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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如何建设?这份标准规范可供参考~(下)

 逍遥059p5pmax8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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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静

西核医学科主任 、硕/博导,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委员会主委,中国医师学会核医学医师分会副会长,陕西省医学会核医学分会主任委员

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为更好地发挥专业学会的引领指导作用,组织专家围绕核医学科建设与管理进行研讨,结合国家现有政策与实际,参照GBZ 120-20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和HJ 1188-2021《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及发表在《中华核医学与分子影像杂志》的《核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2021版)》内容的基础上,充分吸取各方意见与建议,兼顾科学性、可行性和依从性,制定了团体标准《核医学科建设规范》(T/CIRA 36一2022),该标准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中国同位素行业协会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团体标准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范围、术语定义、人员配置、场地规划以及诊疗项目的设置等问题都做了详尽的安排。

在上篇中(核医学科如何建设?这份标准规范可供参考)对该团标的范围与规范性引用文件、核医学科准入和诊疗项目标准、核医学科人员配置标准做了详尽的介绍,本篇将主要围绕核医学科场地设置要求进行说明。

场地设计

新建、扩建和改建核医学科工作场所的选址、布局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卫生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除回旋加速器外,核医学科诊断、治疗工作场所不宜设置在建筑楼层的地下层面,尤其是核医学门诊、病房和体外分析。

平面布局设计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合理布局,同一工作场所内既要根据诊疗流程合理设计各功能区域的布局,同时要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在诊疗流程设计中,核素显像诊断、放射性核素治疗(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场所、门诊区、体外分析场所应相对分开布置,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候诊区(给药前和给药后候诊区)。

可通过时空分离设计,设计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和医疗放射性废物路径;控制区宜相对集中,防止交叉污染。采取合适的措施,控制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控制区和给药后患者的随意流动,使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和污染发生的概率达到尽可能小,以避免和尽可能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保持诊断设备工作场所内较低辐射水平,以避免对图像质量和检查结果的干扰。

在核医学诊疗工作区域,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应设计合理,限制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的随意流动,保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不必要的照射;在分装和给药室的出入口处应设计卫生通过区,进行污染检测。

基本建筑面积

根据设立核医学科室的基本功能设置和要求、开展业务的范围、工作量和兼顾中长期发展,宜在规划时考虑能满足未来发展要求。核医学工作场所基本建筑面积推荐:二级医院不宜小于600㎡,三级医院不宜小于1000㎡,配备正电子显像(如PET/CT、PET/MR)和回旋加速器的科室,其建筑面积应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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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室(显像机房)空间面积,根据设备类型、设备摆放位置等,不低于设备操作使用所需的最小净空间面积,同时应结合设备配套安装、设备维护、使用、操作、辐射防护等因素适当增加面积,应考虑到患者病床的出入和应急情况下现场患者抢救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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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T/CT机房净使用面积宜不低于39㎡,其中长度不低于7.5m(推荐:长×宽≥7.8m×5m),PET/CT机房净使用面积宜不低于46㎡,其中长度宜不低于8.0m(推荐:长×宽≥8.5m×5.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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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核素治疗专用病房2人者病床间应设置射线屏蔽设施,每张床位净空间面积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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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室不应少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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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区域,包括给药室、操作间、卫生通过/等候(缓冲)区等。面积不宜少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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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分析场所,包括采血室(或在门诊部集中采血)、操作室、测量室、通道等,根据规模和检测量等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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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区设置及基本面积

核医学基本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治疗工作场所、体外分析场所、候诊登记和工作人员办公休息场所。

1

诊断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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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光子显像工作场所应包括:显像机房(如γ照相机、SPECT、心脏或其他专用SPECT、SPECT/CT等)、控制室、放射性药物制备、贮存/分装/质控室(样品测量)、废物间、卫生通过间、注射准备/注射间、注射前候诊区/室、注射后候诊室、运动监护/放置急救设施的区域、专用卫生间、受检者通道等;对开展肺通气显像的宜包括:肺通气室;对制备放射性药物的宜包括:净化空调的区域或空间。基本使用面积宜不低于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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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电子显像工作场所应包括:显像机房(如PET、PET/CT、PET/MR等)、控制室、放射性药物制备、贮存/分装/质控室、废物间、卫生通过间、注射准备/注射间、注射前候诊区/室、注射后候诊室、专用卫生间、受检者通道等;对制备放射性药物的,宜包括:净化空调间或区域。基本使用面积宜不低于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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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单光子药物制备场所应包括:包括放射性药物制备区(放射性药物淋洗、贮存、配置、分装)、质控室、废物间、通过间、净化空调间或区域等。基本使用面积宜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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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应包括:回旋加速器工作区(回旋加速器室及其辅助设备间如操作室、气瓶间等)、药物制备区(卫生通过间、合成模块柜、药物分装柜及器具清洗间)、质控区/间、净化空调间或区域等。基本使用面积宜不低于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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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测量场所(摄碘率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脏器功能测定如肾功能、心功能室等)基本使用面积宜不低于10㎡。

2

治疗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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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物给药:给药室、操作间、卫生通过/等候(缓冲)区等,推荐使用面积宜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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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房:核素治疗病房应与普通病房分开设置;病房应设置独立专用卫生间;可根据医院规模和需求设置不同的病房数和床位数;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种类和活度合理划分低剂量病房和高剂量病房;根据规模配置放置急救设施的区域、宣教室、配餐区/室等;推荐使用面积宜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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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介入治疗和/或放射粒子治疗:介入器械存放柜、药品存放柜、粒子储存室(或粒子储存柜)、准备工作台/桌、治疗计划区/室等;推荐使用面积宜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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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贴治疗室应与登记室、值班室、诊察室、候诊室隔开,推荐使用面积宜不低于10㎡。

