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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推动跨境征信?

 路演公社 2023-08-31 发布于广东
目前从以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来看,跨境征信合作是存在四种方式的:一是境外投资参股境内征信机构;二是境外投资设立境内征信机构;三是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四是境内外征信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但都是在境内开展,而没有境内征信机构如何开展境外征信业务。目前来看,第一和第二都有代表,比如科孚、益博睿等,第三没听说,第四客观存在。

《征信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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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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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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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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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征信机构申请备案的,依照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公告和本办法办理。外商投资机构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征信机构申请备案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可以通过函询当地商务部门的方式确定企业征信机构的外商投资性质 。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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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前置许可后,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则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企业设立,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
在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参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替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征信业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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