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项基本能力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专题研讨班》微课讨论小结(六)
第1388期
微课《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专题研讨班》讨论了有关有效管理能力和持续管控能力两项责任主体内在的自身建设管理能力,这两项基本能力很重要,只有具备了这两项基本能力,才谈得上后续的三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能力,这三项基本能力就是“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建设”、“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清单与处罚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方法”等能力,这五项基本能力是所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具有的基本能力(见本论坛ligangqiang5809第1378期关于“2020,安全赋能”再分析之五"新年伊始,送您一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清单......")。
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能力主要清单 |
序号 | 主要能力要求 | 行政监管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 | 作业班组 |
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 | ★ | ★ | ★ | ▲ | —— |
2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 ▲ | ★ | ★ | ★ | ▲ |
3 | 自身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建设 | ★ | ★ | ★ | ★ | ★ |
4 | 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动态监管机制建设 | ★ | ★ | ★ | ★ | ★ |
5 |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评价 | ▲ | ★ | ★ | ▲ | —— |
6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评价 | ▲ | ★ | ★ | ★ | ▲ |
7 |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建设 | ★ | ★ | ★ | ★ | ★ |
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JGJT77) | ▲ | ▲ | ▲ | ▲ | —— |
9 |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JGJ59) | ▲ | ★ | ★ | ★ | ▲ |
10 | 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清单与处罚规定 | ★ | ★ | ★ | ★ | ★ |
11 | 建筑施工现场易发事故防范基本规定 | ▲ | ▲ | ▲ | ★ | ★ |
12 | 建筑施工现场坍塌事故防范措施 | —— | ▲ | ▲ | ★ | ★ |
13 |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防范措施 | —— | ▲ | ▲ | ★ | ★ |
14 | 建筑施工现场物体打击事故防范措施 | —— | ▲ | ▲ | ★ | ★ |
15 | 建筑施工现场机械伤害事故防范措施 | —— | ▲ | ▲ | ★ | ★ |
16 | 建筑施工现场触电事故防范措施 | —— | ▲ | ▲ | ★ | ★ |
17 | 建筑施工现场起重伤害事故防范措施 | —— | ▲ | ▲ | ★ | ★ |
18 | 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 —— | ▲ | ▲ | ★ | ★ |
19 | 建筑施工现场其他易发事故防范措施 | —— | ▲ | ▲ | ★ | ★ |
20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方法 | ★ | ★ | ★ | ★ | ★ |
21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检查 | —— | ▲ | ▲ | ★ | ★ |
22 |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 | —— | ▲ | ▲ | ★ | ★ |
23 |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专项检查 | —— | ▲ | ▲ | ★ | ★ |
24 |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检查 | —— | ▲ | ▲ | ★ | ★ |
25 | 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检查 | —— | ▲ | ▲ | ★ | ★ |
26 | 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检查 | —— | ▲ | ▲ | ★ | ★ |
27 | 施工现场脚手架与基坑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 —— | ▲ | ▲ | ★ | ★ |
28 | 施工现场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 | —— | ▲ | ▲ | ★ | ★ |
29 | 施工现场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 | —— | ▲ | ▲ | ★ | ★ |
30 | 施工现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 | —— | ▲ | ▲ | ★ | ★ |
31 | 施工现场满堂脚手架检查 | —— | ▲ | ▲ | ★ | ★ |
32 | 施工现场悬挑式手架检查 | —— | ▲ | ▲ | ★ | ★ |
33 | 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手架检查 | —— | ▲ | ▲ | ★ | ★ |
34 | 施工现场模板支架检查 | —— | ▲ | ▲ | ★ | ★ |
35 | 施工现场基坑工程专项检查 | —— | ▲ | ▲ | ★ | ★ |
36 | 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检查 | —— | ▲ | ▲ | ★ | ★ |
37 |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查 | —— | ▲ | ▲ | ★ | ★ |
38 |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检查 | —— | ▲ | ▲ | ★ | ★ |
39 | 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防范措施检查 | —— | ▲ | ▲ | ★ | ★ |
40 | PC建筑吊装专项安全检查 | —— | ▲ | ▲ | ★ | ★ |
41 | 其他安全生产检查 | —— | ▲ | ▲ | ★ | ★ |
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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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熟悉与掌握;▲为了解或学会 |
以下是后续三种基本能力的简要阐述:
