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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扬定 倪腊松:硝烟外的“战场”:越南问题谈判中清政府的主张与努力

 東泰山人 2023-09-13

原创 章扬定 倪腊松 学术研究 2023-09-12 15:08 发表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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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烟外的“战场”:越南问题谈判中清政府的主张与努力




撰文丨章扬定 倪腊松



章扬定,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倪腊松,广东人民出版社编审


  [摘 要]  中法关于越南问题的共识是逐步形成的,是在双方经过多轮“打”“谈”的基础上最终确立的。法越《顺化条约》签订,清政府对越对法态度发生转变,对越而言,它由幕后走到了台前,而法国则转趋采取强硬态度,中法战争一触即发。战争爆发后,经《李福协定》、曾巴上海谈判及福州事变后双方历次谈判,中法对于越南问题的关切和争论焦点得以凸显,中重“体面”,法要“实惠”。为了解决中法分歧,战后以赫德为代表的第三方势力也积极发挥作用,在他们的业余外交促成下,中法最终签订了《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关键词]  中法战争 越南问题 谈判








中法越南问题研究起步早,成果丰硕,是较成熟的研究专题。睽诸学界,聚焦越南问题的产生、发展及演变过程,中、法、越之间关系的确立与走向,中法政府对越南问题的认知、态度及应对举措,围绕越南问题中法格子政府内部政治运作,重要人物与越南问题谈判,中法签订的越南条约的文本比勘,黑旗军与越南问题等,是21世纪以来该专题研究的主要路径和取向。[1]本文以19世纪80年代越南问题谈判为研究对象,通过重摹中法两国基于本国利益与诉求而展开的历次谈判、条约文本底定,以及第三方势力在解决中法越南问题上的努力过程,借以窥测谈判过程中双方的分歧与张力所在,展现中法谈判由于双方关注点的迥异、沟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双方多次陷入“鸡对鸭讲”的境地。同时,发掘“人”在外交谈判过程中的作用,凸显中、法及以赫德为代表的“第三方”对时局、谈判和外交关系的重要影响。

一、战前《顺化条约》签订与清政府对越对法态度的转变

1883年8月25日,法国强迫越南签订《顺化条约》。该条约是法国希图利用国际法惯例解决法越、法中关系的一种尝试,但是,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仍处在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清政府的强烈反应。《顺化条约》以前,清政府的政策与态度包括对越对法两方面,受到对属国的传统政策的影响与法国侵略日急、唇亡齿寒的矛盾极为明显,清政府采取的措施是随时关注属国的态度,并注意道德上的自我形象,冀望于越南自强,只暗为援助,不插手干预。这一政策并没有使属国完全适应,从而影响到清政府对法交涉。《顺化条约》以后,越南已亡,清政府面临的是如何应对法国的侵略,它追求着两个目标:保障西南边疆的安全和维护体现于封贡关系的传统体制。整个对法交涉过程,以《李福协定》签订为界,进行了两个小循环。此前清政府从要求法国保证不改变越南的存在及其与中国的关系;到李宝中法分界保护之说、坚持中国在红河以北的权力;还有中立之说,进而到《李福协定》,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答应将军队撤回边界,几已满足法国的所有要求,而以法国不侵犯边界和照顾中国威望体面为满足。此后,法国过于轻视清政府的面子问题,一意逼胁,“北黎事件”后,不分青红皂白又加索赔或据地为质等与越南问题无关的条件,使清政府感到自危,但清政府重申中国对北圻的权力、中立地带主张、谅山和保胜以南的边界,重新强调封贡关系必须陈明,坚决不允赔款和据地为质的条件。

根据法越《顺化条约》,越南承认并接受法国的保护,法国将总理越南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切外国关系。[2]法国人本以为借此可以不战而屈中国,“粉碎东京的武装抵抗,并强迫顺化朝廷屈服,然后,无疑将成功地与中国取得谅解”,[3]却没有想到中国的态度因此转趋强硬,主战论更趋激烈。清政府命令“滇粤边防皆须严密布置,联络声势,不可稍涉松动”,[4]也“不可因彼国议和稍形退沮”,[5]并令李鸿章、曾纪泽等与法交涉时,若法人肆意要求,应“坚持定见,概毋允许”。[6]国内舆论与清政府态度的转变直接影响了曾纪泽、李鸿章与法国人的交涉,他们的态度由缓和转趋强硬。

9月26日,曾纪泽往晤茹费理,首先就法国关于中立地带提议的节略提出异议,指出:“中国视红江犹如咽喉,必欲操管辖之权,自云南发源处至红江之口,尽归中国方为合宜。”茹费理闻言感到惊讶,认为是“新奇创论”,与曾“前言互相矛盾”。[7] 27日再晤谈时,曾纪泽又进了一步:“中国所重在红江之权,是红江两岸城池,皆在管辖之内,方能控扼红江”,欲以中国从来认为南北圻分界之处的广平关为中法分界线,这更使茹费理难以接受。[8]在此,曾纪泽将藩属实质化主张及其外交手腕运用到了极致。实际上这并不是他当初的主张,也不是他后来的立场,而是完全为国内的主战论所激励、所支配,“目前事势关系重大,中国人心激动,必须静候中国训谕,遵照施行,非本爵所能自主”。[9]郭嵩焘说“劼刚意在规合时人之论,以求一日之名耳”,[10]并非虚言。10月1日与6日,曾纪泽又与沙梅拉库晤谈两次,仍毫无结果。[11]15日,曾纪泽以总署答覆转告法国外务部:法国所拟办法,“是欲中国于所许通商好处之外,复弃其在越南所有之权,而以法国之权代之”;接着提出应保全越南1873年以前国势,除属于中国上邦之外不归他国统辖,一切自主;或可另择办法,但必须“保存中国专辖红江之权”。[12]

