无八 、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临 沂 农 业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 筹 )

地 址 : 临 沂 市 河 东 区 澳 门 路 1号 (临 沂 农 业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 筹 ) )联 系 方 式 : 0539-8390271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东 润 项 目 管 理 ( 山 东 )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临 沂 市 北 城 新 区 鲁 商 中 心 A7 座 2单 元 10层联 系 方 式 : 张 立 婷 0539-6176566/19953976009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张 立 婷电 话 : 0539-6176566/1995397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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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本 表 是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资 料 ,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 如 有 矛 盾 , 应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条 款 号 内 容1.1 采 购 人 名 称 : 临 沂 农 业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 筹 )地 址 : 临 沂 市 河 东 区 澳 门 路 1号 (临 沂 农 业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 筹 ) )联 系 方 式 : 0539-8390271

1.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东 润 项 目 管 理 ( 山 东 )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临 沂 市 北 城 新 区 鲁 商 中 心 A7座 2单 元 10层联 系 方 式 : 张 立 婷 0539-6176566/199539760091.3.4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十 二 条 规 定 ; 2、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具 备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服 务 能 力 , 并 配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 3、所 投 产 品 及 服 务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行 业 许 可 并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及 规 范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且 未 被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无 行 贿 记 录 证 明 ;5、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1.3.5 是 否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否1.4 是 否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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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 分 包 最 高 限 价 : A包 : 279500.00元 ; B包 : 138229.5元 C包 : 500500元本 项 目 预 算 属 于 以 下 情 形 : 项 目 为 非 预 采 购 项 目 。5.6 是 否 现 场 踏 勘 : 否8.7 是 否 兼 投 不 兼 中 : 是兼 投 不 兼 中 描 述 :1) 响 应 单 位 可 以 投 报 多 个 标 包 , 但 为 保 证 本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 只 能 中 一 个 包 。2) 本 项 目 按 评 标 顺 序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情 况 , 已 成 交 一 个 标 包 的 响 应 单 位 ,可 以 参 与 下 一 个 标 包 的 评 审 , 但 必 须 放 弃 其 他 标 包 的 成 交 权 。9.3 本 项 目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投 标 : 是

10.6.5 质 保 期 : 2年12 保 证 金 形 式 : /13.1 投 标 有 效 期 : 90日 历 日14.1 需 自 行 上 传 的 文 件 :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1份 。16.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6月 28日 09:3018.1 开 标 时 间 : 2022年 6月 28日 09:30开 标 地 点 : 临 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24.2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标 法 ?

28 招 标 人 是 否 委 托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是32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33.1 本 项 目 是 否 属 于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范 围 : 是34.1 预 付 款 比 例 为 : 30%35.3 反 腐 倡 廉 监 督 电 话 /邮 箱 drxmgl@163.com37.3 质 疑 函 接 收 部 门 、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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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部 门 : 东 润 项 目 管 理 ( 山 东 )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临 沂 市 北 城 新 区 鲁 商 中 心 A7座 2单 元 10层联 系 方 式 : 张 立 婷 0539-6176566/1995397600938.1 中 标 服 务 费 : 参 照 原 国 家 计 委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计 价 格[2002]1980 号 )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按 预 算 金 额 计 算 ,由 成 交 投 标 人 支 付 , 成 交 投 标 人 未 按 约 定 及 时 向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上 述 服 务 费的 ,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提 请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38.2 公 证 费 :中 标 供 应 商 需 向 公 证 处 缴 纳 公 证 费 用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额 外 增 加 的 变 动 :

1 资 格 后 审 :1)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三 证 或 五 证 合 一 的 只 需提 供 具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2)提 供 2021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的 扫 描 件 或 者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承 诺 书 ;3) 提 供 近 3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扫 描 件 、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据 扫描 件 或 者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 税 收 出 具 资 格 承 诺 函 ; (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供 应 商 , 应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险 资 金 ) ;4)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5) 供 应 商 在 “ 信 用 中 国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平台 等 网 站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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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 截 图 体 现 查询 时 间 为 本 项 目 磋 商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止 )2 是 否 允 许 投 标 人 将 项 目 非 主 体 、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交 由 他 人 完 成 : 是 □ 否 ?合 同 条 款1 付 款 途 径 : 采 购 人 支 付 。2 付 款 方 式 : 预 付 款 比 例 为 合 同 金 额 的 30% , 于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并 具 备实 施 条 件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凭 正 式 发 票 等 相 关 付 款 凭 证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90%, 剩 余 10%作 为 质 保 金 ,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1 年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一 次 性 付 清 。3 供 货 期 : 20天4 交 付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5 质 保 期 : 2年6 争 议 的 解 决 : 临 沂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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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临 沂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2021 年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三 汇 总 表序 号 包 号 专 业 名 称 名 称 总 价 ( 元 )1 A包 食 品 质 量 与 安 全 行 业 应 用 软 件 2795002 B包 食 品 质 量 与 安 全 医 用 电 子 生 理 参 数 检测 仪 器 设 备 138229.53 C包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与 环 境 工程 技 术 光 学 式 分 析 仪 器 500500

合 计 918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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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包 : 清 单专 业名 称 实 训室 名称 设 备 名称 参 数 要 求 数 量 单 位

食 品质 量与 安全 营 养实 训室 智 能营 养 配餐 软 件

1. 软 件 采 取 向 导 式 操 作 , 主 要 功 能 窗 口 采 用 递 进操 作 流 程 。2. 软 件 基 于 “ 独 有 的 智 能 配 餐 技 术 ” , 可 以 实 行一 键 自 动 配 餐 , 还 兼 具 多 种 配 餐 模 式 。 支 持 个 体 配餐 和 团 体 配 餐 , 可 以 动 态 调 整 餐 次 和 热 比 , 支 持 多菜 谱 库 切 换 。3. 具 有 多 样 化 的 手 工 微 调 模 块 用 于 对 食 谱 的 手 工修 改 , 以 满 足 各 种 不 同 的 要 求 , 可 以 使 食 谱 更 趋 于合 理 和 均 衡 。4.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营 养 目 标 设 定 模 式 , 包 括计 算 标 准 、 DRIs标 准 、 自 定 标 准 ; 可 以 生 成 营 养标 准 对 比 表 、 供 能 物 质 摄 入 分 析 表 、 重 要 营 养 来 源分 布 表 等 营 养 分 析 报 告 , 并 可 通 过 数 据 导 入 导 出 功能 与 膳 食 分 析 与 营 养 评 价 系 统 进 行 对 接 。

5. 配 餐 功 能 支 持 食 物 原 料 的 重 量 配 平 , 同 时 能 支持 食 谱 库 中 菜 谱 重 量 的 配 平 , 提 供 完 整 的 配 平 结 果及 食 谱 中 分 类 营 养 素 的 占 比 情 况 。6. 自 动 配 平 模 块 能 够 按 照 营 养 素 的 摄 入 标 准 , 自动 计 算 配 平 各 种 食 物 、 菜 谱 的 摄 入 量 , 配 平 过 程 快速 准 确 , 可 以 配 平 包 括 热 能 、 蛋 白 质 、 脂 肪 、 碳 水化 合 物 、 钙 、 铁 、 硫 胺 素 、 核 黄 素 等 18种 营 素 ,并 且 提 供 完 整 的 配 平 结 果 及 各 种 “ 营 养 素 的 贡 献 比例 表 ” 。7. 食 谱 分 析 报 告 包 括 可 以 精 确 到 克 的 营 养 素 含 量表 、 三 类 物 质 供 能 比 图 表 、 三 餐 供 能 比 图 表 、 摄 入量 与 营 养 标 准 对 比 表 、 营 养 素 来 源 分 布 表 。8. 食 谱 设 计 功 能 具 有 自 定 义 食 谱 库 的 功 能 , 在 设计 食 谱 时 能 实 时 计 算 食 谱 中 各 种 营 养 素 的 含 量 , 在

计 算 食 谱 摄 入 量 时 能 够 选 择 食 谱 的 摄 入 量 是 否 参与 计 算 , 配 平 食 谱 摄 入 量 时 可 以 明 确 显 示 食 物 对 营养 素 的 占 比 。 支 持 菜 谱 分 类 输 出 , 支 持 菜 谱 库 数 据合 并 。9. 系 统 采 用 安 全 的 食 谱 管 理 , 系 统 提 供 的 食 谱 备份 和 装 入 功 能 能 够 确 保 食 谱 信 息 的 安 全 , 以 便 多 套食 谱 的 并 行 处 理 和 远 程 食 谱 的 传 递 。10. 系 统 涵 盖 多 套 专 业 菜 谱 库 , 采 用 完 全 开 放 的 食谱 库 结 构 , 可 以 建 立 多 套 菜 谱 库 , 视 对 象 不 同 装 入相 应 菜 谱 库 , 达 到 科 学 配 餐 的 效 果 。 并 且 支 持 自 建菜 谱 库 , 自 建 菜 谱 库 套 数 和 数 据 记 录 无 上 限 限 制 。11. 可 以 同 时 安 装 运 行 于 50台 电 脑 。 5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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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具 有 国 家 版 权 局 授 予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证书 。数 据 指 标1. 基 础 数 据 源 自 国 家 标 准 CDC《 食 物 成 分 列 表 》 ;2. 膳 食 指 南 基 础 数 据 源 自 中 国 营 养 学 会 最 新 版《 中 国 居 民 膳 食 指 南 》技 术 支 持1. 软 件 享 有 终 身 免 费 技 术 支 持 ; 软 件 享 有 终 身 免费 软 件 升 级 。

膳 食 分析 与 营养 评 价系 统 仿真 软 件( 核 心产 品 )

1. 软 件 采 取 专 业 的 向 导 式 操 作 , 分 析 对 象 建 立 流程 和 营 养 测 算 流 程 采 用 递 进 操 作 , 功 能 模 块 与 实 操流 程 保 持 一 致 。2. 支 持 个 体 和 团 体 分 析 对 象 , 支 持 可 选 目 标 体 重 ;采 用 多 行 加 权 平 均 值 方 法 计 算 团 体 分 析 对 象 的 平均 身 高 和 平 均 体 重 ; 支 持 亚 健 康 人 群 和 部 分 临 床 疾患 人 群 , 同 时 支 持 有 饮 食 限 制 人 群 ; 采 用 具 有 自 主知 识 产 权 的 营 养 目 标 设 定 模 式 , 包 括 计 算 标 准 、DRIs标 准 、 自 定 标 准 。3. 软 件 具 有 专 业 的 “ 营 养 监 测 ” 功 能 , 监 测 流 程与 营 养 教 学 中 的 膳 食 调 查 流 程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从 调查 对 象 信 息 采 集 、 膳 食 信 息 采 集 和 录 入 、 每 人 日 营养 成 分 的 计 算 、 膳 食 调 查 结 果 的 营 养 评 价 等 完 整 的膳 食 调 查 流 程 。 支 持 个 体 营 养 监 测 和 团 体 营 养 监