(一)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建设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建设”是能力之能力的要求,前面微课提到能力是体系管理的核心要素,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人的因素又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其表现形式就是能力的管理,因此将“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建设”简称核心管理能力。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培养与确认的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安全意识,二是安全行为,三是安全水平即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能水平。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既是创新的管理理念,又是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总结。
创新在于这种提法比较新颖,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以及法律依据上都是成立的,但还未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尤其是在做法上还未全面展开,其方式方法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严格意义上来讲,开展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不应是新的管理内容,本是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具有的重要工作内容,只不过是由于管理理念的偏差使得此项工作难以得到落实,正是由于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工作得不到落实,所以使得安全生产管理长期陷入被动的局面。
从理论上来讲,能力是管理体系运行之核心要素,管理体系的能力是体系中人的能力集中表现。在一个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如果的人的安全能力缺乏,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这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所提的人的安全能力不仅仅是指特殊的人群,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是管理体系运行中的所有人员,因此提出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
不能不说长期以来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上不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在管理的方式方法上确实存在问题和误区。
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管理与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与确认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的,不但在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上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而且在持证上岗上大部分都有政府部门考核发证,企业被动地参加培训和考核,无论有没有安全能力只要没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不得上岗已成惯例,“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基本原则基本上难以兑现。
例如:某地曾连续发生几起类似的起重吊装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被约谈,回来后查找原因,回答是这几起事故中塔机司机、司索工、指挥工等都取得了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似乎不存在无证上岗违法行为,但是存在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低下的问题,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不能证明持证人的真实安全能力,为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还必须对其真实的安全能力进行确认,确认达到要求的方可上岗。
现在不少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能力证书即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书以及各类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等,其安全能力是达不到要求,而一些具有安全能力的人员由于难以取得相应的证书反而不能上岗工作,这就是现在我们面临的尴尬现象。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究竟由谁来确定具备安全能力呢?
事实表明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并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是难以确保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的,随着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政府简政放权和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的理念提出,越来越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的培训与确认的主体责任应当交还给企业,这就是新形势下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工作提出的由来,由企业来建立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已开始引起重视。
目前,由企业来建立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的这项工作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府管理层次上已经不存在问题,关键的是各地区、各部门包括企业对于建立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的认识问题。
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已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先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先任用;第二十七条将原“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上更大的自主权。紧接着,2017年国家又将职业资格准入大幅度减少,其中不少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在资格准入范围。
2019年末岁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员、安检员等7个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其他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不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这将是一场关于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的革命!