3

体外分析场所

体外分析室包括采血(可设在门诊候诊区/厅)、准备、操作、测量等,推荐使用面积宜不低于30㎡。

4

候诊、登记和工作人员办公、休息场所

门诊室基本使用面积宜20㎡~30㎡,要考虑门诊候诊区/厅(给药前)、预约登记室、门诊室、诊断室、会议室、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工作人员通道等区域设置。

核医学基本使用面积推荐表

功能

范围

名称/设备

基本设置名称

使用面积㎡

诊断工作场所

单光子显像(单台设备)如SPECT、SPECT/CT等

显像机房、控制室、放射性药物制备、贮存/分装、注射间、质控室(样品测量)、候诊室(注射前和注射后)运动监护和抢救室、肺通气、专用卫生间、废物间、受检者通道等

宜≥320a

正电子显像(单台设备)

显像机房/控制室、放射性药物制备、贮存/分装、注射间、质控室、候诊室、专用卫生间、废物间、受检者通道等

宜≥320a

如PET、PET/CT、PET/MR等

独立配备单光子药物制备场所

放射性药物制备区(放射性药物淋洗、贮存、配置、分装)、质控、废物间、卫生通过间、净化空调间或区域等

宜≥70

独立配备正电子药物制备场所

回旋加速器工作区及其辅助设备间(如操作室、气瓶间等)、药物制备区(合成模块、药物分装柜、及器械清洗间)、质控区、废物间、卫生通过间、净化空调间等

宜≥220

功能测量

摄碘率室、其他功能测定室

宜≥10

治疗工作场所

给药场所

给药室、操作间、卫生通过/等候(缓冲)区等

宜≥40

住院病房

防护病房1间(1~2张床)、专用卫生间、废物间、医务人员工作室/值班室等

宜≥100b

敷贴治疗

敷贴治疗室

宜≥10

介入治疗和/或放射粒子治疗

介入器械柜存放柜、药品存放柜、粒子存储柜、准备工作台/桌、治疗计划区/室等

宜≥10-20

门诊

门诊室、诊察室等

宜≥30

工作人员场所

预约登记和工作人员办公休息区

候诊区(厅)、预约登记室、阅片/报告室、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医务人员通道等

宜≥200

体外分析场所

体外分析室

采血(可设在门诊候诊区/厅集中采血)、准备、操作、测量等

宜≥30

a不含读片室、教学会议室、资料室和办公室。

b根据医院规模和需求, 6张床位以内100㎡~120, 7~15张床位130㎡~300㎡ ,16~25张床位320㎡~450㎡ ;根据使用放射性活度合理划分低剂量病房(如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31I治疗、粒子治疗、177Lu等靶向治疗等)和高剂量病房(如甲状腺癌131I治疗);根据规模适当配置抢救室、宣教室、配餐室等。

5

辐射防护分区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房间(放射性药物制备、贮存、分装和(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显像机房)、给药后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保洁用品储存场所等。

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员工卫生/淋洗间等。

核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应根据使用的核素种类、能量和最大使用量,给予适当的屏蔽防护。应根据GB 18871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类(核医学工作场所分为I、II、III三类)管理,并根据核医学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结构屏蔽、通风、排气和排水系统。

不同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

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

种类

分类

I

II

III

结构屏蔽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地面

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易清洗

表面

易清洗

易清洗

易清洗

分装柜

需要

需要

不必须

通风

特殊的强制通风

良好通风

一般自然通风

管道

特殊的管道

普通管道

普通管道

盥洗与去污

洗手盆a和去污设备

洗手盆b和去污设备

洗手盆b

a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检测。

b洗手盆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等手部非接触开关控制。

放射防护要求

1

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水平要求

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的用房,应根据使用的核素种类、能量和最大使用量,给予足够的屏蔽防护。在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 μSv/h,控制区内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宜不大于2.5 μSv/h。在核医学工作场所及周围的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满足个人剂量限值要求。

2

个人放射防护要求

配备符合有关标准用的个人防护用具,如铅防护衣、铅防护围裙、铅防护围脖、放射性污染防护服、铅防护眼镜等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和操作特点合理、正确佩戴、使用不同的防护用品。还要配备应急和去污用品:如一次性防水手套、气溶胶防护口罩、安全眼镜等。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对个人外照射剂量进行定期累计计量监测;高活性放射性药物操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可读式个人计量报警仪,对个人外照射剂量进行实时计量监测。

对于操作大量气态和挥发性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场所的放射性气溶胶浓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内照射防护,当怀疑其体内受到放射性污染时,应进行体内放射性监测。个人剂量档案应按照要求妥善保存,监测数据异常时,及时进行调查。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水平要求

场所或屏蔽体

控制

目标值

(当量剂量率μSv/h)

场所或屏蔽体

控制

目标值

(当量剂量率μSv/h)

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0.3m处

<2.5

控制区内屏蔽体外表面0.3m处

<25*

控制区各防护门、观察窗和墙壁外表面0.3m处

<2.5

屏蔽墙外的房间为人员偶尔居留的设备间等区域

<10

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的箱体、通风柜、注射窗等设备屏蔽外表面0.3m处人员操作位

<2.5

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箱体非正对人员操作位表面

<25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桶,其外表面0.3m处

<2.5

曝露于地面致使人员可以接近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罐体和管道屏蔽

<2.5

* 宜不大于2.5μSv/h

本文根据现任西核医学科主任, 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主委汪静在CHCC2023 核医学科规划建设与管理专题论坛上的演讲综合整理而成,经过本人审核。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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