测 , 监 测 历 史 记 录 可 完 整 保 存 , 可 随 时 调 用 。4. 营 养 监 测 数 据 支 持 导 入 导 出 , 监 测 数 据 可 以 完整 导 出 到 第 三 方 数 据 平 台 , 同 时 支 持 智 能 营 养 配 餐系 统 等 软 件 数 据 的 导 入 , 支 持 对 其 他 平 台 数 据 的 监测 分 析 。5. 支 持 包 括 热 能 、 蛋 白 质 、 脂 肪 、 碳 水 化 合 物 、钙 、 铁 、 锌 、 硒 、 硫 胺 素 、 核 黄 素 等 18种 营 养 素的 监 测 分 析 , 支 持 分 类 物 质 的 营 养 素 来 源 分 析 和 重要 营 养 素 的 来 源 分 析 , 支 持 公 众 人 群 、 亚 健 康 人 群 、特 殊 人 群 、 疾 患 人 群 的 营 养 分 析 和 营 养 素 评 价 。6. 可 以 实 时 分 析 不 同 分 析 周 期 内 的 膳 食 结 构 和 营养 状 况 , 发 现 营 养 偏 差 , 给 予 营 养 推 荐 , 监 测 结 果为 详 细 的 营 养 监 测 报 告 书 , 包 括 营 养 成 分 的 计 算表 、 营 养 摄 入 量 与 摄 入 标 准 对 比 表 、 热 能 来 源 分 布

表 、 营 养 成 分 评 价 表 和 营 养 成 分 推 荐 表 。7. 软 件 具 有 实 用 的 “ 营 养 测 算 ” 工 具 , 可 利 用 营养 测 算 工 具 为 个 体 或 群 体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营 养 测 算 ,支 持 大 类 食 物 标 准 的 设 定 , 通 过 计 算 分 析 对 象 单 位周 期 内 的 合 理 膳 食 , 为 分 析 对 象 确 定 合 理 的 营 养 目标 , 科 学 地 指 导 膳 食 。8. 软 件 提 供 智 能 化 的 食 物 配 平 工 具 , 食 物 摄 入 量的 计 算 采 用 智 能 化 方 式 , 无 需 自 行 设 定 , 完 全 由 系 5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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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根 据 配 餐 者 的 摄 入 量 标 准 自 动 计 算 生 成 , 也 可 辅以 少 量 的 手 工 微 调 , 支 持 以 日 或 周 为 单 位 的 带 量 食谱 的 计 算 , 同 时 可 以 提 供 “ 各 种 食 物 对 营 养 素 的 贡献 比 例 ” 。9. 软 件 的 数 据 库 采 取 开 放 模 式 , 数 据 存 储 无 上 限限 制 , 可 以 视 硬 件 条 件 存 储 海 量 数 据 。10. 系 统 包 含 可 升 级 的 营 养 食 物 列 表 数 据 库 , 可 帮助 用 户 查 询 所 有 食 物 成 分 , 修 改 完 善 基 础 数 据 , 数据 记 录 无 上 限 限 制 。11. 可 以 同 时 安 装 运 行 于 50台 电 脑 。12. 具 有 国 家 版 权 局 授 予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证书 。数 据 指 标基 础 数 据 源 自 国 家 标 准 CDC《 食 物 成 分 列 表 》 ; 膳

食 指 南 基 础 数 据 源 自 中 国 营 养 学 会 最 新 版 《 中 国 居民 膳 食 指 南 》技 术 支 持软 件 享 有 终 身 免 费 技 术 支 持 , 享 有 终 身 免 费 软 件 升级 。

食 品 安全 监 测系 统 功 能 指 标1. 软 件 包 括 GMP仿 真 、 SSOP仿 真 、 HACCP仿 真 、食 品 安 全 鉴 别 、 安 全 鉴 别 标 准 、 食 物 中 毒 分 析 、 中毒 诊 断 标 准 、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 等 功能 模 块 。2. GMP仿 真 提 供 良 好 操 作 规 范 ( GMP) 的 全 流 程 仿真 操 作 , 体 现 4M管 理 要 素 的 质 量 保 证 制 度 , 提 供原 辅 材 料 管 理 、 厂 房 设 施 管 理 、 人 员 卫 生 管 理 、 生产 程 序 管 理 、 包 装 与 成 品 管 理 、 食 品 检 验 管 理 等GMP模 块 。3. SSOP仿 真 提 供 卫 生 标 准 操 作 程 序 ( SSOP) 工 作流 程 仿 真 操 作 , 包 括 生 产 用 水 安 全 监 控 、 食 品 接 触表 面 安 全 监 控 、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安 全 监 控 、 污 染 物 安全 监 控 、 有 毒 化 合 物 安 全 监 控 、 卫 生 设 施 实 时 监 控 、健 康 状 况 实 时 监 控 等 SSOP模 块 。4. HACCP仿 真 提 供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 HACCP)工 作 流 程 仿 真 操 作 , 包 括 HA( 危 害 分 析 ) 、 CCP( 关键 控 制 点 ) 、 CL( 关 键 限 值 分 析 ) 、 CCP监 控 等 模块 , 同 时 可 实 时 查 询 相 关 标 准 。5. 食 品 鉴 别 信 息 库 包 括 感 官 指 标 标 准 和 食 品 鉴 别方 法 , 包 括 蛋 类 、 豆 制 品 、 乳 制 品 、 蔬 菜 水 果 、 水产 品 、 畜 禽 肉 、 调 味 品 等 各 大 类 食 物 质 量 感 官 指 标 ,了 解 各 类 食 品 的 感 官 鉴 别 指 标 标 准 、 感 官 鉴 别 原则 ; 支 持 多 达 三 百 种 具 体 食 物 的 安 全 鉴 别 流 程 和 方法 。6.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库 包 括 通 用 标 准 、 食 品 产 品 标 准 、 5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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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添 加 剂 标 准 、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 、 生 产 经 营 规 范 ,支 持 胶 原 蛋 白 肠 衣 、 动 物 水 产 制 品 等 二 百 多 种 产 品标 准 的 查 询 , 支 持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二 钠 等 二 百 多 种 食品 添 加 剂 安 全 标 准 的 查 询 , 支 持 查 询 食 品 安 全 性 毒理 学 等 检 验 方 法 。7. 食 物 中 毒 分 析 信 息 库 包 括 食 物 中 毒 分 析 、 常 见中 毒 源 、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 HACPP, 支 持 针 对 食 物 中毒 的 潜 伏 期 和 临 床 症 状 , 分 析 确 定 可 疑 中 毒 源 , 进项 详 细 的 中 毒 处 理 ; 支 持 查 询 中 毒 源 形 态 、 特 征 、产 地 和 毒 性 , 以 及 各 类 食 物 中 毒 的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原 则 。 中 毒 源 数 据 库 包 括 三 百 余 种 常 见 中 断 源 , 并且 支 持 免 费 更 新 。8. 食 品 卫 生 法 律 库 包 括 全 面 的 食 品 类 法 律 法 规 ,支 持 查 询 食 品 安 全 法 、 卫 生 部 所 颁 布 的 所 有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的 部 令 规 章 。9. 支 持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库 、 食 品 鉴 别 信 息 库 、 食 物中 毒 分 析 信 息 库 的 免 费 升 级 更 新 。10. 可 以 同 时 安 装 运 行 于 50台 电 脑 。11. 具 有 国 家 版 权 局 授 予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证书 。技 术 支 持1. 软 件 享 有 终 身 免 费 技 术 支 持2. 软 件 享 有 终 身 免 费 软 件 升 级小 计合 计 整 个 实 训 室 设 备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 设 备 供 应 商 需 要 包配 件 电 缆 保 证 设 备 运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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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包 : 清 单专 业名 称 实 训室 名称 设 备名 称 参 数 要 求 数 量 单 位

食 品质 量与 安全 感 官实 训室

冰 箱 变 频 风 冷 无 霜 嵌 入 式 对 开 门 冰 箱 。冷 冻 能 力 : 9kg/24h; 总 容 积 : 501-600L, 深度 : 65.1-70cm; 宽 度 : 90.1-95cm; 高 度 :170.1-180cm; 能 耗 等 级 : 二 级 能 耗 1 个冷 藏 柜 320L, 带 搁 架 , 立 式 冷 冻 柜 , 单 温 区 , 侧 开 门 ,立 式 2 台消 毒 柜 立 式 消 毒 柜380L容 积 , 消 毒 温 度 85度 ; 功 率 900w, 上 下层 独 立 控 制 , 消 毒 星 级 : 一 星 级 1 台2冷 藏 2冷 冻 冰箱 尺 寸 : 12107601950, 冷 藏 容 积 461L, 冷 冻容 积 429L, 双 温 区 , 侧 开 门 , 立 式 , 电 子 控温 1 台