1883年9月,英使巴夏礼偕德理固北来,李鸿章与其在天津进行系列谈判。9月19日初次晤谈,德理固以法越议立约相告,表示越南各事皆由法人主持,不能与中国自行来往。李鸿章予以反驳:“越南数千年为中华属国,无论法国如何逼胁立约,中国断不能认。”[13]9月21日,针对法国日益加紧的军事行动,李鸿章进一步表明中国立场,“认定越为属国,必应设法保护。驻兵越境乃中国应有之权,并可自护边界,亦不自今日为始”。法国恃强称兵,中国也不甘示弱,否认德理固所言的“中国以越为属国,自称上国,只是虚名”,强调“越南久为中华属国,世受册封,其国王印亦系礼部所颁,法国何得不认?”[14]9月25日,李鸿章、德理固进行了最后一次晤谈,双方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中立地带问题,当时法国欲以纬线22度为界,中国欲以纬线21度为界。9月24日,英使巴夏礼曾提出折中意见——纬线21度和22度之间,但李鸿章不同意。[15]不过,李鸿章也不赞成曾纪泽的瓯脱之说,“两国均不得驻兵,尤悖谬难行”。[16]对德理固谈判时,李鸿章仍坚持河内以北归华保护、河内以南归法保护的分界保护旧说。德理固认为李鸿章的这种主张,照万国公法“是分割越南土地,并非议改边界,法国万难答应。即为中国计,忽割取越南土地,则中国所有属邦皆有自危之心”。这番话对当时中国人的心理无疑是重重的一击。李鸿章辩解说:“中国本不利属国土地,但为之保护而已。”德理固说:“中国名为保护越南,实在毫不保护,故越南不愿中国保护,而乐受法国保护。”李鸿章也不含糊,“中国若不保护越南,试问十数年来李扬才、陆之平、黄崇英等扰乱北圻,谁为出兵平定不乎?”但李鸿章还是免不了为势所屈。当德理固提出“法国攻入顺化都城,中国何不出兵保护?”李鸿章没有立示战意,而是说中国所以未议出兵助越,是考虑到对法和好,格外通融。[17]实际上,李鸿章此时颇愿议和,他在谈判中力持刚论不过是奉旨行事、难违使命罢了。

《顺化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法态度虽然较前更加强硬,但仍然表现出无法适应历史剧变的惰性。首先是对于列强的虚弱感,苟安于20年未变的中外和局。其次,摆脱不了宗藩传统的束缚,一方面由于越南已亡,在理论上极力与法争论宗主权,否认法越间的一切条约,企图维护在红河以北的实际地位与控制;另一方面又仍局限于“法人侵扰越南,究未与我先开兵衅”的认识,没有把对属国的侵略看作是对清朝的侵略。属国内政外交向由其自主,体现了传统宗藩关系的松散。而在当时清政府看来,这又是皇朝仁德的体现。

因此,清政府无论如何故示振作,但实际上其所追求的,除了边疆巩固外,仍不过是封贡的名分与天朝的面子。清政府的政治态度表面上因越南亡国而大变,但实质上没有变化。对此,赫德看得比较清楚:“我不以为我们会打仗,中国所要求的是面子。如果法国说'我请你准许’,或者答应越王照旧进贡(这是一种无害的并且也无意义的进贡)也就行了。”[18]法国人也看到了中国的宗主权仅是虚名,但他们也没有想出相应的对策。

二、战中交战双方围绕矛盾焦点及张力展开的多轮谈判

(一)山西北宁失陷与李福协定。法国是深信靠武力能解决问题的,谈判破裂后,他们开始对北圻清军进行直接攻击。1883年12月,法军击溃黑旗军,攻破山西等省,清政府为之一震,立令前敌各军“力保完善之地,毋使再行闯入”,并调集关内各军驰援。[19]仓皇的号令挽救不了前线的溃败。光绪九年底,滇桂合谋会师,但次年法军攻击时,立即望风溃退,弃城而去。

清政府一面下令惩办败军之将,解桂抚徐延旭、滇抚唐炯进京治罪,恭亲王等军机大臣也因此获咎革斥,“于带兵大员未能详慎遴选,辄行请旨擢用,实属昧于知人”。[20]这一举动使清议官员感到“皇太后皇上振作有为之意……莫不鼓舞奋兴,拭目以观新政”。[21]但清政府并没有进一步的行动,英国公使断言中国政府并没有“把这些挫败作为开战的理由,而是假装不在乎,并将继续采取守势”。[22]

1884年4月,粤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引来了一位“和平”使节——法国舰长福禄诺,清政府立即授权李鸿章与其谈判,并饬各大臣详审和战事宜。4月25日,清廷密谕李鸿章四项基本原则:“越南为我藩属,不能因与法人立约,致更成宪;通商应限于越南地面;不可驱除刘永福;索偿兵费,断不能允”。[23]