今后,原来由政府认定的技能人员水平评价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全部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是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主体,它是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的关键,使用单位不认可、得不到实践的检验的所谓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及其证书今后将是行不通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提的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工作中绝大多数不是指特定的某个职业能力,而是职业能力中的特有的能力内容和要求,是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具备的能力,且又是全员各种能力中最为重要的能力,所以企业负责是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工作最为重要的概念。
(二)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清单与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清单与处罚规定”是以“失职照单追责”原则思想提出的依法开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能力,简称借助外部压力能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就有可能做到“尽职照单免责”,所以依法理清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很重要。因此,前面微课专题研究了如何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职责的方法和步骤等要点,这就是依法从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入手层层分解落实、围绕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逐项展开,这样就会有一张既符合法律法规又符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完整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清单,这应当是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正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受到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即“失职照单追责”。微课前面说过,即使是追究法律责任也必须“照单追责”,这个单就是依据哪部法律以及哪部法律的哪一条款进行追究,而不是随意追究的,今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法律责任都应这样做。依据哪部法律以及哪部法律的哪一条款进行追究实际上就是一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负面清单。了解这张负面清单,形成一个外部压力,能够督促和监督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埋怨安全生产管理没有抓手,特别是当前国家取消了许多职业资格和准入的许可,越发感觉安全生产管理难抓。实际不然,只要能够依据《安全生产法》理清好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有对应的处罚措施,而且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如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其中包括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可以最高罚5万元,试想一个施工现场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被罚5万元,下次还敢再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埋怨安全生产管理没有抓手是没有道理的,原因就是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很好依法开出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清单。
同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埋怨安全生产管理没有有利的支撑,如果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手头上也有一张这样负面清单,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若不履行职责将会受到何种严厉的处罚,其中包括有可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清单,想必企业领导也会引起重视的,再加上现在一些地区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如有举报将拿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一部分奖励有关举报人员,最高奖励高达30万元,这样一来企业更加感到压力,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了。
还有不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制定有关奖惩制度时,苦于处罚金额的制定,如果有了这张违法行为处罚清单,对比其处罚金额制定相应的处罚额度想必也是合理合法的,违法违规人员也将会是心服口服的。
因此,学习和掌握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清单与处罚规定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项重要工作能力的表现。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方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方法”是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应有的能力要求,是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内在管理能力,简称内在基本功能力。
不言而喻,安全生产检查能力是各个安全生产管理主体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安全生产检查方式方法均是每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或每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要掌握的,其责任主体不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同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方法是不同的。
不可否认,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不落实、监管责任的混淆,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反过来,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又不能正确处理,不能使大家真正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四不放过”原则流于形式。我们经常会看到,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政府部门往往会立即发一个文件,所有工地停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甚至称开展“地毯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这样“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做法完全背离了科学管理的思想。我们还经常看到,一到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时,上级政府部门往往都提前发文,甚至是格式化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大检查,这种运动式的大检查同样是有违科学管理的。这些做法既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助长了形式主义的作风,不能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任何好处,又存在行政权力滥用,给其他正常生产的企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
我们还经常看到,为了展示示范工地、标化工地或迎接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少工地接到任务或通知后,往往大动干戈、不惜停工来布置施工现场,为迎接参观或检查做准备。有经验的专家道,这个工地是否进行了“化妆”准备,一是看工地是否严格规定了“参观路线”,二是看工地的那些隔离墙、隔离段、花盆、标语等是否有新的印记,三是看现场工人是否在正常地干活。有的工地连一个工人都没有,那肯定是在作假。到这样的工地区参观学习或安全检查又有何意义呢?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工地前悬挂了不少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警示人们工地有多少多少隐患和危险源,有的领导看到后大为夸奖。但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原理,这些公示牌长期在那里放着就是个问题,或者是重要的“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原理告诉我们,要排查隐患、列出危险源,随即就是要排除隐患、消除危险源,把隐患降到最低,尽可能地减少危险源。开工前的那些隐患或危险源在开工后应该逐渐减少,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结束,这些危险源的警示牌依然屹立在那里。如果今天发现了危险源,经过努力明天这些危险源消除了,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真谛,但是目前我们很难看到这种做法了。
所以,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责任主体其检查方式方法是什么?需要我们去思考。
实际上安全生产检查是有其特点的,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安全生产检查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特点基本与安全生产检查相似,只是它的检查应是外部的,这种外部应理解为广义的外部,如施工项目部对班组的检查、对分包单位的检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或施工现场的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还应当包括对检查对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评价、安全生产条件状况的评价等。
所以,对于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和方式方法是不同的,其中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掌握一套安全生产检查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必备能力。
微课最后将介绍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方法,其中将介绍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的应用,并向微课群友提供关于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内部管理资料)、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暂行管理办法(试用版建议稿)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55)等资料,供讨论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