实 验 台( 中 央台 )3m1.5m0.85一 边 带水 池 1、 技 术 参 数 : 外 形 尺 寸 : 长 、 宽 、 高 误 差 点≤ 3mm; 邻 边 垂 直 度 : 台 面 对 角 线 1000mm≤3mm ; 2000≤ 4mm ; 3000≤ 5mm , 地 角 平 稳 性 :≤ 2mm。 2、 材 料 说 明 : ( 1) 材 质 : 全 钢 结 构 ;( 2) 规 格 尺 寸 : L× 1500× 850mm; ( 3) 颜 色 :( 4) 台 面 说 明 : 采 用 12.7mm厚 实 芯 理 化 板 ,具 有 抗 菌 、 耐 化 学 腐 蚀 性 能 、 抗 酸 碱 、 耐 高 温 ,具 有 台 面 生 产 厂 家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台 面 应 保 持 水 平 , 拼 接 台 面 应 保 持 在 一 个 平 面内 。 台 面 与 柜 体 之 间 应 连 接 稳 固 , 台 面 不 能 脱落 或 跷 起 ; ( 5) 框 架 说 明 : 采 用 厚 度 ≧ 1.0mm厚 镀 锌 钢 板 模 具 冲 压 折 弯 成 型 , 表 面 经 酸 洗 、磷 化 、 除 锈 处 理 后 , 高 压 静 电 喷 涂 环 氧 树 脂 粉末 , 不 脱 落 、 耐 腐 蚀 。 承 重 可 达 200KG/m2;( 6) 柜 体 、 门 面 板 、 抽 屉 面 板 说 明 : 采 用 厚度 ≧ 1.0mm厚 镀 锌 钢 板 模 具 冲 压 折 弯 成 型 , 表面 除 油 除 锈 , 表 调 磷 化 水 洗 , 环 氧 树 脂 静 电 喷塑 处 理 。 化 学 防 锈 处 理 , 耐 酸 碱 腐 蚀 。 金 属 件焊 接 波 纹 均 匀 , 无 脱 焊 、 虚 焊 、 焊 穿 、 错 位 ;无 夹 渣 、 气 孔 、 焊 瘤 、 焊 丝 头 、 咬 边 、 飞 溅 等现 象 ; 冲 压 件 无 脱 层 、 裂 缝 现 象 , 门 与 框 架 、门 与 门 、 门 与 抽 屉 缝 隙 、 间 隔 1-2mm; 上 沿 线松 紧 适 中 , 沿 线 长 度 与 板 长 误 差 ≤ 0.5mm; 过线 孔 尺 寸 误 差 ≤ 0.5mm; 抽 屉 抽 出 后 下 垂 ≤20mm, 摆 动 ≤ 10mm; 台 面 倒 角 均 匀 一 致 , 倒 角

半 径 为 ≤ 2mm; 要 求 水 平 、 稳 固 。 ( 7) 滑 轨 :三 节 承 重 静 音 滑 轨 , 承 重 30公 斤 以 上 , 使 用寿 命 抽 拉 10万 次 以 上 , 具 有 生 产 厂 家 针 对 本 2.7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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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 ( 8) 拉 手 : 采 用 一 字 型铝 合 金 拉 手 , 模 具 成 型 , 表 面 经 环 氧 树 脂 喷 涂 ;( 9) 地 脚 : 耐 腐 蚀 金 属 注 塑 高 强 度 可 调 脚 ,高 度 在 10~ 30mm内 可 调 , 平 稳 性 : ≤ 0.4mm,承 重 ≥ 500kg/m2; ( 10) 铰 链 /合 页 : 不 锈 钢合 页 , 开 启 度 为 110° , 开 合 达 十 万 次 以 上 ,具 有 生 产 厂 家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 11)一 侧 带 有 水 盆 :共 聚 PP材 质 水 槽 , 采 用 ≥ 6mm厚 PP材 质 一 体 冲 压 成 型 水 槽 , 无 缝 隙 , 凸 底利 于 水 的 彻 底 排 放 , 耐 强 酸 碱 、 耐 腐 蚀 。 水 槽配 备 下 水 管 件 , 耐 强 酸 、 强 碱 , 耐 < 80℃ 有 机溶 剂 , 并 耐 150℃ 以 下 高 温 , 接 PP防 臭 返 水弯 、 防 止 异 味 上 升 ; ( 12) 一 侧 有 水 龙 头 : 三口 水 龙 头 , 实 验 室 专 用 PP水 槽 和 全 铜 质 喷 塑 。

实 验 室 专 用 三 联 水 嘴 ( 两 低 一 高 , 鹅 颈 , 陶 瓷芯 ) ; ( 13) 滴 水 架 : 规 格 400470mm, 材 质为 PP材 质 , 滴 水 棒 安 装 成 仰 角 , 排 水 迅 速 且器 皿 放 置 稳 固 。 排 水 槽 具 倾 斜 角 度 , 集 水 容 易 ,排 水 迅 速 , 带 引 水 管 ; ( 14) 电 源 : 采 用 10A五 孔 万 用 插 座 , 适 合 各 种 国 产 及 进 口 仪 器 插头 , 安 全 耐 用 ; ( 15) 洗 眼 器 : 主 体 : 加 厚 铜质 ; 涂 层 : 高 亮 度 环 氧 树 脂 涂 层 , 耐 腐 蚀 、 耐热 , 防 紫 外 线 辐 射 ; 喷 淋 头 : 软 性 橡 胶 , 出 水经 缓 压 处 理 呈 泡 状 水 柱 , 防 止 冲 伤 眼 睛 ; 防 尘盖 : PP材 质 , 使 用 时 自 动 被 水 冲 开 ; 开 关 :水 流 开 启 、 水 流 锁 定 功 能 一 次 完 成 、 方 便 使 用 ;控 水 阀 : 止 逆 阀 、 其 阀 门 可 自 动 关 闭 ; 软 管 :供 水 软 管 长 度 适 度 、 软 性 PVC管 外 覆 不 锈 钢

网 ; 水 压 : 最 大 耐 水 压 7巴 。 ( 16) ( 单 层 、双 层 可 选 ) 立 柱 采 用 100301.5mm镀 锌 钢 板折 弯 焊 接 而 成 , 表 面 经 环 氧 树 脂 喷 涂 处 理 。 层板 采 用 10mm厚 玻 璃 层 板 , 两 侧 带 护 栏 , 防 止物 品 掉 落 。 外 形 尺 寸 误 差 值 : 长 、 宽 、 高 ≤ 3mm;对 角 线 或 框 架 对 角 线 ≤ 1400mm, 邻 边 垂 直 度 允许 误 差 值 ≤ 3mm, 邻 边 垂 直 度 允 许 误 差 值 ≤4mm。试 验 台药 品 架 钢 玻 双 层 结 构 , 立 柱 采 用 100301.5mm镀 锌钢 板 折 弯 焊 接 而 成 , 表 面 经 环 氧 树 脂 喷 涂 处理 。 层 板 采 用 10mm厚 玻 璃 层 板 , 两 侧 带 护 栏 ,防 止 物 品 掉 落 , 试 剂 架 配 新 国 标 电 源 插 座( 220V, 10A) , 插 座 应 通 过 3C认 证 。 2.7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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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营 养实 训室

电 子 身高 体 重测 量 仪 1. 测 量 项 目 : 身 高 , 体 重 , 身 体 质 量 指 数 ( BMI)2. 测 量 范 围 : 身 高 70-200cm,体 重 1-200kg.3. 检 定 分 度 值 : 身 高 1mm, 体 重 100g.4. 准 确 度 等 级 : 身 高 ± 5mm .5. 显 示 屏 幕 : 数 字 显 示 /液 晶 显 示 .6. 语 音 提 示 : 全 程 语 音 播 报7. 打 印 机 : 热 敏 式 打 印 机8. 电 源 : AC220V/50Hz, DC12V/5A9. 外 部 接 口 : RS-232 .10. 尺 寸 : 大 于 或 等 于 359× 468× 2355(W× D× H)mm11. 重 量 : 大 于 或 等 于 26kg 1 台

人 体 成分 分 析仪( 核 心产 品 )

1. 工 作 原 理 : 三 频 率 生 物 电 阻 抗 测 量 法 ( 5,50, 250kHz) 。2. 测 试 部 位 : 分 5个 节 段 测 量 (右 上 肢 、 左 上肢 、 躯 干 、 右 下 肢 、 左 下 肢 )。3. 电 极 : 4电 极 8点 接 触 式 电 极4. 显 示 屏 : 7寸 液 晶 显 示 屏 ; 分 辨 率 800480PPI5. 测 量 时 间 : <50秒 ;6. 限 定 电 流 : ≤ 350μ A;7. 输 出 值 :7.1 基 本 输 出 值 : 身 体 水 分 总 量 、 蛋 白 质 、 无机 盐 、 身 体 脂 肪 含 量 。7.2 脂 肪 和 肌 肉 评 估 : 分 别 给 出 体 重 、 体 脂 肪量 、 去 脂 体 重 、 肌 肉 量 、 骨 骼 肌 肉 量 , 并 给 出

测 量 值 和 标 准 范 围 。7.3 节 段 肌 肉 评 估 : 分 别 测 量 右 臂 、 左 臂 、 躯干 、 右 腿 、 左 腿 的 肌 肉 含 量 , 给 出 测 量 值 , 并对 四 肢 肌 肉 的 均 衡 度 进 行 评 估 ;7.4 肥 胖 诊 断 : BMI、 体 脂 肪 率 、 腰 臀 比 、 内脏 脂 肪 面 积 , 并 给 出 测 量 值 和 标 准 范 围 ;7.5 体 型 判 定 : 至 少 分 为 9种 体 型 , 并 根 据 检测 结 果 判 定 检 测 者 为 其 一 种 , 并 给 出 直 观 图示 ;7.6 体 重 管 理 :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分 析 出 标 准 体 重和 体 重 调 节 值 , 并 明 确 指 出 体 重 调 节 值 、 脂 肪调 节 值 、 肌 肉 调 节 值 ;7.7 热 量 调 节 : 包 含 基 础 代 谢 量 、 总 能 量 消 耗 ;7.8 提 供 身 体 总 评 分 及 15个 测 量 阻 抗 值 ;

7.9 输 出 报 告 : 专 用 成 人 报 告 , 并 出 具 针 对 受测 者 个 体 的 运 动 处 方 ( 提 供 每 周 锻 炼 计 划 ) 、营 养 处 方 ( 提 供 每 周 饮 食 计 划 ) ; ( 提 供 报 告证 明 )7.10 报 告 纸 类 型 : 专 用 A4 报 告 纸 , 普 通 A4 1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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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印 纸8. 阻 抗 测 量 范 围 : 20-1200Ω ,误 差 ≤ 3%, ( 提供 检 测 报 告 )9. 体 重 测 量 范 围 : 5-250kg(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10. 身 高 输 入 范 围 : 90-220cm(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1. 年 龄 输 入 范 围 : 5-99 岁12. 电 源 : AC110/220V, 50/60Hz, 60VA13. 通 信 接 口 : USB 2EA(master,slave),RS-232, Ethernet 2EA, VGA14. 底 座 自 带 水 平 仪 , 纠 正 测 量 水 平 角 度 , 外观 设 计 符 合 人 体 工 程 学 原 理 。15. 具 备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