清政府求和心切,应法要求撤去态度积极的曾纪泽驻法使任,李鸿章、福诺经过磋商,于1884年5月11日签订简明条约五款。[24]在晤谈中,李鸿章以为第一款仅是法国单方面的责任,而没有意识到这将会成为法国觊觎中国南境的借口,流弊很大。对第二款含要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实际保护之意,也未进行反驳,以为中国的权力不受影响,但对宗主名分、上国体制则极为认真,指出从前甲戌条约认为越南无论何国皆无统属,上年顺化条约首条有越南与何国交通必由法国掌握,即大清国亦不得预及越南之政等语,“于中国数百年来为越南上国体制大有违碍,必须删改。”晤谈中,李鸿章、福禄诺曾有一个对答,福禄诺说:“吾知中国所争不在区区一越南,实以属邦甚多,不能轻弃越南,致使上国体制有碍。”李鸿章答曰:“此事关系甚重,尤宜恪遵朝廷意旨。贵兵官谓中国所争在体制,不徒区区一越南,可谓明白已极。”正是在这样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谈判进行得很顺利。签约后,李鸿章曾对约款解释说:“伏查四月初十密谕各节内,越南职贡照旧一节,已隐括于第四款,法国现与越议改条约,决不插入伤碍中国体面字样之内……不敢明认为中国属邦也。”[25]

这一协定,在当时西方人看来已给予法国“以福禄诺曾受命所要求的一切”,[26]而清政府也认为保住了所想保住的东西,上国体制并未受到破坏。于今看来,李鸿章已违背了初十日上谕的原则,可清政府并未意识到这一点。赫德对条约的分析最为独到:“这条约是我见到的最奇特的文件”,尽管“它给予法国一张在越南的空白支票,而且是法国'保护’越南的第一步”,但是,“它念上去倒象是一个李鸿章对法所得胜利的公告”。[27]

清政府毕竟没有承认失败,国内侃侃言战的舆论也使其备受鼓舞,因此对下一步详议条约,清廷采取了积极姿态,屡谕封疆大吏“彼族狡诈多端,事变殊难豫度”,[28]必须加以筹防,先为措置。五月二十五日命令“滇粤两军驻扎之地断不能退守示弱”,要岑毓英、潘鼎新按兵不动,“如彼族竟来扑犯,惟有与之接仗”,并要求李鸿章将此意照会法国人,[29]俨然山西北宁失陷前的姿态。

(二)北黎事件与曾巴上海谈判。法国人也许认为清政府已经承认了失败,只要他们进兵,北圻就会尽入囊中。1884年5月25、26日,法军进军谅山途中不顾中国守军劝阻,于是发生冲突,法军伤亡近百人,清军伤亡达300多人,此即“北黎事件”,中法争执被重新激化。

“北黎事件”,在外交上李鸿章固然有无可推卸的责任,[30]福禄诺临行时根据简明条约第二款中国军队“即行调回边界”,提出了几点要中国限期撤兵的要求,李鸿章既未正辞反驳,又未报告清政府,而福禄诺却将这一李鸿章既未明确允肯又未签字的文件,视为李鸿章“默认”而示诸法军践行,也不能说没有责任。对此,法国学者也承认:“我们的军事谈判代表若更谨慎些,事情可能就会避免了。”[31]这是法人冒进与清政府故示振作的必然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两国对简明条约各有一番理解的结果,清政府寄希望于详议条约时建立一个既全国体又无后患的中法相安的局面,而法国却想因此尽并北圻,使越南与中国不再有任何关系,即使是名义上的关系。

“北黎事件”后,法国认为中国违约,照会总署“定欲暂存陪补之权”,[32]清政府则谴责法军先启衅端,“应任攻打之责”。[33]旧的争执没有解决,又添新的争执——要求赔款,冲突愈演愈烈。法国不仅增军北圻,且移师中国东南沿海;清政府也命令滇粤及海疆各将军、督抚及统兵大员“急筹能战之实际,毋徒托言战之空论,以期保全大局”,[34]斥责李鸿章办理含混,授法人口实,令其竭力筹备北洋防务“为自赎之地”。[35]

但是,清政府虽有振作姿态,却没有振作决心。面对法国人咄咄逼人的势头,清政府还是千方百计谋求“相机收束”之策,对法解释谅山左右“两军致误之由”。[36]当简明条约第五款所声明三月后详议条款将近届期时,7月16日,清政府命令“所有第二款北圻各防营调回边界一节应即如约照行,着岑毓英、潘鼎新将保胜、谅山各处防营撤回滇粤关内驻扎,并于一月内全数撤竣。”[37]甚至当孤拔舰队擅自开入马尾和基隆港,清政府不是加以攻击,而是鸣放礼炮来“感化”来访者。由于法使巴德诺不肯赴天津与李鸿章议约,清政府便派两江总督曾国荃赴上海就议,还采纳赫德的建议,邀请英、美、德三国出面调停,以便消弭战争。这种和平的努力可谓用心良苦。

清政府几乎已全部满足了法国于简明条约及其附约的要求,他们坚持的只是面子而已,不承认封贡名分、无名索偿都是伤面子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清政府非常坚决。7月19日,清政府授意曾国荃议和的原则是:“所索兵费恤款,万不能允,告以请旨办理;条约最要者越南照旧封贡;刘永福一军若彼提及,告以由我措施;分界应于关外留出空地作为瓯脱;云南通商应在保胜,开关商税不得愈值百抽五之法。”[38]里最重要的是赔款与封贡,其他都是可以商量的。

