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双方约定货款分三次支付,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 7月,甲方已经将乙方交付的产品发布到了微信公众号,但是甲方还是迟迟不付款,理由竟然是对产品的效果不满意。 在我的当事人乙方的要求之下,我就给甲方发了一份《律师函》—— 第一轮交锋开始了。 由于合同约定了甲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诉讼时需要承担律师费的违约责任,我就在《律师函》里面列明了应付剩余货款、违约金、以及因发律师函产生的律师费的总金额,还在律师函里面阐明了计算依据。 律师函发出去以后,基于职业判断,我预感到对方很有可能作两手准备,一是准备应诉,二是准备和谈。 果不其然,甲方在和谈的同时,法务也出招了,当我下午再点击甲方发布那篇公众号文章时,发现对方已经删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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