医 用 电子 血 压仪基 础 型 1. 测 量 方 法 : 示 波 法 。2. 测 量 项 目 : 收 缩 压 、 舒 张 压 、 脉 搏 数 。3. 显 示 画 面 : LED数 字 显 示4. 通 信 功 能 : RS-232C5. 语 言 提 示 : 全 程 语 音 提 示 , 音 量 调 节 ( 6档 位 )6. 安 全 设 置 : 双 重 安 全 装 置 , 过 压 、 停 电 自动 放 气 、 紧 急 停 止 双 重 保 护 措 施7. 打 印 机 : 热 敏 式 打 印 机 1 台

血 压 计 产 品 参 数 :1.显 示 方 式 : 数 字 显 示 方 式2.压 力 检 测 : 压 力 传 感 器3.适 用 范 围 : 适 用 于 人 体 上 臂 部 位 的 血 压 测 量4.测 量 方 法 : 示 波 测 定 法5.加 压 方 式 : 全 自 动 , 智 能 加 压6.排 气 方 式 : 自 动 快 速 排 气 方 式7.一 键 自 动 启 动 测 量 , 测 量 血 压 变 得 简 单8.可 动 式 臂 筒 , 上 下 调 整 更 方 便 , 可 通 过 显 示屏 直 观 判 断 手 臂 位 置 摆 放 是 否 正 确 以 获 得 准确 的 测 量 结 果10.2组 90次 记 忆 , 血 压 水 平 显 示 , 可 显 示 用户 最 近 三 次 测 试 的 血 压 平 均 值11.最 高 能 显 示 的 结 果 : 180-19012.测 量 范 围 : 压 力 0~299mmHg13.脉 搏 数 : 40~180次 /分14.臂 带 适 用 范 围 : 170-320mm( 上 臂 中 央 部 ) 1 台水 银 血压 计 上 臂 式 , 水 银 式 15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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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 糖 仪 1. 测 试 时 间 : 5秒2. 测 量 范 围 : 1.1mmol/L— 33.3mmol/L3. 测 量 精 度 : 国 标 CV<7.5%4. 血 液 样 本 : 末 梢 全 血5. 用 血 量 : 0.5微 升 用 血6. 网 络 接 口 : USB接 口 , 能 连 接 电 脑 上 传 数据 , 管 理 血 糖 , 指 导 治 疗7. 人 性 化 设 计 : 凹 凸 感 设 计 按 钮 , 适 合 老 花眼 的 老 人 使 用 , 一 摸 就 能 感 知 , 一 键 式 操 作 ,方 便 实 用8. 产 品 颜 色 : 绿 色 、 黄 色9. 重 量 : 大 于 或 等 于 55g( 不 含 电 池 )10. 主 机 外 型 尺 寸 : 大 于 或 等 于 97× 51× 16mm11. 智 能 存 储 256组 记 忆 , 可 自 动 计 算 7天/14天 /28天 血 糖 平 均 值 , 方 便 跟 踪 既 往 血 糖数 据 , 准 确 掌 握 血 糖 变 化 水 平12. 电 源 : 2 节 G13 或 LR44号 纽 扣 电 池13. 电 池 寿 命 : 约 1000 次14. 工 作 温 度 : 5 ℃ - 40 ℃15. 工 作 湿 度 : 小 于 85 % 10 台

食 物 交换 份 模型 1. 配 套 ≥ 50种 食 物 交 换 份 。2. 严 格 按 照 《 中 国 食 物 营 养 成 分 表 》 和 《 中国 居 民 膳 食 指 南 》 制 作 。3. 每 个 食 物 都 有 详 细 的 营 养 成 分 分 析 , 包 含热 量 , 蛋 白 质 , 脂 肪 , 碳 水 化 合 物 , 重 量 等 。4. 每 个 食 物 都 配 套 有 相 应 的 杯 子 、 碗 、 碟 子 、勺 子 、 盘 子 等 。5. 食 物 模 型 都 是 按 照 90千 卡 的 热 量 标 准 制作 。7.食 物 模 型 环 保 实 心 玻 璃 钢 材 质 。8.配 套 加 厚 高 透 明 亚 克 力 材 质 膳 食 宝 塔 , 尺寸 : 505057.9.含 与 膳 食 宝 塔 配 套 的 电 动 圆 形 旋 转 台 , 直 径50cm, 高 10cm。 2 套人 体 解剖 模 型( 85CM无 性 躯干 模 型

(20件 )) 功 能 特 点 :该 模 型 由 全 身 肌 肉 、 胸 腹 壁 肌 、 上 、 下 肢 肌 、颅 顶 骨 、 脑 以 及 胸 腹 腔 内 脏 器 官 等 27个 部 件组 成 , 并 显 示 头 颈 部 、 躯 干 部 、 上 、 下 肢 骨 、肌 肉 、 肌 腱 、 韧 带 、 胸 腹 腔 内 脏 器 官 、 血 管 和脑 等 结 构 , 共 有 238个 部 委 指 示 标 志 。尺 寸 : 缩 小 模 型 , 高 78cm, 宽 48cm, 深 14cm材 质 : 进 口 PVC材 料 、 进 口 油 漆 、 电 脑 配 色 、高 级 彩 绘 2 套病 理 解剖 模 型 肾 脏 结 石 解 剖 模 型 、 脂 肪 模 块 模 病 理 模 型 、 肾脏 结 石 解 剖 模 型 病 理 模 型 、 血 栓 模 型 病 理 模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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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 动 脉 硬 化 带 血 栓 模 型 病 理 模 型 、 病 态 血 管模 型 病 理 模 型

人 体 护理 模 型

一 、 模 型 功 能 :清 洗 梳 理 头 发 ( 假 发 ) 、 洗 脸眼 、 耳 滴 药 水 清 洗口 腔 护 理口 鼻 气 管 插 管气 管 切 开 护 理吸 痰 法 氧 气 吸 入 法口 鼻 饲 法洗 胃 法乳 房 护 理 、 乳 腺 检 查手 臂 静 脉 穿 刺 、 注 射 、 输 液 ( 血 )三 角 肌 皮 下 注 射股 外 侧 肌 注 射胸 腔 穿 刺

肝 脏 穿 刺骨 髓 穿 刺腰 椎 穿 刺灌 肠 法女 性 导 尿 术男 性 导 尿 术女 性 膀 胱 冲 洗男 性 膀 胱 冲 洗造 瘘 引 流 术臀 部 肌 肉 注 射腹 腔 解 剖 重 要 器 官 结 构 观 察整 体 护 理 : 擦 浴 、 穿 换 衣 服 。四 肢 关 节 左 右 弯 曲 、 旋 转 、 上 下 活 动 。创 伤 护 理 ( 清 洗 、 消 毒 、 换 药 、 止 血 、 包 扎 ) :

胸 壁 切 开 缝 合 伤 口 护 理腹 壁 切 开 缝 合 伤 口 护 理大 腿 外 伤 切 开 缝 合 伤 口 护 理 ( 消 毒 、 清 洗 、 缝合 )大 腿 皮 肤 裂 伤 护 理 ( 消 毒 、 清 洗 )大 腿 感 染 性 溃 疡 护 理 ( 消 毒 、 清 洗 、 换 药 )足 坏 疽 、 第 1、 2、 3足 趾 和 足 跟 压 疮 护 理上 臂 截 肢 残 端 伤 口 护 理 ( 供 包 扎 训 练 )小 腿 截 肢 残 端 伤 口 护 理 ( 供 包 扎 训 练 )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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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验 台( 边台 )3m0.75m0.85 1个 ;5.15m0.75m0.85 1个 ;3.5m0.75m0.85 1

个 ;3.36m0.75m0.851个

1、 技 术 参 数 : 外 形 尺 寸 : 长 、 宽 、 高 误 差 点≤ 3mm; 邻 边 垂 直 度 : 台 面 对 角 线 1000mm≤3mm ; 2000≤ 4mm ; 3000≤ 5mm , 地 角 平 稳 性 :≤ 2mm。 2、 材 料 说 明 : ( 1) 材 质 : 全 钢 结 构 ;( 2) 规 格 尺 寸 : L× 750× 850mm; ( 3) 颜 色 :( 待 选 ) ; ( 4) 台 面 说 明 : 采 用 12.7mm厚 实芯 理 化 板 , 具 有 抗 菌 、 耐 化 学 腐 蚀 性 能 、 抗 酸碱 、 耐 高 温 , 具 有 台 面 生 产 厂 家 针 对 本 项 目 出具 的 授 权 书 , 台 面 应 保 持 水 平 , 拼 接 台 面 应 保持 在 一 个 平 面 内 。 台 面 与 柜 体 之 间 应 连 接 稳固 , 台 面 不 能 脱 落 或 跷 起 ; ( 5) 框 架 说 明 :采 用 厚 度 ≧ 1.0mm厚 镀 锌 钢 板 模 具 冲 压 折 弯 成型 , 表 面 经 酸 洗 、 磷 化 、 除 锈 处 理 后 , 高 压 静电 喷 涂 环 氧 树 脂 粉 末 , 不 脱 落 、 耐 腐 蚀 。 承 重

