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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对纳税人检查多年,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刘刘4615 2023-08-30 发布于北京
原创 王新 新王财税 2023-08-28 07:46 发表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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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结论如下:
京税稽结〔2023〕jw01号

北京王红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40649082452)

经我局于2019年9月2日至2023年4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5号永安热力综合楼5层)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王新老师提醒: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中止检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

(四)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

(五)组织听证的时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是否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的时间。

稽查过程中,难免出现分歧,税局认为应该缴税,您认为不该缴税。怎么办?

王新老师结合自身多年解决涉税争议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1、判断是否是原则问题及涉税金额大小。

如果是非原则问题,配合税局工作,他们和你无仇,税局查半天,不查出点事,回去不好交差。

如果是原则问题,金额较大影响到企业生死存亡,不要让步,坚决维权。

2、依法沟通

依法沟通,找出支持自己的税法依据和事实依据。

在依法沟通时,老师强烈建议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要自己操刀,要聘请专业的税务师帮你去沟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不要相信关系,依法和专业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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