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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符合“末位淘汰制”中的末位被开除,有法律效力吗

 szb法律人 2023-09-02 发布于江苏

周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每个月都有业绩指标,且公司还制定了一套完善而系统的末位淘汰制度。
公司规定只要员工有二次被认定位末位,即是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在考核中被连续认定为末位,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解除。
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否正当?

为尽可能多的创造经济效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用人单位会以末位淘汰制方式激励劳动者。
因劳动者的学历、性格、背景等各种原因,会导致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千差万别,所以,无论劳动者如何努力总会有人处于最后一位
这里面要分清楚情况,并不是说劳动者处于末位就不能胜任工作,这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处于末位也可能胜任工作,只不过与其他同事相比自己的业绩排在末位而已。
用人单位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的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完全符合此条款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周某的劳动有合同是违法的。

“末位淘汰制”被写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确定,并进行了公示,劳动者也知晓,但若因此而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则很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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