可 达 200KG/m2; ( 6) 柜 体 、 门 面 板 、 抽 屉 面板 说 明 : 采 用 厚 度 ≧ 1.0mm厚 镀 锌 钢 板 模 具 冲压 折 弯 成 型 , 表 面 除 油 除 锈 , 表 调 磷 化 水 洗 ,环 氧 树 脂 静 电 喷 塑 处 理 。 化 学 防 锈 处 理 , 耐 酸碱 腐 蚀 。 金 属 件 焊 接 波 纹 均 匀 , 无 脱 焊 、 虚 焊 、焊 穿 、 错 位 ; 无 夹 渣 、 气 孔 、 焊 瘤 、 焊 丝 头 、咬 边 、 飞 溅 等 现 象 ; 冲 压 件 无 脱 层 、 裂 缝 现 象 ,门 与 框 架 、 门 与 门 、 门 与 抽 屉 缝 隙 、 间 隔 1-2mm;上 沿 线 松 紧 适 中 , 沿 线 长 度 与 板 长 误 差 ≤0.5mm; 过 线 孔 尺 寸 误 差 ≤ 0.5mm; 抽 屉 抽 出 后下 垂 ≤ 20mm, 摆 动 ≤ 10mm; 台 面 倒 角 均 匀 一 致 ,倒 角 半 径 为 ≤ 2mm; 要 求 水 平 、 稳 固 。 ( 7) 滑轨 : 三 节 承 重 静 音 滑 轨 , 承 重 30公 斤 以 上 ,使 用 寿 命 抽 拉 10万 次 以 上 , 具 有 生 产 厂 家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 ( 8) 拉 手 : 采 用 一字 型 铝 合 金 拉 手 , 模 具 成 型 , 表 面 经 环 氧 树 脂喷 涂 ; ( 9) 地 脚 : 耐 腐 蚀 金 属 注 塑 高 强 度 可调 脚 , 高 度 在 10~ 30mm内 可 调 , 平 稳 性 : ≤0.4mm, 承 重 ≥ 500kg/m2( 部 分 边 台 安 装 万 向轮 ) ; ( 10) 铰 链 /合 页 : 不 锈 钢 合 页 , 开 启度 为 110° , 开 合 达 十 万 次 以 上 , 具 有 生 产 厂家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 15.01 米小 计合 计 整 个 实 训 室 设 备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 设 备 供 应 商 需要 包 配 件 电 缆 保 证 设 备 运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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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包 : 清 单专业名称 实 训室 名称 设 备 名称 参 数 要 求 数量 单 位

环境工程技术专业 +监测技术专业 分 光光 度室 数 据 处理 微 型计 算 机 处 理 器 : 不 低 于 i5配 置内 存 容 量 : 不 低 于 4GB硬 盘 容 量 : 不 低 于 500GB操 作 系 统 : win7 2 台双 光 束紫 外 可见 分 光光 度 计( 核 心产 品 ) 1、 波 长 范 围 190nm-900nm 接 收 器 采 用进 口 光 电 倍 增 管2、 波 长 准 确 度 ± 0.3nm 开 机 自 动 校 准波 长3、 波 长 重 复 性 ≤ 0.15nm4、 波 长 调 节 量 0.1nm 混 浊 样 品 、 谱 峰重 叠 难 于 分 辨 最 大 吸 收 峰 时 , 便 于 波 长 设 定5、 光 度 范 围 -4~ 4.0Abs6、 光 谱 带 宽0.1nm,0.2nm,0.5nm,1.0nm,2.0nm,5.0nm 六档 可 调 光 谱 带 宽7、 杂 散 光 ≤ 0.010%T(220nmNal,340nmNaNo2 )8、 光 度 准 确 度 ± 0.3%τ ( 0~ 100%τ ) ±0.002 Abs( 0~ 0.5 Abs)± 0.004 Abs( 0.5~ 1 Abs)9、 光 度 重 复 性 ± 0.001 Abs( 0~ 0.5 Abs)± 0.002 Abs( 0.5~ 1 Abs)10、 基 线 平 直 度 ± 0.001 Abs 基 线 漂 移0.2%T /h双 光 束 动 态 反 馈 比 例 记 录 和 进 口 电 子 元 件 ,先 进 的 制 造 工 艺 , 大 大 减 小 了 仪 器 的 漂 移 ;从 而 保 证 了 整 机 的 稳 定 性 和 可 靠 性11.噪 声 0%噪 声 : ≤ 0.05%T, 100%噪 声 :≤ 0.2%T12、 检 测 器 光 电 倍 增 管 ( 进 口 ) R-926-24

因 为 光 电 倍 增 管 可 以 将 微 弱 信 号 进 行 分 级 放大 , 分 析 灵 敏 度 较 硅 光 电 池 更 高 , 故 世 界 高档 紫 外 均 采 用 光 电 倍 增 管 作 为 接 收 器 。13. 光 源 钨 灯 和 氘 灯光 栅 进 口 高 性 能 全 息 闪 耀 光 栅测 光 方 式 双 光 束 动 态 反 馈 比 例 记 录14.控 制 系 统 Windows系 统 UV Win中 文 操 作软 件全 中 文 视 窗 控 制 软 件 , 实 现 多 模 式 同 时 显 示与 测 量 方 式 的 切 换 瞬 间 完 成 。 可 选 用 激 光 、喷 墨 、 点 阵 等 各 种 打 印 机 。15.配 套 重 金 属 检 测 专 用 耗 材 及 方 法 包 ( 铅 /镉 等 ) , 实 现 对 水 /食 品 /粮 食 中 重 金 属 特 异 4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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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选 择 、 富 集 及 检 测 , 消 除 背 景 干 扰 , 特 异性 选 择 富 集 能 力 50倍 以 上 ; (提 供 有 资 质 的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证 报 告 , 提 供 原 件 或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16.服 务 要 求 : 山 东 有 不 少 于 三 处 售 后 服 务 站且 具 备 长 驻 山 东 现 地 服 务 工 程 师 。17.配 置 要 求 , TU1901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主 机 一 台 , 品 牌 电 脑 打 印 机 一 套 。

紫 外 可见 分 光光 度 计 (1)波 长 范 围 : 190nm~ 1100nm(2)光 谱 带 宽 : 2nm(3)光 度 方 式 : 透 过 率 , 吸 光 度 , 能 量(4)波 长 准 确 度 : ± 0.3nm( 开 机 自 动 校 准 )(5)波 长 重 复 性 : ≤ 0.2nm(6)光 度 准 确 度 : ± 0.002Abs( 0~ 0.5A) ;± 0.004Abs( 0.5~ 1A) ; ± 0.3%T( 0-100%T)(7)光 度 重 复 性 : 0.001Abs( 0~ 0.5A) ;0.002Abs( 0.5~ 1A) ; 0.15%T( 0~ 100%T)(8)杂 散 光 : ≤ 0.2%T( 220nm, NaI; 340nm,NaNO2)(9)基 线 平 直 度 : ± 0.001Abs(10)光 度 噪 声 : 0.001Abs(500nm, 0Abs 2nm光 谱 带 宽 )(11)基 线 漂 移 : 0.001Abs/h( 500nm, 0Abs,2nm光 谱 带 宽 , 预 热 2小 时 后 )(12)光 度 范 围 : - 0.3~ 3 Abs(13)测 光 系 统 : 双 光 束 比 例 监 测(14)检 测 器 : 硅 光 电 池(15)接 口 : 仪 器 有 RS232 接 口 用 于 与 计 算 机连 接 , 仪 器 有 并 行 打 印 输 出 接 口 用 于 与 打 印机 连 接(16)光 源 : 钨 灯 /氘 灯 自 动 转 换(17)显 示 方 式 : 大 面 积 背 光 液 晶 显 示 屏(18)服 务 要 求 : 山 东 有 不 少 于 三 处 售 后 服 务站 且 具 备 长 驻 山 东 现 地 服 务 工 程 师 。(19)配 置 :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一 套 。 8 台

小 计合 计 整 个 实 训 室 设 备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 设 备 供 应 商需 要 包 配 件 电 缆 保 证 设 备 运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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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本 项 目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 五 开 标 及 评 标 ” 、 “ 六 确 定 中 标 ”及 本 章 的 规 定 评 标 。一 、 评 标 方 法综 合 评 分 法将 依 据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对 其 资 信 、 业 绩 、 投 标 产 品 质 量 、 服 务 、 技 术 方 案 、 价格 等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评 价 , 综 合 评 选 出 最 佳 报 价 方 案 。 每 一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所 有 评

委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评 标 结 果 按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投 标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标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评 标 报 告 确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中 按 顺 序 确 定中 标 人 , 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确 认 函 。 如 采 购 人 5个 工 作 日 内 未 按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的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 又 不 能 说 明 合 法 理 由 的 , 视 同 按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的 顺 序 确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二 、 评 标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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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初 步 评 审评 审 方 式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是 否 符 合

资 格评 审

1 以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是 否 满 足 要 求2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三 证 或五 证 合 一 的 只 需 提 供 具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是 否 满 足 要 求3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委 托 书 是 否 满 足 要 求4 提 供 2021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的 扫 描 件 或 者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的 承 诺 书 ;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5 提 供 近 3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扫 描 件 、 依 法 缴 纳 社 会保 险 的 凭 据 扫 描 件 或 者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 税 收 出 具 资 格 承 诺函 ; (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供 应 商 , 应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资金 ) ; 是 否 满 足 要 求6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是 否 满 足 要 求7 供 应 商 在 “ 信 用 中 国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 中 国 裁判 文 书 网 ” 平 台 等 网 站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重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 截 图 体 现 查 询 时 间为 本 项 目 磋 商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止 )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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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性评 审 1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 盖 章 的 是 否 满 足 要 求2 开 标 一 览 表 是 否 满 足 要 求3 分 项 报 价 表 是 否 满 足 要 求4 技 术 偏 离 表 是 否 满 足 要 求5 报 价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的 是 否 满 足 要 求6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是 否 满 足 要 求7 属 于 串 通 投 标 , 或 者 依 法 被 视 为 串 通 投 标 是 否 存 在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检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履 约 的 , 且 投 标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是 否 存 在9 投 标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是 否 存 在10 属 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标 无 效 情 形 是 否 存 在11 不 符 合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是 否 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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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评 分 细 则A包 : 行 业 应 用 软 件评 审 分 值 评 标 要 点 及 说 明 ( 100分 )价 格 30分 以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其 价 格分 为 满 分 30分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 30%100。商 务部 分

10分 业 绩10分 提 供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以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 承 揽 类 似 项目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每 提 供 一 份 有 效 业 绩 得 2分 , 本 项 满 分 10 分 。( 注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须 上 传 业 绩 合 同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原件 的 扫 描 件 、 中 标 公 告 省 网 截 图 原 件 扫 描 件 , 缺 一 不 得 分 。 评 审 委员 会 无 法 在 投 标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有 效 资 料 中 判 断 业 绩 类 型 、 金 额 、 数量 以 及 存 在 其 他 无 法 认 定 为 有 效 业 绩 的 情 形 的 , 不 得 分 。 参 与 评 分的 业 绩 , 确 定 中 标 结 果 后 , 将 作 为 附 件 随 中 标 公 告 一 起 发 布 , 接 受社 会 监 督 , 一 经 发 现 存 在 弄 虚 造 假 情 形 , 将 按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