法国人一意强人所难,特别是巴德诺、孤拔等更是迷信武力,认为与华商议徒费时间,暗商北犯之计。由于动用武力有引起与其他列强纠纷的危险,茹费理反对这一提议,[39]但决不准备对中国做任何让步。7月12日,茹费理令驻京大使谢满禄向清政府提出最后通牒,谢立即照会总署,指责中国干犯约章,要向中国索取实在凭据,并索赔2.5亿法郎。[40]13日,总理衙门照覆,按照津约,中国将于一月后撤竣北圻华军,但索偿或自取押款赔款则“与五条津约不符”,“中国万难允此无名兵费”。[41]法国全不理会,命令舰队分赴基隆、福州,准备等最后通牒期限一到就据两港为抵押品,于清政府一切迁就的举动熟视无睹,巴德诺甚至认为“如索费一节不先允商,江督到沪亦属无益”,[42]以致也变成了一个“面子”问题。法国骑虎难下,限期越来越宽,茹费理指示巴德诺,期限可放宽至8月1日(本应在7月28日前),[43]要价也越来越低,从2.5亿法郎减到8000万法郎,后茹费理又允5000万法郎“作七八年交清”。[44]

但是,赔款对清政府来说是个关系到战争责任的原则问题,决难让步。7月26日,法使谢满禄照会总署,质疑曾国荃是否有权于宽限期议定赔饷之数,如中国再有推诿,法国必定火速动兵。[45]总署当即覆照正辞驳之,“即以动兵而论,岂独中国受累,于贵国未见其利者”。[46]后曾国荃在谈判中擅许法国抚恤银50万两,清廷立即加以斥责,“法使尚言须听国主之命,中国大臣反轻自出口允许,实属不知大体。”[47]当时各国外交官关于解决这一争执的各种“妙计”均未被清政府接受。法国也由于自己傲慢无理而感到威望受到损害,“中国人再也不怕我们了”,因此更加迷信武力,但并非无所顾忌,“它只能冒着失去它在远东地位的可能性下采取行动”。[48]8月1日,孤拔奉命进攻基隆;5日,法军在猛烈的炮火之后登陆占据基隆,但在6日陆战中被清军击溃。

8月12日,总署照会各国:“中国已按本国体制所可退让者让之。无可再让也”。[49]赫德看到,中国认为简明条约内“法国所说变中国藩属为法国的保护国这些字句,就是事实上承认了中国自古以来的、现在的和将来的宗主权”。[50]而法国则认为曾国荃提出讨论封贡问题,“是一个惊人的倒退”[51]

法国步步紧逼,清政府被迫试图反抗。8月17日,清廷指示曾国荃“巴德诺无理已甚,不必再议,惟有一意主战。”[52]8月23日,法军炮轰马尾,26日清廷下诏宣战。赫德说:“茹费理先生以为愤怒的面目可以使中国人屈膝,他是错了。我曾告诉宝海说中国将负隅作战,我却说对了。”[53]当时列强四逼,清政府不愿而且害怕战争;法国由于欧洲形势以及埃及、马达加斯加等事,顾忧甚多,但为了它的帝国主义侵略利益,不惜孤注一掷,正如赫德所言,中国“虽然不愿战争,但将被迫非打不可”。[54]

(三)福州事变后中法间的议和活动。法国违背诺言,制造惨无人道的福州事变,激起了中国的愤怒,主战舆论非常激烈,清政府倍加振奋,倾全国之力投入战争。法国是以索取赔款未果为借口而开战的,但并没有取得胜利,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失败的,而清政府并没有在战场上输掉这场战争,这可是鸦片战争后破天荒第一次。就当时的情势,战争非中法两国所愿,因此,在激烈战争的硝烟背后,两国的议和活动从未间断。

1884年9月6日,中国对法宣战不久,法国就释放出议和的信号,[55]清政府没有立即作出回应。9月11日,李鸿章通过天津法国领事林椿询问巴德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谈和,第二天,茹费理电覆巴德诺,提出所谓“八月二十三日案”,[56]即赫德所说的“四点提案”。[57]林椿以该议案会商津海道盛宣怀,由于法要占基隆、淡水,保守煤矿,仍执索费之议,所以盛宣怀告以清廷决不能允。于是又续商七款,[58]没有再明提赔款和占据基隆、淡水煤矿为质,仍照简明条约办理,并提出中国向法国借款,给法建筑铁路的便利等条件。10月28日,李鸿章以此议询总署“可否电法领密商和议”,[59]曾纪泽也于伦敦方面与闻议和之事。

当时愿意出面调停的英美都袒护法国,基本上接受法国的条件,即赔款的原则和据基隆为质的条件。但这时台越将帅常以捷报入告,朝臣中虽有如翁同龢等主张“乘胜议和”的,[60]但清政府却不想急于议和,示弱于人,11月1日电覆曾纪泽:“援台入越,已有胜算,廷议惟重此二者。台虽似危,彼果占据,尽有自毙之策,论理不当和,论势不必和……至我已进之兵,断不能先撤,彼来犯之兵,亦不准更战,方可开议此事,须于11月8日以前覆到。曾纪泽不必前赴巴黎,迹近俯就。”[61]法国同样不肯让步,认为“林椿续拟各条,万不能准”。[62]1884年11月8日,醇亲王奕图片等草拟八项和谈原则[63]寄李鸿章、曾纪泽核办,并在第八条提出反索偿要求。

