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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破产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新用户61684166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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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破产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

整理自《湖北日报)

这两天,湖北日报一篇《媒体看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热议——“破产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被众多不良资产行业内的律师们转发。其之所以能够引起共鸣,首先是因为近年来破产重整确实是业内重点关注的业务方向,不仅案件多,其中利润空间也很大。

另外,这篇文章也为“破产”这个词正名,对于企业来说,这并非是营商的彻底失败,反而有可能成为转型重生的重大机遇。所谓“不破不立,破产也是生产力。”

不良资产头条对上述文章进行提炼精编,方便大家更直接的领会其中精髓。

《破产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

从负债40多亿元到脱困重生,驶入纯电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双轮驱动赛道,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只花了两年时间;债务总额达12亿元,濒临破产的天喔通过重整打通“任督二脉”,“消失的茶”再现各大商超货架;府院联动,创新使用“预重整”模式,仅用32天时间便高效帮助企业摆脱近20亿元债务纠纷,“十堰第一股”上市公司华昌达再立潮头。

破产重整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一、让企业生命周期进一步延长

“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之一。企业全生命周期中,破产重整是市场的选择,也是考验政府“有形之手”的重要一环。

“不破不立,破产也是生产力。”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晓星多年前提出的观点。陈晓星表示,上述三起破产重整案件中,均引入了新的投资人。投资人以相对较低的投入,获得扩大企业规模的机会。

不能'谈破色变’,破产不是负面的代名词。”陈晓星说,无论是随州新楚风,还是武汉天喔、十堰华昌达,在经历破产重整后,都顺利走上转型升级之路。他说:“从某种意义上说,破产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

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债务人有机会东山再起,僵尸企业出清,土地、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重新焕发活力。

二、对困境企业的拯救就要和时间赛跑

对深陷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市场前景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拯救。

“从预重整到重整的过渡、衔接,从重整计划执行到执行完毕,流程清晰,操作规范,高效务实,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十堰华昌达重整案,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张善斌颇为欣赏。

预重整中开展的债权审核、审计评估、重点资产摸排,以及重整模式协商确定等重要阶段性工作成果,在重整期间均得到沿用,大幅节约了重整程序成本。

“破产重整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张善斌认为,让没有经营能力的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把资源有效配置给更高效的市场主体,也是对困境企业的拯救。

三、以市场化方式优化配置要素和资源

破产案件牵涉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纠纷频发,容易衍生社会问题。

在随州新楚风、武汉天喔、十堰华昌达三起破产重整案件中,均涉及小债权人和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得益于府院联动机制,这些问题最终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注重维护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特别是重大金融风险,注重将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进行有序衔接,积极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与秩序。”武汉天喔破产重整案破产管理人周群策表示。

张善斌认为,应加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护,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应得到及时先行清偿。,加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切实减少社会矛盾和社会负担。

“单一的司法权难以协调破产中各方权益平衡,单一的行政权难以解决破产中的复杂纠纷。”省法院民二庭庭长张竞说,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以司法权引导破产程序,以行政权整合社会资源,二者配合才能推动破产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统筹推进破产案件中法律纠纷、社会问题的双重解决,以此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

四、多重整,少清算

破产审判,是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战场。

“深刻认识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把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多重整,少清算。”湖北省法院主要负责人态度鲜明。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指出,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让更多企业活下来。



同期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202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准确掌握和运用轮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由在先查封债权人受偿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对轮候查封效力问题存在错误认识,导致相关财产处置损害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了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三、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请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上述要求,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6〕6号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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