技 术部 分60分 软 件 开 发 设 计方 案10分 软 件 设 计 方 案 的 针 对 性 强 , 内 容 完 整 合 理 、 可 操 作 性 高 、 规 范 , 功能 非 常 完 善 , 设 计 方 案 非 常 实 用 得 10分 ; 软 件 设 计 方 案 的 基 本 能 满足 采 购 需 求 、 内 容 基 本 完 整 合 理 、 可 操 作 性 , 功 能 较 基 本 完 善 得 8分 ; 软 件 设 计 方 案 的 内 容 有 所 欠 缺 、 不 影 响 功 能 使 用 得 6分 ; 软 件设 计 方 案 的 针 对 性 较 弱 、 内 容 不 完 整 、 所 描 述 内 容 对 本 项 目 采 购 需求 实 现 有 较 难 保 证 得 4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投 报 产 品 情 况20分 1、 技 术 偏 离 项 :投 标 产 品 参 数 每 低 于 招 标 要 求 的 , 参 数 偏 离 一 项 扣0.5分 , 扣 完 为 止 , 若 无 偏 离 或 高 于 招 标 要 求 的 得 15分 。2、 由 评 委 横 向 比 较 所 投 报 产 品 的 情 况 进 行 酌 情 打 分 。 产 品 软 件 整 体配 备 良 好 , 主 要 技 术 性 能 、 指 标 、 功 能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5分 ;产 品 软 件 整 体 配 备 较 好 , 主 要 技 术 性 能 、 指 标 、 功 能 符 合 招 标 文 件要 求 得 3分 ; 产 品 硬 件 与 软 件 整 体 配 备 一 般 , 主 要 技 术 性 能 、 指 标 、功 能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1分 。技 术 方 案10分 技 术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强 、 内 容 非 常 完 整 合 理 、 兼 容 性 强 、 把 控 程 度 强 、高 于 采 购 需 求 得 10分 ; 技 术 方 案 的 内 容 完 全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8分 ; 方案 的 具 有 一 定 可 行 性 、 内 容 基 本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 具 备 一 定 兼 容 性 、得 6分 ; 技 术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较 弱 , 内 容 不 完 整 , 把 控 程 度 弱 , 不 满足 采 购 需 求 得 4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人 员 配 置5分 项 目 团 队 及 资 源 配 置 : 根 据 项 目 团 队 成 员 配 置 的 数 量 、 专 业 人 员 素质 、 技 术 能 力 、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等 情 况 评 审 : 人 员 配 置 数 量 多 、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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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全 、 经 验 丰 富 得 5分 , 人 员 配 置 能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得 4分 ; 人 员 配置 基 本 合 理 、 专 业 较 齐 全 、 得 3分 ; 人 员 配 置 不 合 理 、 专 业 不 全 得1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安 装 、 调 试 、培 训 方 案5分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 完 整 、 科 学 , 能 够最 大 程 度 上 满 足 采 购 方 需 求 得 5分 ;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 可 行 , 方 案 基本 能 满 足 采 购 方 需 求 得 3分 ; 方 案 内 容 简 单 或 存 在 部 分 缺 陷 , 对 项目 需 求 较 难 保 障 的 得 1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售 后 服 务10 分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全 面 到 位 、 对 本 项 目 自 主 承 诺 故 障 处 理 方 案 合 理 , 售后 服 务 维 修 保 证 措 施 方 案 具 体 , 提 供 维 修 保 养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售 后服 务 机 构 和 设 施 , 专 业 培 训 的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完 善 合 理 得 10分 ; 售 后服 务 方 案 基 本 全 面 、 对 本 项 目 自 主 承 诺 故 障 处 理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 售后 服 务 维 修 保 证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基 本 能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得 8分 ;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稍 有 欠 缺 但 不 影 响 本 项 目 整 体 需 求 的 得 6分 ; 售 后 服 务 方案 明 显 不 符 的 得 4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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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包 : 医 用 电 子 生 理 参 数 检 测 仪 器 设 备评 审 分 值 评 标 要 点 及 说 明 ( 100分 )价 格 30分 以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其 价 格分 为 满 分 30分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 30%100。商 务

部 分10分 业 绩10分 提 供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以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 承 揽 类 似 项目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每 提 供 一 份 有 效 业 绩 得 2分 , 本 项 满 分 10分 。( 注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须 上 传 业 绩 合 同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原件 的 扫 描 件 、 中 标 公 告 省 网 截 图 原 件 扫 描 件 , 缺 一 不 得 分 。 评 审 委员 会 无 法 在 投 标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有 效 资 料 中 判 断 业 绩 类 型 、 金 额 、 数量 以 及 存 在 其 他 无 法 认 定 为 有 效 业 绩 的 情 形 的 , 不 得 分 。 参 与 评 分的 业 绩 , 确 定 中 标 结 果 后 , 将 作 为 附 件 随 中 标 公 告 一 起 发 布 , 接 受社 会 监 督 , 一 经 发 现 存 在 弄 虚 造 假 情 形 , 将 按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

技 术部 分60分 产 品 技 术 指 标30分 综 合 考 评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综 合 情 况 由 评 委 客 观 评 审 打 分 :1、 技 术 偏 离 项 :投 标 产 品 参 数 每 低 于 招 标 要 求 的 , 偏 离 一 项 扣 0.5分 , 扣 完 为 止 , 若 无 偏 离 或 高 于 招 标 要 求 的 得 25分 。2、 产 品 描 述 介 绍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5分 ; 产 品 描 述 介 绍 详 细 、 主要 技 术 指 标 、 性 能 阐 述 全 面 , 功 能 稳 定 、 符 合 采 购 要 求 及 国 家 有 关规 范 、 标 准 的 得 3分 , 描 述 内 容 较 全 面 、 描 述 相 对 比 较 粗 略 、 阐 述不 清 晰 得 1分 。供 货 方 案10分 根 据 供 货 方 案 的 综 合 情 况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独 立 评 审 打 分 :1、 供 货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 科 学 及 时 , 方 案 实 施 细 则 明 确 得 5分 ; 供货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 实 施 细 则 有 一 定 的 针 对 性 得 3分 ; 供 货 方 案 笼 统 、针 对 性 较 弱 得 1分 。2、 供 货 周 期 保 证 措 施 完 善 、 详 细 , 能 明 确 保 障 供 货 周 期 目 标 的 实 现得 5分 ; 供 货 周 期 保 证 措 施 合 理 可 行 , 能 基 本 确 保 供 货 周 期 目 标 的实 现 得 3分 ; 供 货 周 期 保 证 措 施 笼 统 , 较 难 实 现 采 购 需 求 者 得 1 分 。

62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安 装 、 调 试 、培 训 方 案5分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 完 整 、 科 学 , 能 够最 大 程 度 上 满 足 采 购 方 需 求 得 5分 ;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 可 行 , 方 案 能满 足 采 购 方 需 求 得 4分 ;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方 案 描 述 简 单 , 不 影 响实 际 使 用 得 3分 ; 方 案 内 容 简 单 或 存 在 部 分 缺 陷 , 对 项 目 需 求 较 难保 障 的 得 1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

售 后 服 务15分 1、 售 后 服 务 方 案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全 面 到 位 、 对 本 项 目 自 主 承 诺 故 障 处 理 方 案 合 理 , 售后 服 务 维 修 保 证 措 施 方 案 具 体 , 提 供 维 修 保 养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售 后服 务 机 构 和 设 施 , 专 业 培 训 的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完 善 合 理 得 10分 ; 售 后服 务 方 案 基 本 全 面 、 对 本 项 目 自 主 承 诺 故 障 处 理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 售后 服 务 维 修 保 证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基 本 能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得 8分 ; 售 后服 务 方 案 稍 有 欠 缺 但 不 影 响 本 项 目 整 体 需 求 的 得 6分 ; 售 后 服 务 方案 明 显 不 符 的 得 4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2、 培 训 方 案培 训 内 容 及 计 划 完 善 、 可 行 , 培 训 内 容 丰 富 、 形 式 多 样 , 使 用 指 导方 案 全 面 细 致 , 能 够 快 速 实 现 采 购 人 工 作 人 员 独 立 操 作 设 备 的 目 标得 5分 ; 培 训 方 案 描 述 基 本 能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得 3分 ; 培 训 方 案 描 述简 单 、 笼 统 、 形 式 较 单 一 、 对 本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实 现 有 较 难 保 证 得 1分 。

63

C包 : 光 学 式 分 析 仪 器评 审 分 值 评 标 要 点 及 说 明 ( 100分 )价 格 30分 以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其 价 格分 为 满 分 30分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 30%100。商 务部 分10分 业 绩( 10分 ) 提 供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以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为 准 ) 承 揽 类 似 项目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每 提 供 一 份 有 效 业 绩 得 2分 , 本 项 满 分 10 分 。( 注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须 上 传 业 绩 合 同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原件 的 扫 描 件 、 中 标 公 告 省 网 截 图 原 件 扫 描 件 , 缺 一 不 得 分 。 评 审 委员 会 无 法 在 投 标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有 效 资 料 中 判 断 业 绩 类 型 、 金 额 、 数

量 以 及 存 在 其 他 无 法 认 定 为 有 效 业 绩 的 情 形 的 , 不 得 分 。 参 与 评 分的 业 绩 , 确 定 中 标 结 果 后 , 将 作 为 附 件 随 中 标 公 告 一 起 发 布 , 接 受社 会 监 督 , 一 经 发 现 存 在 弄 虚 造 假 情 形 , 将 按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技 术