由于得悉英国将出面调停,清政府于11月15日又改拟三条,电寄曾纪泽“相机行事”,[64]这较前八条已有收敛,只突出了“界”“贡”二事。曾纪泽先将清政府八条送请英相葛兰斐尔转交法国,葛相认为这个方案是出于“战胜国要求战败国”[65]的口吻,拒绝转交。11月27日,曾纪泽根据“界”“贡”两个基本原则重拟节略交葛相。葛认为“不去保护名,法功不至尽弃,此稿可送。”但驻英法使瓦定敦见了大怒,认为“有修界事,即无和理”。[66]清政府认为曾纪泽八条节略与电旨不相悖,“如彼未辩论,坚持定见,勿稍游移。”[67]12月9日,清政府授命曾纪泽仍按“前寄八条与之讲解,界贡两层,不可迁就”。[68]瓦定敦通过葛兰斐尔转告:“法二条不能改,华八条不能允,此刻无商,但有战耳。”[69]中法正式外交途径的议和活动就此破裂。

实际上,赔款或据地作保并非法国政策的既定目标,不过是碍于面子和战争投机的要价,而清廷只要能保住体面,就“愿意”给予法国所想得到的一切,包括法对越的保护权以及商业利益。邵循正说:“甲申五月以后,中法间的争执并非利益问题,全系感情用事。”[70]首先,法国对中国所要求的宗主权看得很重。据金登干致赫德电:“茹费理批评中国的八点草案,主要之点是承认了中国的宗主权,假如签字,等于越王向中国送礼,那么越王将仅能订立那些适于中国的条约。”[71]将清政府所要求的宗主权与他自己所追求的保护权相提并论。其次,法国的索费一再降低,实际上也失其质,而图其名了。中法间的这场争执确如赫德致金登干函中描述的那样:“中国要和平,但不肯'丢脸’以取得和平。不幸的是这里所认为'丢脸’的,倒并不是丧失事务的实质,而是丢掉它的虚名。在提交法国的对案(指曾纪泽所拟八条——笔者)内,中国事实上已将法国所要的东西——越南——让给法国,而自己却像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里,以法国不阻越南的朝贡(其实越南的贡与不贡都可以凭越王的高兴)和在中国稍南的一带疆界为满足。我希望茹费理能按这方案收场。但我怕他办不到,因为法国人在这方面凑巧和中国人一样,在许多事情上看重名义,过于实际,或者法国不仅满足于取得事物的实质,而且也要取得它的名义。”[72]

三、战后第三方势力协助中法谈判解决双方分歧

光绪十年底,朝鲜局势紧张,清政府担心陷于无数外来纠纷的困扰中,甚至波及近京地区,因此更希望议和。但官方的正式外交渠道又因中法双方碍于面子各不相让而毫无结果,各国职业外交家一筹莫展,于是赫德等业余外交家乘机以中法和议为“己任”,奇迹般地结束了越南问题,大出当时及后来政治家、史学家所料。

中法越南问题交涉之初,赫德等并没有急于上场,而是作为旁观者,密切关注中法议和大局,并积极活动,不时以高论作评。在赫德看来,中国固然很固执,而法国人也不够聪明,“如果先把要点解决,其他自然会解决。”[73]因此,他的一切活动都要考虑清政府的颜面问题。

1884年12月,赫德派金登干前往巴黎交涉被法扣中国海口汽船等事宜,往晤茹费理,代达他愿调解中法冲突的诚意,这是他们上场的开始。赫德起初是以清政府重界贡二事为基础提议案的,即前述曾纪泽给英国外交部的备忘录,以此作为附加条款,赫德认为这既可以使法国得到实惠,使法国不致付出重大代价,同时又给了清政府面子,是个左右逢源的妙策。对中国赫德是有把握的,总理衙门已经允行。但是法国人却很固执,茹费理认为“中国主张的边界线和设法规定正式承认中国的宗主权”这两点都是不能答应的。[74]他的态度与当时法军攻克谅山的暂时胜利有关。对于战局,赫德有他独到的见解,认为“战争越延长,中国越可能获胜”。[75]但英国政府此时对华的态度是:“一方面不希望看到中国市场由于长期战争而枯竭;另一方面,中国的任何胜利都将普遍对欧洲人产生严重后果”,[76]这一后果就是使他决不会就此弃和议不问。

赫德从中法两方面进行努力。他在“劝”清政府放弃附加条款的同时,亦要求法国于简明条约外别无要求,因为“中国提案既有法国不能接受的,而法国去年10月的四点提案内又有中国不能接受的”,所以他又提出了一个初步协议:“中方批准津约,法方同意解除台湾封锁;中同意商订商务条约,待签约时法撤退基隆军队;北圻中法军队各自保持现在地位不动,直至商订撤兵日期为止”,[77]尽量在文字上规定一个较“公平”的撤兵原则,使双方都能接受。与此同时,他要金登干继续活动,不要轻易使谈判中断。茹费理觉得赫德这种办法“是他所看到的唯一合理办法”。[78]接着,赫德也使总署同意上述调和办法,不再明争朝贡。此点,清政府又回到了李福和议时的认识。同时,赫德要求金登干向茹费理解释,剩下的问题中“特别需要筹画的是中国的面子,高压或公开表示不信任都足以有伤中国的面子,而和缓的表示,和对中国困难的体谅必将得到酬答。”[79]这样又使中法和议有了生机。

