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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99——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隐遁B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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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缔约方,既不需要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为其参与缔约。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和约束。

      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涉他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无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这是罗马法奉行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保险业、运输业、金融业中,为第三方利益而约定的合同广发出现,因此,第三人利益合同也被接受。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1、《民法典》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称为“不真正利他合同“。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当,第三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只是被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变更合同。

2第二种情况为“真正利他合同“,其成立的条件是: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2)、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真正利他合同“中,债务人未对第三人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当的,

1)、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如诉讼时效届满、债权其他抗辩权等。

      在“真正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的,不仅是被动接受履行义务。

3、不真正利他合同与真正利他合同的核心区别,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给与第三人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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