部 分60分 产 品 技 术 指 标30分 综 合 考 评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综 合 情 况 由 评 委 客 观 评 审 打 分 :1、 技 术 偏 离 项 :投 标 产 品 参 数 每 低 于 招 标 要 求 的 , 偏 离 一 项 扣 0.5分 , 扣 完 为 止 , 若 无 偏 离 或 高 于 招 标 要 求 的 得 25分 。2、 产 品 描 述 介 绍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5分 ; 产 品 描 述 介 绍 详 细 、 主要 技 术 指 标 、 性 能 阐 述 全 面 , 功 能 稳 定 、 符 合 采 购 要 求 及 国 家 有 关规 范 、 标 准 的 得 3分 , 描 述 内 容 较 全 面 、 描 述 相 对 比 较 粗 略 、 阐 述不 清 晰 得 1分 。供 货 方 案10分 根 据 供 货 方 案 的 综 合 情 况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独 立 评 审 打 分 :1、 供 货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 科 学 及 时 , 方 案 实 施 细 则 明 确 得 5分 ; 供货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 实 施 细 则 有 一 定 的 针 对 性 得 3分 ; 供 货 方 案 笼 统 、针 对 性 较 弱 得 1分 。2、 供 货 周 期 保 证 措 施 完 善 、 详 细 , 能 明 确 保 障 供 货 周 期 目 标 的 实 现得 5分 ; 供 货 周 期 保 证 措 施 合 理 可 行 , 能 基 本 确 保 供 货 周 期 目 标 的实 现 得 3分 ; 供 货 周 期 保 证 措 施 笼 统 , 较 难 实 现 采 购 需 求 者 得 1 分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安 装 、 调 试 、培 训 方 案5分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 完 整 、 科 学 , 能 够最 大 程 度 上 满 足 采 购 方 需 求 得 5分 ;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 可 行 , 方 案 能满 足 采 购 方 需 求 得 4分 ;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方 案 描 述 简 单 , 不 影 响实 际 使 用 得 3分 ; 方 案 内 容 简 单 或 存 在 部 分 缺 陷 , 对 项 目 需 求 较 难保 障 的 得 1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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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后 服 务15分 1、 售 后 服 务 方 案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全 面 到 位 、 对 本 项 目 自 主 承 诺 故 障 处 理 方 案 合 理 , 售后 服 务 维 修 保 证 措 施 方 案 具 体 , 提 供 维 修 保 养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售 后服 务 机 构 和 设 施 , 专 业 培 训 的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完 善 合 理 得 10分 ; 售 后服 务 方 案 基 本 全 面 、 对 本 项 目 自 主 承 诺 故 障 处 理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 售后 服 务 维 修 保 证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基 本 能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得 8分 ; 售 后服 务 方 案 稍 有 欠 缺 但 不 影 响 本 项 目 整 体 需 求 的 得 6分 ; 售 后 服 务 方案 明 显 不 符 的 得 得 4分 。 无 该 项 内 容 , 不 得 分 。2、 培 训 方 案培 训 内 容 及 计 划 完 善 、 可 行 , 培 训 内 容 丰 富 、 形 式 多 样 , 使 用 指 导方 案 全 面 细 致 , 能 够 快 速 实 现 采 购 人 工 作 人 员 独 立 操 作 设 备 的 目 标得 5分 ; 培 训 方 案 描 述 基 本 能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得 3分 ; 培 训 方 案 描 述简 单 、 笼 统 、 形 式 较 单 一 、 对 本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实 现 有 较 难 保 证 得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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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 财 库 ﹝ 2020﹞ 46 号 ) 的 规 定 、 《 财 政 部 司 法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14〕 68号 ) 和 《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17〕 141号 ) 的 规 定 , 对 满 足 价 格 扣 除 条件 且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交 了 《 供 应 商 企 业 类 型 声 明 函 》 、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或 省 级 以 上监 狱 管 理 局 、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其投 标 报 价 扣 除 10%( 工 程 类 : 5%) 后 参 与 评 审 。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者 注 册 商 标 ;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 不 享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2.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 货 物 和 服 务 为 3%、 工 程 项 目 为 2%) 的 价 格 扣 除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2、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在 投 标 中 如 被 列 入 财 政 部 与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节 能 产 品 目 录 、 环 境 标 志产 品 目 录 或 无 线 局 域 网 产 品 目 录 ,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 在 评 标 时 予 以 优 先 采 购 , 具 体 优 惠 措 施 为 :

可 给 予 认 证 产 品 6%的 评 审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 同 等 条 件 下 , 优 先 采 购 认 证 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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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一 、 封 面 格 式 ( 不 适 用 )投 标 文 件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包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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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开 标 一 览 表1.开 标 一 览 表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投 标 报 价 大 写 :小 写 :

交 付 日 期 :说 明 : 投 标 报 价 应 和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的 合 计 总 价 相 一 致 。三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或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说 明 : 1.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扫 描 件 加 盖 公 章 。2. 投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的 扫 描 件 。3.联 合 体 投 标 应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满 足 以 上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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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书致 东 润 项 目 管 理 ( 山 东 ) 有 限 公 司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在 我 单 位 任 (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等 ) 职 务 ,是 我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注 : 自 然 人 投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4.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授 权 书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 ) 的 ( 投 标 人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责 人 姓 名 、 职 务 ) 代 表 我 单 位 授 权 ( 单 位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 职 务 ) 为 我单 位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就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 以 我 单 位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注 : 自 然 人 投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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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证 明 文 件说 明 : 提 供 2021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的 扫 描 件 或 者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承 诺 书 ;6.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和 税 收 缴 纳 记 录说 明 : 提 供 近 3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扫 描 件 、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据 扫 描 件 或 者 依 法 缴 纳社 保 、 税 收 出 具 资 格 承 诺 函 ; (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供 应 商 , 应 提 供 相 关 材 料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资 金 ) ;

7.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我 单 位 在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 所 称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包 括 :我 单 位 或 者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因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刑 事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特 此 声 明 !

投 标 人 名 称 (公 章 ): ______________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______________日 期 : 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说 明 : 1.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如 实 作 出 说 明 。2.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加 盖 本 单 位 章 ( 自 然 人 投 标 的 无 需 盖 章 , 需 要 签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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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说 明 : 1.应 提 供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扫 描 件 加 盖 本 单 位 章 ( 自 然 人投 标 的 无 需 盖 章 , 需 要 签 字 ) 。2. 如 果 是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各 方 需 提 供 的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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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10.投 标 函东 润 项 目 管 理 ( 山 东 ) 有 限 公 司 :经 研 究 ,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项 目 编 号 : ( ) 的 采 购 活 动 并 提 交响 应 文 件 。 为 此 , 我 方 郑 重 声 明 以 下 诸 点 , 并 负 法 律 责 任 :1.我 方 完 全 理 解 和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切 规 定 和 要 求 , 按 规 定 上 传 至 系 统 。2.如 果 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被 接 受 , 我 方 将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 并 按 我 方 投 标 文件 中 的 承 诺 , 保 证 按 期 完 成 项 目 的 实 施 。3.我 方 理 解 ,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成 交 的 唯 一 条 件 , 你 们 有 选 择 成 交 人 的 权 利 。

4.我 方 愿 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履 行 自 己 的 全 部 责 任 。5.我 方 同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费 、 遵 守 贵 机 构 对 本 次 项 目 所 做 的 有 关 规 定 。6.我 方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起 90 日 。7.我 方 若 未 成 为 中 标 人 , 贵 机 构 有 权 不 做 任 何 解 释 。8.我 方 与 本 此 报 价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地 址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开 户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供 应 商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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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符 合 价 格 扣 除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的 资 料11.1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 财 库﹝ 2020﹞ 46 号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 ( 单 位 名 称 ) 的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活 动 , 货 物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 相 关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 ; 承 接 企 业 为 ( 企 业 名 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2.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 ; 承 接 企 业 为 ( 企 业 名 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企 业 ) ; …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任 。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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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17〕 141 号 )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______单 位 的 ______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 不 包 括 使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1.3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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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一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 和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中 小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 2009〕 36号 ), 制 定 本 规 定 。二 、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为 中 型 、 小 型 、 微 型 三 种 类 型 , 具 体 标 准 根 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制 定 。三 、 本 规 定 适 用 的 行 业 包 括 :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工 业 (包 括 采 矿 业 , 制 造 业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建 筑 业 , 批 发 业 , 零 售 业 , 交 通 运 输 业(不 含 铁 路 运 输 业 ), 仓 储 业 , 邮 政 业 , 住 宿 业 , 餐 饮 业 , 信 息 传 输 业 (包 括 电 信 、互 联 网 和 相 关 服 务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物 业 管 理 ,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包 括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社 会 工 作 ,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乐 业 等 )。四 、 各 行 业 划 型 标 准 为 :(一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营 业 收 入 2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5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5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营 业 收 入 5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二 )工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4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3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三 )建 筑 业 。 营 业 收 入 800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8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型 企 业 。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6000 万 元 及 以 上 , 且 资 产 总 额 5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中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 且 资 产 总 额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业 ; 营 业 收 入 300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3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四 )批 发 业 。 从 业 人 员 2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4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2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5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5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5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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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零 售 业 。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2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5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5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1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六 )交 通 运 输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型 企 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3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3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2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人 员 2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2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七 )仓 储 业 。 从 业 人 员 2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2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八 )邮 政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3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2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九 )住 宿 业 。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1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餐 饮 业 。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1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十 一 )信 息 传 输 业 。 从 业 人 员 200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小 微 型 企 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1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十 二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从 业 人 员 30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0 万 元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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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万 元 及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十 三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营 业 收 入 200000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0000万 元 以 下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 且 资 产 总 额 5000 万 元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及 以 上 , 且 资 产 总 额 2000万 元 及 以 上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100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2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十 四 )物 业 管 理 。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型 企 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3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 且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十 五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从 业 人 员 300人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20000万 元 以 下 的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 其 中 , 从 业 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 且 资 产 总 额 8000万 元 及 以 上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人 及 以 上 , 且 资 产 总 额 1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业 ; 从 业 人 员 10人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00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十 六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从 业 人 员 300人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 其 中 , 从 业人 员 100人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人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员 10人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五 、 企 业 类 型 的 划 分 以 统 计 部 门 的 统 计 数 据 为 依 据 。六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所 有 制 和 各 种 组 织 形

式 的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本 规 定 以 外 的 行 业 , 参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划 型 。七 、 本 规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标 准 上 限 即 为 大 型 企 业 标 准 的 下 限 ,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据 此制 定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的 统 计 分 类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据 此 进 行 相 关 数 据 分 析 , 不得 制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八 、 本 规 定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国 家 统 计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分 类 》 修 订 情 况 和 企 业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适 时 修 订 。九 、 本 规 定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国 家 统 计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十 、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 原 国 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统计 局 2003年 颁 布 的 《 中 小 企 业 标 准 暂 行 规 定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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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12.1货 物 分 项 报 价 表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编号 货物