茹费理并不完全理解赫德的意图,也不会按赫德的价值观去行事,还是迷信武力所造成的既成事实。他并没有从此前的对华交涉中吸取教训,执意要推进到中国真正的边界,决不放弃保胜。赫德尽管担心“如法国人增加要求,中国必更固执”,[80]法国海上搜索、禁运大米等措施损害了英商利益,但为了适应英国在欧洲的联法制德政策,赫德还是去迎合法国人,促使清政府批准他的四点方案,[81]即“中国允准1884年5月天津草约,法国在津约外别无要求;双方尽可能停止在各处的敌对行动,法停止台湾封锁;法派公使北上(天津或北京),商订详细条约及规定撤兵日期;金登干受命为专使代中国与法签订本草约,作为初步协议或谈判的起点。”[82]如果能使清政府放弃谅山以南边界的要求,界贡问题也就解决了。

1885年正月,中法双方在伦敦、柏林以及天津的私下活动也在不断进行。鉴于赫德、金登干的议和活动进行得非常顺利,从来都以“考虑”中国的面子为先,所以清政府一心倚重赫德,“令津沪闽粤各方停止谈判”以免妨碍行动,[83]“连李鸿章都不知道实情”,[84]所以各处的议和活动都不了了之。但茹费理仍很固执:“我不以为一个没有赔款规定的条约会为法国的公众舆论所接受,除非把重点放在真正的商务利益上”,[85]进而提出有关铁路的一系列问题,甚至不放心金登干的全权,提出中国派一大臣去巴黎协助金登干。赫德认为“法国取得新领土、完全占有北圻,和越南发展的展望等,应使每一个法国人晓得法国已获得非常大的利益,他们应该可以满意了”,[86]他指示金登干转告茹费理:“草约已经真正地、永久地处置了北圻的所有权问题,并恢复和平。商务条约等可以与下一谈判代表李鸿章圆满解决。最好不要让次要的问题延误主要的问题——北圻的和平——的解决,首要问题是使草约签字,使谈判成为可能。”[87]

3月22日,赫德致电茹费理,说明“前提三款,是以笼统词句,最简单形式,包括了现在所需要的谅解,在现阶段不适于用更确切的词句,以免将来总理衙门为完全覆行津约采取行动时,缺少伸缩余地”。同时,他提醒道:“中国人习惯于朝一个目标一条道路行事,在同一个目标下与他们谈,是讲道理的;但当他们倾向于某一目标时,很难向他们谈关于另一目标的事,现在他们还未完全脱离战争的道路,因此不易劝诱他们进行和平道路的工作,只要把他们引到和平道路上来,和平工作的进行就是容易而自然的了。”另外特别关照金登干“尽力防止于三款之外再有增改;特别是避免提出北圻撤兵及停火不包括北圻”,“勿使对案有最后通牒的意味”。[88]直到此时,茹费理才表示接受赫德草案,只是对三条内第一条“法国于津约外别无所索”,拟改作“别无他意”,[89]作了一个“纯粹形式上的修正”。[90]

这时前线的战局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法军在江浙海战及镇南关、谅山等地的陆战均遭受重大挫折,北圻大部重为华军所有,茹费理因此倒台,赫德当初的话得到了应验,法国战败。面对这一形势,前线将帅及滇粤闽浙的疆臣督抚主张乘胜追击,而清政府一些外交家则主张乘胜议和。李鸿章认为:“茹退不必专为越事,但新执政反旧执政所为,且谅山已复,若此时平心与和,和款可无大损。”[91]曾纪泽也有同感,“刻下若能和,中国极体面,稍让也合算,似宜趁法新执政初升时速办。”[92]清政府较倾向于这种意见。[93]此时茹费理辞职,新内阁尚未组成,赫德心急如焚,“总理衙门唯恐谅山胜利,会使宫廷听从那些不负责的主战言论。……一个星期的耽延,也许会使我们三个月以来不断努力和耐心所取得的成就完全搁浅”。[94]金登干于是直接谒见法国总统,4月4日下午与经总统授权的毕乐签订《巴黎停战协定》及其附属《停战释义》五条,[95]赫德为此非常兴奋,“好极了!办得不错”。[96]

当时中国国内群臣主战,清议官员在言论上比较突出,清廷的态度倒是很坚决,屡次电责极力主战的张之洞、彭玉麟等重臣,“撤兵载在津约,断难失信”。[97]中西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对清政府的分量是显而易见的,清政府这种态度与俄日威胁的加剧、台澎尚被法据形势有很大关系,有难言的苦衷。

停战协议虽已签署,真正的和平却并非坦途。根据光绪十一年二月初六日上谕,接下来详议条约由李鸿章办理。赫德也曾说,“草约一经签字,我的任务即终了,其余问题自可由李去办”,[98]但他仍是个重要“导演”。

