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多个人的情况下,如何主张债权、履行债务呢? 《民法典》第517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标的可分,按照分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之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标的可分,按照分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这是《民法典》对按份之债的规定。 所谓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按份之债,就外部关系而言,相对于债务人,各个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各个债权人仅能请求该债务人向其履行其所享有的份额。相对于债权人,各债务人按照确定份额承担债务,各个债务人按照各债权人确定的份额分别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就内部关系而言,按份之债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清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不会发生内部追偿问题。这是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1、 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按份之债为多数人之债。 2、 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其给付源于同一债之关系。基于此,对应的合同的解除权应当由全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共同行使。 3、 债的标的可分。即一个给付为数个给付时,对性质和价值没有损害。 4、 债权由数个债权人享有或债务由数个债务人负担。 5、 债权份额或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已确定。 按份之债是可分之债,是数个债的集合。按份之债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为全部债务的清偿;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可分之债,有区别的是连带之债。 |
|
来自: 隐遁B > 《民法典学习(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