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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百姓的穿衣自由

 aiaiweiwei 2023-09-06 发布于新疆

说一说两宋的服饰禁令。

北宋与辽朝由澶渊之盟结为兄弟之国,但北宋政府在意识深处始终将辽朝视为敌国,对本国百姓喜穿辽朝风格服饰的社会现象极为警惕。如宋仁宗于庆历八年(1048年)下诏:

闻士庶仿效胡人衣装,裹番样头巾,着青绿及乘骑番鞍辔,妇人多以铜绿兔褐之类为衣。宜令开封府限一月内止绝;如违,并行重断。仍仰御史台、閤门弹纠以闻。[1]

引文中的“胡人”,在《宋史·舆服志》里直接写作“契丹”。显见宋仁宗所看不惯的,是北宋民众在穿着打扮上常带有契丹风。具体包括穿契丹风的衣服、戴契丹风的头巾、骑乘装备有契丹式鞍辔的马匹和以契丹风格的颜色为装饰(青绿、铜绿与兔褐均是当时契丹人服饰上的常见颜色)。诏书要求开封府严查街头巷尾穿着契丹风格服饰之人,逮到即严惩,务必在一个月之内让契丹风格的服饰从开封消失,且要御史台与閤门参与监督弹劾,可知此轮整肃力度甚大。

史料未记载宋仁宗时代抓到穿契丹风格服饰的百姓会受到何种惩罚。但宋徽宗时代的惩罚是清楚的。政和七年(1117),宋徽宗下诏说:“敢为契丹服若毡笠、钓墪之类者,以违御笔论”[2]

“御笔”是宋徽宗时代极著名的暴政。南宋君臣总结北宋之亡时,常会提到这项暴政,认为“御笔”是导致北宋灭亡最重要的祸端。“御笔”的字面意思指皇帝亲笔写下的文字。在宋徽宗时代,御笔指由皇帝直接下达给各级部门、未经宰执机构审议的命令。为推动这些程序不合法的独裁指令得到执行,宋徽宗在崇宁五年(1106年)下诏,制定了“违御笔”之罪,凡由皇帝下达的命令,只允许官员上奏陈说利害,不允许官员援引以前的规章制度来阻挠实施,否则处以“大不恭”之罪。“大不恭”是重罪,惩罚力度没有上限,可以杖责,可以坐牢,也可以杀头,甚至可以诛灭九族。由此可知,宋徽宗以“违御笔”之罪来惩罚穿契丹风格服饰的百姓,乃是在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手段恐吓民众。

宋徽宗对契丹风格服饰的敌视极深。除前文提及的政和七年禁令之外,史料留存下来的相似诏书还有不少。如大观四年(1110),宋徽宗下诏开封府,说“京城内近日有衣装杂以外裔形制之人,以带毡笠子、着战袍、系番束带之类,开封府宜严行禁止”[3]。政和初年(约1111年),宋徽宗又下旨禁止民众在开封城内唱北曲穿北服,“一应士庶,于京城内不得辄戴毡笠子”[4]。宣和元年(1119),宋徽宗再次下诏:“敢胡服若毡笠、钓墪之类者,以违御笔论。”[5]如此这般频繁下诏,既说明宋徽宗干预民众日常生活的欲望相当强烈,也说明这种干预违背了人性,很难落实到每个北宋百姓身上。

南宋的情况同样如此,只不过禁穿契丹风格的服饰变成了禁穿女真风格的服饰。据《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百姓一律不许穿四夷国家(主要针对金朝)的服饰,长期住在南宋的外国商人也须遵守该规定,只有临时来往的外国商人可以例外。违背禁令穿戴四夷国家服装者,被抓住要杖责一百。且鼓励民间百姓互相告发,成功举报一名穿戴四夷国家服装者,可获得五十贯赏钱。赏钱从被举报者的财产中扣除,若被举报者的家产不够五十贯,则惩罚其周围的知情不报者,以凑足给举报者的赏钱。[6]

好在,无论两宋皇权如何将服饰与政治捆绑在一起,无论他们如何出台禁令,皆无法消灭两宋百姓的穿衣自由。人们更愿意站在实用性的角度,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服饰。到了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杭州城内已是“一切衣冠服制习外国俗,官民士庶浸相效习”[7],惹得一位叫做袁说友的官员上奏痛骂南宋民众“恬不知耻”,要求朝廷针对百姓衣着来一场全面深入的大整肃。在袁说友看来,只有“见一异服如恶恶臭”,看到有人穿戴外国服饰就生出如闻恶臭般的生理反应,才算是合格的南宋百姓。只是赵宋皇权受时代限制,思想改造能力有限,直到南宋灭亡,也未能大规模造出此类理想型百姓。

—END—

注释[1]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輿服》四之七。[2]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輿服》四之九。同书解释:“钓墪,今亦谓之韉袴,妇人之服也。”可知钓墪是一种供女性穿着、便于骑乘的下裳。[3] (南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三,《诏禁外制衣装》。[4] (南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禁蕃曲毡笠》。[5]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輿服》四之七。[6](南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三,《服饰器物》。其原文是:“诸服饰不得效四夷,其蕃商住中国者准此。若暂往来者听身从本俗。”“诸服饰辄效四夷者杖一百。”“告获服饰辄效四夷者,(赏)钱五十贯。”[7] (南宋)袁说友:《乞禁绝异服》。收录于《历代名臣奏议》卷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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