清政府命令撤回边界及闽台军队整军严防,“以备不虞”,[99]法国则仍以武力要挟,台澎都是和谈将告完成、草约准备签字时占据的,法国企图以此为保障。清政府自大心理的流露——谕旨内说:“法人卑词乞和,大皇帝恩准所请”[100]——也使法国大为不满。赫德力释法疑,告诫法新外长佛莱西讷:“不成熟的条约规定,也许会阻碍发展,或竟迫使发展到错误而不得人心的道路上去”,[101]终于使和议走上“正轨”。1885年4月19日,法国草拟简约,要求先交赫德与总理衙门磋商,然后再由法中双方责成巴德诺、李鸿章签字,“李巴之间不必要有任何谈判”。[102]总理衙门同意了这一方案,派李鸿章、邓承修、锡钧往晤巴德诺。

详细条约的草案是法国外交部政治司副司长戈可当于1885年4月23日提出的,共十款。[103]金登干对这十款已作过修正,如使戈可当删去免罪犯一款,“因为与中国法律抵触,并有碍中国的体面”。[104]着中法双方通过赫德、金登干进行了详细商讨。关于划界通商等具体事务,分别于5月10日、18日商妥。争论最大的却是不涉及具体利益的第二、十两款。5月5日,总理衙门提出,第二款拟加“中越可照旧往来,中国如责越方失礼,法国不持异议”,第十款拟改为“本约中、法文意义容有不同,将另附准确英译约款,以备参证”。[105]法国认为这是“不能接受的”。[106]赫德再次力任说客,5月14日致电巴黎:“第二款只是感情上的,实际上中国已放弃了而法国已取得了北圻,中国现在正像自动让出阵地的军队一样,还应振旗鸣鼓,因为公众要政府能争回一些体面”,并提出他的修改意见,“中国可与越南照旧正常交往,将不受不尊敬的待遇”或“中国可与越南照旧正常交往,受适当的尊敬”。对第十款,他提出“不必再提以哪种文字为准的话”,或“言明两方可按本间约文行事”。[107]法人却认为不能再作让步,这对他们“也是一个面子问题”。[108]法国人的固执让赫德一筹莫展。5月20日,他再电巴黎,“十款已有八款谈妥,不应当因为第二、第十两款而使谈判全盘失败”,并告诫法国人,“太后亲笔加进第二款,勾掉第十款……如法国不能在第二、第十两款顺太后之意,中国方面或将意气用事。其实第二、十两款对于中国,其一只有感情价值,另一则有些实际作用,而对法国来说,两款都是没有实际影响的”,[109]并且,“中国不会采取任何主动,不会去找越南提出任何要求……不进贡自然不算失礼,但越南如以平等地位要求立约并遣派公使驻京等,即可认为是失礼。”[110]法国人终于明白了这一点,谈判进入正常。但文字的表述并非易事,赫德提出“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111]可以说最能迎合中法双方心理。6月9日,《中法会订越南条约》由李鸿章、巴德诺代表各自政府签字。[112]

由此可见,《李巴协定》是由赫德一手促成,李鸿章说“此次进和议者二赤,我不过随同画诺而已”确非虚言。赫德的成功一方面得益于他是个外国客卿,可以不受国内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许更为重要——不能不归因于他对清政府乃至中国人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的深刻理解。

四、结语

越南问题牵涉到中国与法国、中国与名义上的藩属国家两方面的关系。在中法越南问题交涉中,由于西方帝国主义侵略,民族危机加深,近代中国出现了自强思潮,这促使清政府试图与列强进行抗争,以求得王朝与国家的振兴。同时,统治集团中一些人面对列强对藩属国的侵略,也试图对传统的属国政策进行修正,出现了藩属实质化和丢掉不合时宜的宗藩名分的主张。越南问题的结束,对清政府来说,虽然无法避免出现强邻的局面,但由于军事上的胜利,似乎并非被迫屈辱求和,还算是“乘胜即收”。

清政府在对法交涉越南问题的整个过程中,有两点表现得非常突出。其一,它总是按自己特有的方式去理解问题、解决问题,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显然的,清政府在越南问题上对法越的政策虽然很复杂,但一种精神的、习惯的准则在规范着清政府的行为是无疑的。法国在对清政府的交涉中也明显受到西方观念的影响,中法之间的一切争执,不仅体现在侵略与被侵略利益上的冲突,而且也——甚至更突出地——体现在东西方文化传统上的冲突,不同的价值观常常造成对问题的不同理解,随之决定了处理问题的方式——行为模式的不同,造成了冲突。其二,近代中国在西方冲击下所发生的剧变也在清政府对法交涉越南问题与政策的态度中得到反映,它一方面不得不屈从列强的敲诈勒索,另一方面传统自大心理、封贡体制与19世纪60年代以来的自强思潮又时而使清政府受到鼓舞,故示振作,试图对抗,以求得自强的转机,以显示天朝大国的体面。

清政府自相矛盾的政策与态度,虽然使它在越南问题上的行动软弱无力,以致它为巩固边疆、维护宗主权的一切努力都归于失败,但这并不妨碍它在封贡体制及其转变形式“面子”问题采取激烈行动,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强权与武力固然是外交政治的决定因素,但它也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包揽一切。中国的民族文化虽然使清政府的外交政策与行为显得有些混乱而荒诞,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它的影响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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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峰:《战前中法越南交涉与曾纪泽的政策效应》,《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李云泉:《中法战争前的中法越南问题交涉与中越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5期;王志强:《李鸿章处理越南问题过程中的朝鲜因素》,《求索》2011年3期;章扬定、倪腊松:《“越南问题”与19世纪中后期清廷的处变策略》,《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张志勇:《赫德与中法越南交涉》,《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2期;章扬定、倪腊松:《中法战争前清政府对越南问题的政策和态度探析(1880-1883)》,《广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2]邵循正等编:《近代史中国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63页。

