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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省高院案例:如何操作,才能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yonglawyer 2023-08-29 发布于河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系公司时,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须满足:(1)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2)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等。
问题一,如何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1.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客观标志。
(2019)最高法民申2923号鲍明兰、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法院裁定载明,被执行人中石大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科研究院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中石大公司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中石大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认定被执行人中石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
2.终本裁定后,再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原因在于:只有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才轮到其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019)最高法民申2897号林莉、赵丙俭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由债务人海城光源公司、担保人镁质材料厂承担第一顺位的还款责任。(判决担保人镁质材料厂对债务人海城光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城光源公司与镁质材料厂具有同等偿还义务)
因担保人镁质材料厂的担保责任尚未实现,不能得出被执行人海城光源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结论,林莉等再审申请人请求追加股东海城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法定要件。】
3.北京高院:不仅需终本裁定,还需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才能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2)京民终732号郭晨曦等与孙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因被执行人有趣空间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孙磊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有趣空间公司股东郭晨曦为该案被执行人。
北京高院认为,经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有趣空间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无证据证明有趣空间公司申请了破产,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郭晨曦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有趣空间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郭晨曦称有趣空间公司有盈利并未达到破产状态,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能采纳。
(2023)京民终81号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等与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高院亦持同样观点:本案符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中机新时代公司股东中机商圈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认定中机商圈未足额缴纳出资。
北京高院裁判观点很可能源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6条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可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该观点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案件审理,并不一定适用于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中,只需严格按照《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审查即可。         
问题二,如何证明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1.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档案,查看验资报告、股东向公司账户转账凭证、工商变更公示登记资料等。
(2023)京民终81号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等与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科慧公司要求追加股东中机商圈为被执行人,北京高院认为:股东中机商圈提供了出资实缴到位的验资报告,但该报告系股东中机商圈向关联公司的付款,未付至中机新时代公司银行指定账户。
验资报告显示,股东中机商圈实缴至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1165万元为首次出资,故仅凭工商登记的公示信息不足以证明股东中机商圈确实实缴全部出资。一审判决追加股东中机商圈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股东代为清偿公司债务,不能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2022)京民终732号郭晨曦等与孙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郭晨曦主张其为有趣空间公司垫付资金应抵销其出资义务,北京高院认为,股东完成实缴出资义务需将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并作相应的实缴出资额变更登记。本案中,郭晨曦主张其为被执行人有趣空间公司代为支付相关款项,应视为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调取股东出资后的银行流水,核实股东出资后是否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2022)京民终502号隆重伟等与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高院认为,股东隆重伟的入资账户系东尚海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后新开设的账户,股东隆重伟在入资时应当知道东尚海公司存在对外债务并处于执行阶段,股东隆重伟入资后东尚海公司迅速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转出,股东隆重伟未完成出资。
【(2019)湘民终727号赵永辉、许建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院认为,验资报告显示,广东茂丰公司已收到股东货币出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500万元,履行了广东茂丰公司增资应缴纳的出资。但从银行流水看,广东茂丰公司于验资后第三天分两笔转出资金4500万元,股东许建清主张系广东茂丰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经营油料的往来款,但并未提供经济往来合同、发票、财务账册等予以佐证。许建清作为广东茂丰公司应缴纳出资的股东,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赵永辉申请追加许建清为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
4.审计被执行人公司账簿,但需初步证明申请审计的理由。
【(2020)最高法民申7040号杨恒义、杨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实,王军、段国彬、刘贵良均以货币形式全额实缴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
杨恒义等主张前述股东以出让股权的形式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簿、进行审计,但未提供前述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线索,不足以认定其申请调取的证据系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所必需的主要证据。故其认为前述股东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支持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问题三,减资、增资不能作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直接理由。
【(2020)沪执复62号上海群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上海高院认为,《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未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在减资情形下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厦门东东东科技公司以群思公司股东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而要求股东邓志翔、刘海在减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2021)最高法民申6260号黄桂华、冯芳等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黄桂华、冯芳对森茂公司的债权形成于森茂公司上述增资注册之前。黄桂华、冯芳作为债权人,对森茂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案涉债权形成时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当时的股东出资情况为依据,故未追加朱惠芬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问题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适用诉讼时效,只需主张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即可。
(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汇房地产公司主张,建行城关支行追究中汇房地产公司作为股东出资不实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建行城关支行已在诉讼时效内就其债权提起诉讼,其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中汇房地产公司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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