名称 数量 单位 是 否强 制节 能 是否核心产品 是否接受进口 制造商 产地 品牌 型号 单价 合价 小 微 企 业产 品1.1

1.21.3 …说 明 : 1、 投 标 人 必 须 填 写 主 要 产 品 的 品 牌 、 型 号 ,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 投 标 人 须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 投 标 工 具 自 动 合 成 。3、 如 所 投 产 品 为 强 制 性 认 证 产 品 , 应 如 实 、 准 确 填 报 ,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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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备 注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投 标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全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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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明 细 表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说 明 : 如 所 投 货 物 为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必 须 按 要 求 逐 项 填 写 , 投 标 工 具 自 动合 成 , 否 则 评 分 时 不 予 价 格 扣 除 。

编 号 货 物 名 称 制 造 商 品 牌 产 品 型 号 价 格单 价 数 量 小 计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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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明 细 表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说 明 : 1、 如 所 投 产 品 为 环 保 产 品 , 请 按 要 求 逐 项 填 写 , 投 标 工 具 自 动 合 成 本 表 ;2、 需 上 传 PDF格 式 的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且 证 书 内 产 品 型 号 与 所 投 产品 型 号 完 全 一 致 ,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予 加 分 。16.节 能 产 品 明 细 表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说 明 : 1、 如 所 投 产 品 为 节 能 产 品 , 请 按 要 求 逐 项 填 写 , 投 标 工 具 自 动 合 成 本 表 ;2、 需 上 传 PDF格 式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且 证 书 内 产 品 型 号 与 所 投 产 品 型 号完 全 一 致 ,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予 加 分 ( 非 强 制 节 能 产 品 ) ; 如 为 强 制 节 能 产 品 , 未提 供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或 证 书 内 产 品 型 号 与 所 投 产 品 型 号 不 完 全 一 致 的 , 将 被 认 定为 投 标 无 效 。

编 号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中 国 环 境 标 志 认 证 证 书 编 号 价 格单 价 数 量 小 计123 …

编 号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节 字 标 志 认 证 证 书 编号 价 格单 价 数 量 小 计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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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备 注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投 标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全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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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技 术 评 审 文 件技 术 部 分 评 分 中 要 求 的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20.其 他 用 于 评 分 的 证 明 材 料评 分 中 要 求 的 相 关 文 件 。21.案 例 一 览 表 案 例 一 览 表 及 合 同 复 印 件

(1) 同 案 例 一 览 表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同金 额 项 目 单位名 称 项 目 单位地 址 合 同 签订日 期 项 目 单 位的 有 效 联系 方 式 合 同 扫 描件1 上 传

2 上 传3 上 传4 … 上 传说 明 : 以 上 合 同 案 例 须 真 实 有 效 , 相 关 内 容 在 中 标 公 告 中 予 以 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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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 标 人 关 联 单 位 的 说 明说 明 : 投 标 人 应 当 如 实 披 露 与 本 单 位 存 在 下 列 关 联 关 系 的 单 位 名 称 :( 1)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其 他 单 位 ;( 2) 与 投 标 人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23.其 他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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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格 式( 此 合 同 仅 供 参 考 。 以 最 终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定 的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进 行 公 示 , 最 终签 定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不 能 与 招 标 文 件 冲 突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采 购 编 号 :甲 方 :乙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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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甲 方 ) 所 需 (项 目 名 称 )经 ( 采购 代 理 机 构 ) 以 ( 项 目 编 号 ) 招 标 文 件 在 国 内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进 行采 购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甲 方 )确 定 ( 乙 方 ) 为 包 中 标 人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等 相 关法 律 以 及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经 平 等 协 商 达 成 合 同 如 下 :一 、 合 同 文 件

本 合 同 所 附 下 列 文 件 是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一 )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二 )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三 ) 合 同 格 式 、 合 同 条 款( 四 ) 中 标 人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有 关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文 件(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六 ) 本 合 同 附 件二 、 合 同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本 合 同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应 与 上 述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相 一 致 。三 、 货 物 内 容本 合 同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 详 见 合 同 清 单 。见 附 件 一 : 同 投 标 文 件 中 分 项 报 价 表四 、 合 同 金 额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 ( 分 项 价 格 详 见 合 同 服 务 或货 物 清 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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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五 、 付 款 途 径□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所 提 供 银 行 开 户 信 息 转 账 支 付 。六 、 付 款 方 式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具 备 实 施 条 件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的 %( ≥ 30%) ; 项 目 期 满 并 经 双 方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20个 工 作 日 内 , 乙 方 向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 5%-10%)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

即 人 民 币 元 。 质 保 期 满 年 无 质 量 问 题 甲 方 无 息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给 乙方 。七 、 交 付 日 期 和 地 点1、 交 付 日 期 :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交 付 (自 年 月 日 起 至年 月 日 止 )。2、 交 付 地 点 :3、 风 险 负 担 :货 物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在 该 货 物 通 过 甲 乙 双 方 联 合 验 收 交 付 前 由 乙 方 承 担 , 通 过

联 合 验 收 交 付 后 由 甲 方 承 担 ; 因 质 量 问 题 甲 方 拒 收 的 ,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七 、 质 量货 物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及 乙 方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书 面 澄 清 及 承诺 。八 、 包 装货 物 的 包 装 应 按 照 国 家 或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技 术 规 定 执 行 , 国 家 或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无技 术 规 定 的 , 应 当 按 双 方 约 定 采 取 足 以 保 护 货 物 安 全 、 完 好 的 包 装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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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运 输 要 求1、 运 输 方 式 及 线 路 : XXXXXXXXXXXXX2、 运 输 及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十 、 知 识 产 权乙 方 应 保 证 甲 方 在 中 国 境 内 使 用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的 诉 讼 。十 一 、 验 收1、 货 物 到 达 交 货 地 点 交 付 前 , 甲 方 和 乙 方 在 日 内 共 同 开 箱 检 验 货 物 的 规 格 、

质 量 和 数 量 等 状 况 , 如 货 物 需 要 安 装 、 调 试 , 则 由 乙 方 负 责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费 用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 安 装 调 试 后 日 内 , 甲 、 乙 双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验 收 , 并 共同 在 《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单 》 上 签 字 确 认 。2、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问 题 , 甲 方 应 在 发 现 和 应 当 发 现 之 日 起 日 内 向 乙 方 提 出 书 面异 议 , 乙 方 在 接 到 书 面 异 议 后 , 应 当 在 日 内 负 责 处 理 。 甲 方 逾 期 提 出 的 , 对所 交 货 物 视 为 符 合 合 同 的 规 定 。 如 果 乙 方 在 投 标 文 件 及 询 标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书 面 说明 及 承 诺 中 , 有 明 确 质 量 保 证 期 的 , 适 用 质 量 保 证 期 。3、 经 双 方 共 同 验 收 , 货 物 达 不 到 质 量 或 规 格 要 求 的 , 甲 方 可 以 拒 收 , 并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4、 本 合 同 为 甲 方 进 行 履 约 验 收 的 主 要 依 据 。 甲 方 应 专 门 成 立 履 约 验 收 小 组 ,于 乙方 交 付 项 目 时 组 织 验 收 , 验 收 人 员 应 与 采 购 人 员 相 分 离 。 验 收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件 和 采 购 合 同 进 行 , 保 证 采 购 项 目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采 购 合 同 内 容 的 一 致 。十 二 、 售 后 服 务乙 方 应 按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及 乙 方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书 面 说明 或 承 诺 提 供 及 时 、 快 速 、 优 质 的 售 后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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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附 件 二 :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材 料十 三 、 违 约 责 任1、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如 果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履 行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按 每 迟 延 履 行 一 日 的 应 提 供 而 未 提 供 服 务( 或 货 物 ) 本 合 同 价 格 的 %计 算 , 最 高 限 额 为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 迟 延 履行 的 违 约 金 计 算 数 额 达 到 前 述 最 高 限 额 之 日 起 , 甲 方 有 权 在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的 同 时 ,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2、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如 果 甲 方 没 有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付 款 , 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按 每 迟 延 付 款 一 日 的 应 付 而 未 付 款 的 %计 算 ,最 高 限 额 为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 迟 延 付 款 的 违 约 金 计 算 数 额 达 到 前 述 最 高 限 额之 日 起 , 乙 方 有 权 在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同 时 ,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3、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主 要 义 务 , 经 催 告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的 , 或 者 任 何 一 方 有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的 的 , 或 者 任 何 一 方 有 腐 败 行 为 ( 即 : 提 供 或 给 予 或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财 物 或 其 他好 处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来 影 响 对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行为 ) 或 者 欺 诈 行 为 ( 即 : 以 谎 报 事 实 或 隐 瞒 真 相 的 方 法 来 影 响 对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 的 , 对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违 约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4、 任 何 一 方 按 照 前 述 约 定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同 时 , 仍 有 权 要 求 违 约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并 有 权 按 照 己 方 实 际 损 失 情 况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损 失 ; 任 何 一 方 按 照 前 述 约 定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同 时 , 仍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违约 金 和 按 照 己 方 实 际 损 失 情 况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损 失 ; 且 守 约 方 行 使 的 任 何 权 利 救济 方 式 均 不 视 为 其 放 弃 了 其 他 法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权 利 救 济 方 式 ;5、 除 前 述 约 定 外 ,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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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 且 对 方 当 事 人行 使 的 任 何 权 利 救 济 方 式 均 不 视 为 其 放 弃 了 其 他 法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权 利 救 济 方 式 ;6、 如 果 出 现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处 理 投 诉 事 项 期 间 ,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暂停 采 购 活 动 的 情 形 , 或 者 询 问 或 质 疑 事 项 可 能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 导 致 甲 方 中 止 履行 合 同 的 情 形 , 均 不 视 为 甲 方 违 约 。十 四 、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可 通 过 和 解 或 者 调 解 解决 ; 不 愿 和 解 、 调 解 或 者 和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以 选 择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将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 如 济 南 仲 裁 委 员 会 等 ) 依 申 请仲 裁 时 其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裁 决 ;2、 向 ( 被 告 住 所 地 、 合 同 履 行 地 、 合 同 签 订 地 、 原 告 住 所 地 、 标 的 物 所在 地 等 与 争 议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地 点 中 选 出 的 人 民 法 院 名 称 )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五 、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十 六 、 合 同 保 存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方 份 , 乙 方 份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份 。

附 件 一 : 同 投 标 文 件 中 分 项 报 价 表附 件 二 :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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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乙 方 :单 位 名 称 (公 章 ): 单 位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电 话 : 电 话 :

签 订 日 期 : 签 订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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