[3]邵循正等编:《近代史中国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七),第355页。

[4]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5,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67年,第45页。

[5]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6,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8页。

[6]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6,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8页。

[7]《中法越南交涉档》(三),郭廷以等主编:《中法越南交涉档》(全七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第1385页。

[8]《中法越南交涉档》(三),第1390页。

[9]《中法越南交涉档》(三),第1395页。

[10]郭嵩焘:《养知书屋文、诗集:养知书屋文集》卷12,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68年,第7页。

[11]《中法越南交涉档》(三),第1396-1397、1471-1472页。

[12]《中法越南交涉档》(三),第1468-1471页。

[13] 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信函五》,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64页。

[14]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信函五》,第267页。按:清政府并不认为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只是虚名,赐越王印应该说是实迹。但是权力的象征不等于权力的实质。

[15]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信函五》,第272页。

[16]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信函五》,第272页。

[17]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信函五》,第273-274页。

[18]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44页。

[19]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37,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16页。

[20]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52,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页。

[21]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3,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3页。

[22] [英]季南(E.V.C.Kiernan):《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许步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36页。

[23]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4,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4页。

[24]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0,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3-35页。

[25]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0,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0-33页。

[26] [英]季南(E.V.C.Kiernan):《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许步曾译,第138页。

[27]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50页。

[28]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0,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8页。

[29] 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1册《电报一》,第164页。

[30] 参见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38-143页。

[31] [法]勒里·里斯特勒贝:《我们与中国在东京的冲突》,《广西社会科学》1986年增刊。

[32]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1,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页。

[33]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1,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页。

[34]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2,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9页。

[35]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2-13页。

[36]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3-14页。

[37]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2,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页。

[38]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2,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1-12页。

[39]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187页。

[40]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8-39页。

[41]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9-40页。

[42]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9,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5页。

[43]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189页。

[44]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66页。

[45]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20,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6页。

[46]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20,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6-17页。

[47]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20,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2页。

[48] [法]勒里·里斯特勒贝:《我们与中国在东京的冲突》,《广西社会科学》1986年增刊。

[49]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20,第12-15页。

[50]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69页。

[51] [法]勒里·里斯特勒贝:《我们与中国在东京的冲突》,《广西社会科学》1986年增刊。

[52]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4,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5页。

[53]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70页。

[54]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48页。

[55]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6,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页。

[56]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188-189页。内容是:“中国撤退北圻军队,法舰队停止军事行动;中国批准天津条约,照原约所规定议定商约;法以暂时名义占据基隆,不妨碍中国领土之主权,直至天津条约完全施行止;赔款名义不必坚持,但法须得相当代替品,即据有基隆、沪尾之海关矿产若干年。法肯接受第三国或数国之调停,以决定此年限以及减短年限之赔偿金额。”

[57]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74页。

[58]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1页。

[59]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页。

[60]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6-18页。

[61]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9页。

[62]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1页。

[63]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8,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4-26页。内容有:简明条约仍准商议;由谅山至保胜直线画定中法保护通商界限;要求以中国文字为主;反对法国据基隆为要挟等。其中第四条特别提出“中国之于藩属,受其贡献,不预其政令法国只可在越南通商,不应用保护国之名,嗣后越南如继续入贡中国,法国不得干预。”

[64]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9,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页。内容是:“各国(含法国)只能与越南通商立约,不能干预其政……越南照旧贡献中国,法国不得阻止;将来勘定南界,由谅山至保胜一带划一直线,华兵驻守以此为限;线界外,法越通商听其自便;线界内,中国择地设关及一切通商事宜,将来派员详细定议。”

[65]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190页。

[66]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9,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页。

[67]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9,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7页。

[68]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9,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3页。

[69]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49,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8页。

[70]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195页。

[7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62页。

[72]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76-177页。

[73]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79页。

[74]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67页。

[75]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62页。

[76] [英]季南(E.V.C.Kiernan):《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许步曾译,第152页。

[77]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69页。

[78]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72页。

[79]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76-77页。

[80]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80页。

[8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89页。

[82]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83页。

[83]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81页。

[84]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83页。

[85]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84页。

[86]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86-87页。

[87]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89页。

[88]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91-92页。

[89]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55,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页。

[90]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92页。

[91]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1册《电报一》,第489页。

[92]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55,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5页。

[93]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95-96页。

[94]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98页。

[95] 许同莘等纂:《光绪条约》,外交部印刷所,1914年。

[96]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00页。

[97]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56,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5页。

[98]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89页。

[99]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56,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4页。

[100]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07页。

[10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08页。

[102]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10页。

[103]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12-114页。

[104]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15页。

[105]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17-118页。

[106]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18-119页。

[107]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25页。

[108]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27页。

[109]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30-131页。

[110]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32页。

[11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34页。

[112]许同莘编:《光绪条约》卷15,第7-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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