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执行终结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两种结案方式是法院实务中适用最多的,作为申请人常会收到终结执行的裁定或是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两者看似相同,但在名称上有些相近,容易导致混淆,却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将结合相关法条对以上两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予以梳理,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说明。 一、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是什么意思 1.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从而不能继续执行或者从判决实质上彻底无法履行,无履行的必要,以及程序上的问题,执行程序予以结束。该执行案件也已经不具有执行的条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但它所指向的是案件执行程序的终点和彻底的退出,并且可能是永久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总体分纳为两种:第一种是作为权利主体的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权利申请撤销,或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第二种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承担支付义务(如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从上就可看出债权已经失去了实现的可能或执行案件已经不具有执行的条件。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消灭,不能再次向原判决法院申请执行。因为终结执行的情形是因实体权利发生变化导致程序的影响,所以在恢复执行程序中适用空间非常有限。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满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8条规定的情形下才有恢复执行的可能,而且会受到时效的限制。 2.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执行程序已经启动,但现阶段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人民法院将执行程序暂时予以中止。在后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防止执行法院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行终本 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都严格规定了认定规格,从而避免损害到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对于以终本方式结案的,对被执行人都会采取“限高”,防止被执行人借终本程序逃避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在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有达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会及时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别 1.两者产生法律后果不一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暂时终结,然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或不再启动执行程序的后果。而且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在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终结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并且可能是永久的。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即使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执行法院也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人民法院也不会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是因为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的一种特殊终结制度。 终结执行就是执行过程中一种正常的结案方式。 3.二者适用情形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有多种情形,但几乎都是因为穷尽所有措施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执行情形是因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权利申请撤销,或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承担支付义务(如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一些客观法定事由,已经没有执行实现的可能,从而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4.二者关于恢复执行程序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在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执行是因为没有执行可能而终的结执行程序,恢复的可能性极小,且会受到时效的限制。但如果是因为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的,可以重新恢复执行,但要受2年执行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同点 1.二者都属于执行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 2.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 当申请执行人的条件具备或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二者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 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完全实现。除了在终结执行案件中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这种特殊情况外,其他都是没有完全实现收益。 4.二者的救济途径相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裁定不服的,都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注意:需要在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 四、执行主体对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以上两种结案方式的救济途径一致,执行主体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实务中,我们需要了解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别及适用情况,可以更好的根据案件的各个不同的情况,将以上两种结案方式正确运用至执行案件中,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及应当作出终结执行执行案件办案程序,维护执行主体各方的权益。 终结本次执行与终结执行,二者相似但有不同,不同结案方式,在适用的实质性标准及程序性标准上都有所不同,尤其是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区分,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案件中也应根据不同的执行情形,配合法院采取不同的结案方式,以便维护自身的执行利益。 |
|
来自: 隐遁B > 《民事诉讼务实(执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